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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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等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整治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管理,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1992年两局联合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另设分厂(场)、公司、门店及在厂区外另设的车间,必须持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四条 《合格证》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同)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假冒。
第五条 《合格证》的审查办法及程序、验收标准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六条 对持有《合格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年检。年检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七条 《合格证》的申领、发放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取证企业名单报上一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申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国药质字〔1995〕第515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申请审批的暂行规定》(国中医药生〔1996〕23号)的规定办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的年检审查、换证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药品零售企业的年检审查、换证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换发《合格证》工作实施监督,对换发《合格证》工作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其及时纠正或组织复核。
第九条 在换发证检查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申请企业限期整改,经再次检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发《合格证》。
第十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审查、换证。
第十一条 持证企业在《合格证》有效期内,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地址的,要按换证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持有《合格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收回《合格证》,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生产、经营假药的;
二、转让、出租《合格证》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五、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擅自生产、经营国家实行专项管理的药品、中药材的;
七、企业终止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持有《合格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购销渠道上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超越生产、经营范围的;
三、擅自异地生产、经营的;
四、不按期申请年检的;
五、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六、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 企业对《合格证》换发、收回有异议时,可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对复审结论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上一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换发《合格证》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发证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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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2〕54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党委),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党委,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党组:
  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极大地振奋了烟草行业干部职工的精神。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江泽民同志所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件,对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烟草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全行业干部职工要围绕大会主题,把握大会灵魂,明确宏伟目标,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推动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的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现就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把握十六大精神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重点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全面准确地把握精髓,就要使全行业干部职工深刻懂得,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前进,迫切要求我们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围绕十六大主题,这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这个主题的确定,向世人昭示,在新的世纪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并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这进一步表明,在新的世纪,党所遵循的基本理论、所走的道路和前进的方向都已经确立和确定。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牢牢把握十六大灵魂。十六大灵魂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中心环节。要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在全行业兴起一个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充分认识这一灵魂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体现了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建党思想的新境界;充分认识贯彻这一灵魂的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行业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这一灵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明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这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整体提高、全面发展的综合体现,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总的奋斗目标。我国已经实现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目标,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有着自己的特有的优越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必然要求,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生活过得更加宽裕和殷实,也是党梦寐以求、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凝聚和团结人民、鼓舞和激励人民为之奋斗的火炬。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还要使全行业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13年中我国在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烟草行业所取得的成绩,以振奋人心,开创未来;深刻理解必须把发展作为烟草行业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规范、改革、创新;深刻理解必须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面对烟草行业艰巨繁重的任务,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
  二、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学习贯彻好十六大精神的根本保证。要紧密联系烟草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学以致用,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六大精神的理解,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各项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
  要紧密联系烟草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改革与发展做好各项工作。当前,要继续贯彻“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和“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工作重点,坚持突出主业、平稳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提高烟草行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要深化烟草行业和企业改革,努力消除束缚行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要继续抓好整顿规范,建立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要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要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着眼于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的活力。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十六大精神,把党的建设作为“新的伟大工程”来对待,全面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努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各级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教育。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党内民主制度。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强、廉政过硬、团结有力、作风扎实、结构优化、业务精通”的党员干部队伍。
  三、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
  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和党章,要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领导水平。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把十六大精神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落实好,力求学早一点、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党组(党委)中心组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的方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向干部职工宣讲十六大精神,促进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国家局党校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和轮训,国家局党组将举办省级局党组(党委)书记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十六大精神读书研讨班,并以此推动全行业的学习。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总结经验。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各单位党组中心组近期要保证不少于三天的时间集中学习。各级党组织要安排党员通篇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安排布置好本单位的学习讨论,省级局党组成员要深入到基层党组织参加学习座谈。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政工(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行业内各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要充分发挥宣传主导作用,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宣传十六大精神,在全行业形成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良好氛围。政研会要开展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专题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作用,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引导全行业干部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工作。
  各省级局党组(党委)要及时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情况报告国家局党组。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等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厅、环保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被国内外媒体称为中国的“限塑令”,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三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广泛开展宣传,部署专项检查,确保“限塑令”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面总结“限塑令”实施情况,深入推动限塑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限塑成果,定于7月至8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总结“限塑令”实施的良好效果
(一)“限塑令”的实施既有利于节约资源,又有利于治理白色污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限塑令”的重要意义,把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作为“节能减排 全民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限塑令”取得的积极成效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全面总结本地区“限塑令”实施在减少塑料消耗、节约石油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及改变社会消费习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限塑氛围
(一)各地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加大在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展板、公告栏、横幅等多种形式,提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偿提供、合理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引导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超薄塑料袋带来的环境问题,使消费者认清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危害,自觉少用、不用塑料袋。

三、加强联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在专项行动期间,在塑料购物袋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加大执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生产塑料购物袋及同类产品的企业和场所进行认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规和GB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定,对生产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各地工商、价格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督促落实集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三)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生产,积极支持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一)各地价格、工商部门要依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集贸市场开办者给予严厉处罚,禁止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查处一批违规案件,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予以处罚。
(三)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由价格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要借本次专项行动契机,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推进集贸市场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积极效果得到全面体现。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于8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连同附表一、附表二,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工商总局(市场司)、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三)结合各地工作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