法律能否保护文化/石安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5:32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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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保护文化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应当如何去认识文化和理解文化呢? 在这一学科领域中, 各派学者对文化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 各说不一。美国人类学家C1Kluckhohn 和A1L1Kroeber 曾在1952 年合著一书《文化, 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探讨》(Cul2ture , A Critical Review of Corncepte and Definitions) 列举西方世界从1871 年到1951 年关于文化的定义达160 多种。①现在又过了近半个世纪, 有关文化的定义就更多了, 令人莫衷一是。
总的说来, 西方关于文化(Culture) 的涵义具有一个演变过程。最初, 文化与自然界、自然物(Nature) 相对而言, 野生动植物与文化无关, 但经过人工驯养、培植后, 便具有文化的性质。对自然界的无生物也是如此。一块石片不是文化, 被人类加工制成那怕是旧石器时代的一把粗笨的石斧, 则是文化, 是旧石器时代文化, 属于物质文化范畴的生产工具。至今Culture 一词具有文化的涵义, 同时仍具有栽培、养殖、培养之意。文化的涵义, 后来才演变成为多种多样, 可以说, 研究文化的人往往从不同的角度给文化下定义。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文”与“化”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论语•雍也》说: “质胜则野, 文胜质则史, 文质彬彬, 然后君子。”在这里,“文”有修养、文雅之意, 而与质和野相对而言。至于“化”则有化生、变化之意。《易•咸》说: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礼记•乐记》说: “和, 则百物皆化。”郑玄注: “化, 犹生也。”到西汉, “文”与“化”始作为一个词出现。如《说苑•指武》: “凡武之兴, 为不服也, 文化不改, 而后加诛。”南齐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说: “设神理以景俗, 敷文化以柔远。”在这里, 文化意指封建社会的礼乐制度, 文化与武功相对而言。以上文化的涵义, 和今天我们对文化的理解是有区别的, 它既不同于“学文化”的文化, 也不同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所谓文化。
至于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所说的文化, 英国人类学家泰勒( E1B1Tylor) 在1871 年下过一个影响深远的定义: “文化, 就其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论, 是个复合的整体, 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②。这是第一次给文化一个整体概念而为众多的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家所接受。然而这一概念似乎有些笼统。今天, 在这一学科领域内将文化分为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所谓三分法则颇为流行。
上述三类文化在一个民族文化的整体中并非互相孤立, 而是在其功能的联系中, 体现出文化整体。例如作为物质文化的生产工具的改进, 是生产力提高的必要条件之一。生产力的提高则导致生产关系的调适和经济制度的改变, 这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基于此种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 则又会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例如封建社会的文学一般都带有封建社会的烙印, 表现出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念。
这种三类文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关系, 构成一种文化体系, 并表现为不同层次的文化结构, 即表层、中层和深层结构。拿宗教文化现象来说, 我们可以傣族为例。云南西南边疆地区的傣族(约占傣族总人口半数以上) 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 即通常所说的小乘佛教。在傣族社会中几乎是每村一寺。在竹林掩映中, 辉煌的寺庙和佛塔以及菩萨、佛像和贡品等等, 以物质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看得见, 摸得着, 可称为表层文化。小乘佛教的各种仪轨、戒法、僧阶等制度, 以及节日、禁忌等分别规范着僧俗人众的日常生活, 则是以制度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虽不可触知, 但都见之于人们的行为活动, 是为中层文化。至于佛教的宇宙观、人生观、天堂地狱、轮回果报等观念, 则是佛教文化的更深层次, 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作为意识形态的深层文化虽是内隐的, 但却在宗教文化中具有核心作用。例如在所谓文化革命运动中, 民族地区大量的寺庙遭到破坏, 人们原本受到宪法保护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禁止, 然而许多人的宗教信仰都深埋心底, 并不因“破四旧” (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 而被破掉。因而文革结束后, 许多民族地区出现宗教狂热, 傣族村寨中被破坏的寺庙纷纷修复或新建, 宗教信仰一如往习, 意识形态问题, 强迫命令是不能奏效的。
从这个例子就引出了我们的主题:法律能否保护文化?
文化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上面提到文化分为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所谓三分法。对它的保护笔者认为也要相应的从文化的不同层面来具体分析。对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的精神文化是在许多特定的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对于它的变迁更多是受到人类社会的变迁的影响。人为的外在干预是没法对其产生根本的做用的。就如同宗教信仰, 意识形态问题, 强迫命令其改变是不能奏效的。反之要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也是难以奏效的。但是对于表层、中层的文化保护笔者认为法律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说明这一观点。
日本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当代, 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 尤其是科技的发达, 使日本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改观, 生活中处处体现着当代科技的结晶。但是日本社会有着强烈的两极对比: 一方面是先进的科技, 而另一方面是社会各个方面的传统文化的强烈色彩。
以日本的节祭为例来。日本的节祭五花八门, 它广泛地包括了四季中的各种节日。但是传统的节祭有一定的特定内涵,那就是农业祭祀有关的活动, 并且渐渐演变成为一个地区神社最大的祭日。而在当代社会中节祭已不完全被看作是一种宗教活动, 一些现代的大型节日也被称为节祭。在日语中“祭”就是节日的意思,当代它所代表的是一种传统的节日, 而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节日, 今天一些群众性文体活动, 甚至一些大型商场的促销活动也自称“祭”, 当然只是传统的借用。
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节日一样, 日本的节祭虽然起源于传统的宗教, 但发展至今天宗教的色彩已经淡化, 已演变为一种有代表性的大众文化传统。人们在节祭日所保留的祭祀仪式是最有宗教色彩的内容, 其余的仅是一种节日文化。今天参与的人们, 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于节祭的起源及宗教内涵了解不多, 甚至并不了解, 所做的仅是节日参与。很多人参与节祭是认为参加节祭活动首先是因为它是一种大众节日, 如果是本地区的节祭, 那么也是本地区一年中最大的节日, 自然地乐于参与, 这已成为一种习惯; 其次如果通过节日的参与能够得福, 那也是一种心理满足。对于大多数年轻人来说, 对于节祭的参与的理解更为简单: 这是一年中代代相传的节日。节日的热烈、内容的五彩缤纷、朋友家人相聚的喜气扬扬等等都是人们的一种心理需要, 这一点对于不同年龄的人们都是一样的。对于日本人来说, 这一传统的节日包含着复杂的心理内容, 它有人们对于社会、社区的认同, 对传统的认同、个人情感的寄托与渲泄及其所涉及的精神状态等等都有密切的关系。
为了准备节祭之日的到来, 当地的人们在几个月前就要进行准备, 包括排练舞蹈、制作彩车等等节日用品, 这已成为当地人的一种义务, 当地的小学生们一放学就会参与到舞乐的排练中, 有的地区为了制作彩车甚至商店都会关门。也因为这种参与及社区精神的体现, 促使人们期待着节日的到来。这也是节祭在当代日本社会中所发展出的一种新的文化内涵, 在节祭活动中, 宗教色彩淡化了, 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对于社会交流的注重, 通过节祭使人们获得社会的交流, 显示人们对于本地区的关注与责任感, 证明地方的团结, 这一点在今天日益都市化的日本社会中更为明显: 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中,每年的节祭的参与是每个当地村民的传统义务, 每个当地人都有义务参与当地的节祭活动。而在当代的城市中, 一个地区的人们往往来自不同的地方,人们并没有传统社区中社会网络中的继承关系, 杂居的人们也就没有这种传统的义务了, 参与成为了居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自愿的行为及对本地的责任感的体现。但是在当代的日本城市社会中, 人们仍然乐于加入自己所居住的地区的节祭活动中去, 以体现自己对于这一地区的关心。因此节祭对于当代日本社会关系的构成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特殊的盛会成为人们忘却家族及工作的忧烦, 相互交流、休息并且体现一个地区团结发展的机会, 日本传统节祭的这一新的功能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随着时代的变迁, 今天日本传统的节祭还融入了明显的商业色彩, 很多地区的节祭活动除了传统的意义外, 还被当地政府及组织作为发展旅游业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契机, 精心组织、宣传, 以吸引更多的旅游者。京都、东京及东北很多地区主要的节祭活动每年都可吸引数以百万的外地游客, 小一些的节祭往往也能吸引数万甚至数10 万人参与,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节祭这一传统的宗教节日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已转化为一种大规模的非宗教性文化活动, 这种活动是一种传统文化的沿袭,仍带有浓烈的地方色彩, 但是商业利益的介入与传统的价值也在发展着冲突, 节祭的变迁仍然没有最终定型。
对于节祭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 节祭是日本文化传统的一种集合体, 在这其中集中了日本文化的大量内容, 不仅仅是宗教传统, 还有各种传统的民间艺术, 如音乐、舞蹈、彩绘, 以及各种相关的民俗、社会意识等等。
第二, 节祭是日本传统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环链, 在每年的节祭活动中, 各种传统的内容都得以再现, 在节祭中再现出价值, 例如传统的舞蹈及音乐每年都要排演, 传统的艺术品制作每年都要重现、相关的风俗习惯也会再现,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青少年的参与与学习。由于祭祀这一参与性较广泛的活动的存在, 相关的传统就可以一代代沿袭下去, 反之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载体, 使传统文化得以不断地再现, 那么很多文化要素就会消失。
第三, 节祭已成为日本文化的一种象征, 节祭在日本社会中具有广泛性, 再现了日本人的文化认同(归属意识) 。在日本历史上, 节祭就不是一种单纯的节日活动, 而是一种宗教活动。它与很多社会组织都产生了联系, 甚至与政权活动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 它可以称作是小到家庭大到国家的社会组织所举行的仪式(在这其中一些有特定目的活动, 也被称为节祭, 如一些被称为“新宗教”的组织活动等, 这一点需要注意区分) 作为日本的一种当代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传统, 它对于人们的认同意识的维系是一种巨大的力量。对于这一点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中就能反映出来, 例如在美国各地的日本社区的人们每年也要举行节祭活动, 也要抬神龛, 这既是日本人的传统, 也是日本文化存在的一种表现。
第四, 今天的节祭, 尤其是一些大的节祭活动已经成为当地重要的旅游资源, 这是节祭的一个重大变化。节祭从传统的宗教活动成为一种大众性的传统节日, 每年吸引着大批外地人参与, 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今天的节祭活动已有十分明显的政府行为, 这在一些规模较大的节祭中尤其明显, 如京都的节祭活动, 基本已成为了当地政府发展旅游业的一种载体。在节祭开始之前就已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当然活动中当地居民的参与及传统的再现也是十分成功的, 每年吸引的游客多达数百万人。在很多地方人们都极力将节祭活动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活力。
法律是一个国家国民精神的反映, 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视反映在日本的有关法律中, 同时法律的实施以及相关的工作也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日本有关法律是日本传统文化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是《文化财产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 将日本的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民俗文化财产”、“记念物”、“传统的建造物群”等类, 其中:“有形文化财产”指在历史上形成的有较高价值的存留于地上或地下经考古发掘出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遗迹、典籍等等。“无形文化财产”指在历史上有影响的音乐、戏剧、工艺技术等。“民俗文化财产”指反映社会生活发展的衣食住行、生计、信仰、一年中各种祭祀活动相关的风俗习惯、民间手工艺及技术, 以及在这其中使用的衣服、器具、房屋等用品。“记念物”指国内的古代墓地、都城遗址、旧宅及历史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庭园、桥梁、海滨等及古地质古生物出土地址等,这几种文化都属于我们说的浅层、中层的文化。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细致的归类是日本保护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 而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对于一些国家并不看重的属于无形文化及民俗文化的保护。今天一些亚洲国家中在现代变迁可能消失最快的就是无形文化与民俗文化的内容, 一般看来它好象并没有明确的文物特征, 但实质上这些文化内容是一个民族文化中最宝贵的财富之一。在详细划分了文化财产的种类的同时, 还有重要文化财及一般文化财的划分。各地区也依据《文化财保护法》制订本地区的保护条例。法律规定了文化财产的指定、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财政上的必须投入等等。这样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无形文化财产及民俗文化财产也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这使民间的很多文化财产也能得到保护。
从民众对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视到法律的保护,是日本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对亚洲国家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是很有启示的。
1、民族文化的保护首先要唤起各民族人民对自己民族文化的珍重与保护的自觉意识, 有了这种自觉自愿, 才能有效地使民族文化得到保护与发展。政府所做的工作目的不在于包办一切, 更不能取代民族文化发展的民众角色, 而在于积极倡导各民族人民珍重与保护、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因此通过宣传、倡导、制定制度等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 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民族保护与发展中来, 是政府工作的职责, 而最根本的是各民族对这项工作的参与, 没有民众的参与, 是不会有长期效果的。目前在民族保护与发展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民族对于自己的文化的价值还没有充分的认识, 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也还没有主动的参与, 甚至认为自己的民族文化落后而要放弃民族文化。因此必须加强倡导工作, 唤起各民族人民对于民族文化的珍重与保护意识。
2、民族文化保护必须立法, 做到有法可依。日本在保护民族文化的工作中, 法律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这已是实践验证了的。我们进行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也迫切地需要法律的保障, 一方面是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一方面是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通过立法切实地使民族文化得到保护, 这一点在目前民族文化消失较快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显得十分迫切, 甚至可以说今天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必须是强制性的。有了法律, 对于保护民族文化与如何保护就有了依据。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民族文化保护一条有效途径, 但也是一种双刃剑, 如把握不好也同样会破坏民族文化, 如何开发利用, 也同样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云南省应借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的东风, 尽快制定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地方法规。

注释:
① Kroeber , A1L1and Klucknohn , C11963 , Culture , 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ifinitions. New York , Vin2tang Book
② 转引自黄淑娉、龚佩华《文化人类学理论方法研究》, 广东高教出版社1996 年版第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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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省级市和有关城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和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信息技术领域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12万人次左右,6年内共培训信息技术领域各类中高级创新型、复合型、实用型人才60-70万人次左右。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各类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着力提高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加快我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步伐。



(二)紧密结合信息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需求,紧跟世界信息技术发展步伐,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增强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行业和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信息技术领域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不断推进“653工程”实施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紧跟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以信息技术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在软件与集成电路、通信工程、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重点领域,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学术技术交流论坛,培养信息技术中高级复合型、骨干型人才。对参加“653工程”范围内高级研修班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二)依托国家在信息技术领域建设的重要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培训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三)建立广泛合作机制,与各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人才需求特点,在企业信息化与资源规划(ERP)、医疗卫生信息化、安全生产信息化等多个领域,与科技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众多行业主管部委建立紧密合作,积极引入用友软件、思爱普软件(SAP)、华为、中兴等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参与行业信息化人才培养,不断优化培养机制,联合各行业配套培养中高级信息技术人才。



(四)以社会发展客观需求为指导,把握信息技术领域的最新趋势和主流,以软件、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库、动漫、游戏等当前紧缺人才领域为突破口,确立10个重点实施专业领域,不断丰富和完善课程体系与教材课件,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培养与测评体系,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推动“产、学、研”技术合作,积极结合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面对政府部门信息中心和广大院校、科研机构,集中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办公等应用型信息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



(六)鼓励各地区、各企事业单位结合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可将培训计划报“653工程”办公室,经评估纳入到“653工程”的统一规划。



(七)选择上海、深圳、大连、无锡、成都、西安等信息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作为实施“653工程”的重点,人事部、信息产业部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地方政府配套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典型城市的示范作用,促进全国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的实施。



(八)建立包括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有效实施途径和手段在内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信息技术远程继续教育。采取多种优惠方式,开展普及性知识更新培训,努力普及推广各类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知识,缩小“数字鸿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信息技术领域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组织实施,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成立“全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653工程”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全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主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成立“全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以及“653工程”的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立在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 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委托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利用“中国IT人才远程教育网”对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有关“653工程”统计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学习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记录相应学时。参加“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人事部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并在中国人事报、继续教育杂志以及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政府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网、中国IT人才远程教育网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委员会对信息技术领域的“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653工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各项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信息产业部不定期地对“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信息技术领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省市信息产业、人事部门紧密结合,以大中专院校、社会办学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为依托,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653工程”办公室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信息技术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653工程”办公室将依托“中国IT人才远程教育网”,建立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运用各种网上手段开展网上远程学习、登记、交流和查询服务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信息技术领域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信息产业部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3.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不能以“653工程”名义举办盈利性培训,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653工程”办公室审批,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信息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信息技术领域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653工程”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653工程”实施过程中,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当年的具体项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认定后由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6年)



下发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和“653工程”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启动信息安全、电子政务等高级研修班和集成电路、软件、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数据库等5门专业培训课程。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上半年)



2007年:继续以高级研修班带动社会化普及培训,选择有条件的省市,例如上海、大连、深圳、无锡、成都、西安等作为“653工程”开展实施的重点,以点带面,依托地方开展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与科技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众多行业主管部委建立紧密合作,开展符合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2008年:建设完成一批适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有利于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确立一系列重点实施专业领域,推广优秀的典型案例,重点扶持一批国际水准的“653工程”施教机构。与用友软件、思爱普软件(SAP)、华为、中兴等国内外著名企业建立信息技术人才联合培养机制,以科技发展和企业岗位需求为导向,培养高层次信息技术人才。



2009年-2010年上半年:大规模实施信息技术领域的“653工程”项目,完善信息技术领域的远程教育体系,开发一批多媒体软件和课件,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建成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信息技术继续教育基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全国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六、具体项目实施细则



由“653工程”办公室另行制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了解我国土源性线虫病疫情动态,掌握流行规律和影响因素,为制定防治对策、考核防治效果和评价卫生城市(城镇)创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各项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
(试行)

一、背景
土源性线虫(钩虫、蛔虫、鞭虫和蛲虫等)在我国分布广泛,感染人数众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为19.56%,推算感染人数达1.29亿,表明我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仍处于较高水平,这与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及时掌握我国土源性线虫病的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定土源性线虫病防治策略与措施、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根据《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特制订《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了解土源性线虫病流行动态及影响因素,掌握流行规律,预测流行趋势。
(二)为制订防治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三)为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创建工作提供相关评价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本方案的监测病例是指在人群中开展土源性线虫病原学检查时,发现钩虫、蛔虫、鞭虫和蛲虫等虫卵或虫体者即为土源性线虫病病例。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点监测
1.确定原则
(1)根据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分类布点;
(2)监测点人群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应相当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群的平均感染水平;
(3)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能够主动配合并承担一定的监测任务。
2.监测点分布
按照分类布点的原则全国共设22个监测点:
(1)感染率大于20%的地区共10个点:海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重庆、福建、湖北、江西、云南;
(2)感染率5%~20%的地区共7个点:安徽、广东、山东、甘肃、青海、河南、江苏;
(3)感染率小于5%的地区共5个点:黑龙江、上海、河北、山西、北京。
3.监测点的确定程序
(1)监测点应固定在一个行政村或若干自然村,总人口数一般不少于1500人,每次受检人数不少于1000人。
(2)监测点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寄生虫病防治所选择确定,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3)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内不变动。
4.监测内容与方法
(1)人群感染情况监测
①内容:钩虫、蛔虫、鞭虫及蛲虫,检查到其它虫种一并登记。
②对象:年龄在3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③方法:每年9~11月份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检),3~12周岁儿童加做透明胶纸肛拭法检测蛲虫卵。
④指标:钩虫、蛔虫、鞭虫分别计算感染率和感染度,蛲虫计算感染率。
(2)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监测
①土壤采样点:每个监测点随机抽取10户,每户采集菜园、厕所周边、庭院、厨房四类地点的土样。
②采样量:每户每类地点1份,每份30克。
③检查方法:镜检受精或未受精蛔虫卵,土壤培养法区别死活受精蛔虫卵。
④指标:分别计数人的蛔虫卵、受精蛔虫卵和培养后活受精蛔虫卵。
(3)相关因素调查
调查监测点的地理环境、气温、湿度、降雨、农作物、经济水平、卫生状况、防治措施等自然和社会因素。
(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
拟申报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的地区需进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其它地区可根据本地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和需求,参照本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1.样本量:总人口数在50万以上的城市,调查人数不少于1500人;总人口数在50万以下的城市,调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
2.抽样方法:在城区和郊区各随机抽取2所学校,对14岁以下各年级学生开展蛔虫感染监测,每年级至少调查100人。
3.检查内容:蛔虫卵。
4.检查方法: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检)检查粪便标本,观察蛔虫感染情况。
5.指标:蛔虫感染率和感染度。
五、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一)监测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反馈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并下发统一的监测点调查数据库软件。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数据的收集和录入,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数据库与年度监测报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所有监测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次年3月底前将监测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数据的收集
凡开展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的城市(城镇),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录入和管理监测资料,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爱卫会,作为申报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的评价依据。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承担监测点工作任务的省级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监测点技术培训。
(二)督导检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监测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人员培训及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等。
(三)镜检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组织对监测点镜检结果进行复检,对每个监测点至少抽检30%的阳性片(如阳性片不足10片则全部检查),假阳性率不得超过10%;阴性片至少抽检5%,假阴性率不得超过1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应及时反馈和公布监测点镜检质控结果。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本辖区的监测工作,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监测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为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经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监测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和反馈。
(三)监测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具体监测工作任务。
(四)监测点所在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开展监测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土源性线虫病监测实施方案。各地可参照本方案设立本地区的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

附表:
1、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居民土源性线虫病检查登记表
2、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3、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4、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附表1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居民土源性线虫病检查情况登记表
监测点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个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
程度 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 虫卵检查结果
蛔虫卵 鞭虫卵 钩虫卵 蛲虫卵 其它
受精 未受精










填表说明:①个案号:共4位,第1-3位为户号,第4位为成员号(1为户主);②年龄:填周岁;③民族:填汉字简名,如白族填“白”;④职业、文化程度分类见操作手册;⑤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1”表示服用,“0”表示未服用;⑥蛔虫、鞭虫、钩虫检查结果填写观察到的虫卵数(不乘24),受精和未受精蛔虫卵分别计数,未观察到填“0”;⑦蛲虫检查结果填“1”表示阳性,“0”表示阴性,“9”表示未检;⑧其它:如观察到其它虫卵,均列出虫卵名称,未观察到则填“0”。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2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监测点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户号 菜园 厕所周边 庭院 厨房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说明:未受精蛔虫卵、受精蛔虫卵、活受精蛔虫卵:分别填写实际观察到的虫卵数量。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年□□月□□日


附表3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1.监测点编号 □□□□□□□□
2.自然因素
2.1地形
沼泽=1 平原=2 山区=3 丘陵=4 洲滩=5
盆地=6 河谷=7 水网=8 其它=9
2.2经度:
2.3纬度:
2.4海拔(m):
2.5年均气温(℃):
2.6年降雨量(mm):



□□О□□'
□□О□□'
□□□□
□□
□□□□
3.人口数
3.1总人口数
3.2常住人口数 □□□□□
□□□□□
4.总户数 □□□□
5.主要饮用水源
自来水=1 井水=2 坑塘水=3
河湖水=4 其它=5(列名)

6.厕所及粪便处理情况
6.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厕所数(包括露天厕所、简易厕所等)
6.2沼气池个数
6.5其它无害化处理厕所数(包括三格式、双瓮式等) □□□□
□□□□
□□□□
7.开展集体驱虫情况(免费=1 自费=2 未开展=3) □
8.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元) □□□□□
9.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
10.当地产业(工商业=1 农业=2 渔业=3
林业=4 牧业=5)
10.1主要产业
10.2次要产业




填表说明:①总人口数:指该村调查当年的户籍人口数;
②常住人口数:指实际经常居住在该村半年和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③表中2、8、9项均填写该村所属乡(镇)的数据。

调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4 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学校 年级 班
个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检查前3个月内
是否服用驱虫药 虫卵检查结果
蛔虫卵 其它虫卵
受精 未受精








说明:1、此表不作为监测点资料上报。
2、填表说明:①个案号:填学号;②年龄:填周岁;③民族:填汉字简名,如白族填“白”;④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1”表示服用,“0”表示未服用;⑤蛔虫检查结果填写观察到的虫卵数(不乘24),受精和未受精蛔虫卵分别计数,未观察到填“0”;⑥其它:如观察到其它虫卵,均列出虫卵名称,未观察到则填“0”。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