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帅海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7:52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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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海香 内蒙古包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副教授




关键词: 农村土地 征地补偿 问题对策
内容提要: 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依赖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和使用。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面对土地的违法使用、土地闲置、侵占农村基本农田、损害农民的土地利益等问题,亟待从实体与程序方面针对我国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的缺陷予以完善。


一、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征收农村土地补偿制度,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发展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并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短时期内使农民的收入有所提高,也大大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但同时,征地行为的不规范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这一切源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
(一) 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是各国有关财产征收制度必须规定的内容,因为公共利益是公权和私权的连接点,是对公民财产权做出限制的理由。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条件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4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4 年 8 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基本上同宪法的规定一样。虽然宪法法律都对征用土地补偿做出了规定,但是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并没有对土地征用补偿、公共利益的作出界定。因此,土地征收制度重要条件的公共利益等于是虚置。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无论是被征地农民还是政府并不重视论证公共利益。从征地实践看,政府通过村委会征地或者企业通过村委会征地,并没有谁来论证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没有对征地和补偿问题组织听证。对涉及村民根本利益、社会保障等重要的土地问题,农民没有充分的参与权、讨论决定权。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短视行为,必然导致农民对土地保障福利的永久丧失。
(二) 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农民权益的保障不足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其性质上讲,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失去土地使用权,就失去了潜在的收益,获得使用权就有机会获得收益; 土地又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对象,因而它不仅是这一代农民生存保障而且也是后代农民生存保障的永久性资源; 土地对农民有资产增值的功效,土地收入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而出现递增,土地会因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升值,这些预期利益实质上就是农民基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应该拥有的权利。征地补偿的有限性,并不能为失地农民带来长远的生存保障。农民被征地后,土地已经没有多少。农民无地耕种,也没有长久的正式工作,社会保障程度又低,再加上不正确使用补偿费,农民未来生活令人担忧。
(三)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不明确
《土地管理法》是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的基本法律。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国家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再将征收的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征收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物权法》、《宪法》只是规定给予补偿,但对于是由国家给予补偿还是由用地单位给予补偿则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由于用地单位既要支付地价又要支付补偿,补偿费用中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单位的成本增加,盈利空间减小,因此压低补偿费用是用地单位的首选。
(四)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权利的约束缺乏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按照法律规定是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行为,具有国家职权性质,其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群众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办理本村的自治事务。村委会享有哪些权利,《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授权。《土地承包法》只规定农民在承包土地、确定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才得以通过。《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土地征收和补偿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但是在征地过程中,有的村委会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征地和补偿的事项,或者决定做出后再每家每户征求意见。村委会在征地补偿中享有极大的权力,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
(五) 乡政府在村土地征收中的角色错位
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乡政府是地方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对所辖区域社会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管理职权。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的承包等事项的主要决定权在于村集体。乡政府对于村集体决定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分配原则、数额等问题只有指导的责任。笔者发现,在征地实践中,有的乡政府代替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插手农村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六) 对农村土地征收缺乏监督
农村土地的征收和征用程序缺乏。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土地的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是《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的重要权利。正当的程序保障合法的权利,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行为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内容上看,土地征收更多体现国家的强制力量; 被征地农民必须服从,没有多少话语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首先应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只有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负责,农民没有参与权和话语权,无法进行监督。2004 年 11 月 3 日国土资源部发文《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征地的程序为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听证几个步骤。即使是这样,农民知道有征地,但没有人组织听证,农民的意见难以影响征地行为。
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这一环节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公告只是广而告之。农民土地征收环节的参与权、话语权的缺失,致使农村土地征收行为无法监督。
(七) 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保障
长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整个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已经载入我国《宪法》。要长期坚持这一基本经营体制,必须赋予农民长时期的承包经营权,并且在承包经营期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变,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关键所在。为此,2003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保持长久不变。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政策层面都强调要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征收农村土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被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有的农村农民承包土地后,由于用地单位的征收,被村委会一律收回,一部分土地集中耕种,搞规模化经营,但并没有体现出规模化经营效益;一部分土地撂荒不耕种。土地被收回后,由于没有明确的土地承包主体,农村中土地被占用现象存在,有的村农民乱占用土地盖住宅,有的随意搭建建筑。土地使用的乱象,集中反映出我们对于农村、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力,保障制度不完善。更可悲的是部分农民对土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并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农村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补偿原则不明确
补偿原则是对被征农民进行补偿的依据,法律确立补偿原则是多数国家的通例。无论是在美国、法国、德国,还是在我国的台湾,大多在宪法中规定。我国曾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合理补偿”原则,但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并没有采纳,只是笼统地规定“给予补偿”。2007 年的《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比《宪法》有所进步,但是对于什么是足额支付、如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没有制度约束,没有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实践中,征地补偿随意性大。
(二) 补偿收益主体不明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几个部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其中包含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而安置补助费只用于需要安置的人员。但是,在实践中,村委会并没有严格区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这两项费用归属于村委会管理和使用,对如何管理、怎样使用法律并没有明确。有的村委会不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权益。有的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新农村建设,盖了楼房。但是农村中的楼房,由于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健全,解决了楼房上水问题,下水问题却难以解决; 做饭使用煤气需要铺设煤气管道,使用罐装液化气成本太高; 供暖设备不齐全,无法集中供暖,自己烧土暖还不如住平房方便。而且新农村建设只是盖新楼,村里的道路、垃圾卫生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三) 补偿法律缺乏
目前我国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都比较原则,《宪法》确立的是征收土地的基本条件和原则,《物权法》确立的是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和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而《土地管理法》可以说是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给出了土地补偿的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太低,难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需求。2004 年10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2006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和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国务院办公厅在 2006 年 12 月下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008 年 1 月 30 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零星规定和国务院通知、意见,规范层次太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责任要求,这也是导致我国土地征收乱象的原因。鉴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土地有限,对农村土地征用成为土地使用的必经程序,因此有必要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进行规范。
(四) 补偿费用分配和管理各行其是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如果土地被全部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实行村民自治原则,须由村民委员会经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的同意。因此在确定什么人可以参与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配时各村有各村的做法。首先是确定什么农民有权参与分配。有权参与补偿费用分配的 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确认,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具有本村户口。户口是将村民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联系在一起、双方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纽带。二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即参加农村的公益活动。三是长期居住在所在村。四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只有户口没有形成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该参与土地补偿的分配。但是实践中,有的村只要有本村户口,都参与分配。只不过老户与新户分配标准不一样,老户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分配,新户的分配比例要低于老户。为了能参与土地补偿的分配,有的村民千方百计将户口迁回原址,扰乱了户籍秩序。在城市工作多年但户口没有从本村迁走的居民,一方面挣工资,一方面参与补偿分配,挤占了在本村生活居民的利益空间,实际上也是对居住在本村的农民的权益的侵犯。其次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配? 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在如何分配方面,有的是一次性全部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只是分配一部分; 有的是按照人口发放,有的是按照承包土地面积发放。由于不同的分配标准会影响不同群体的利益,补偿分配常引起争议和诉讼。
(五) 缺乏法律救济渠道。
因为补偿引发的争议有两种: 一是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村集体之间的争议。土地征收补偿是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集体之间的博弈,被征地农村集体希望获得比较合理的补偿,而用地单位希望以较低的补偿支出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争议和纠纷难免。如何解决?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裁决。而且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因为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只有政府将土地收归国有,才能将土地使用权交由用地单位行使。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保障裁决公平、公正。二是补偿分配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比第一类案件多。这类案件属于民事范围,当事人不服村委会关于补偿分配的决定,可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由于补偿分配实行村委自治原则,决定权在于村集体。法院在调解、判决中,一般会尊重村委会的决定,除非村委会的决定、分配方案违反法律,村民获得胜诉可能性不是很大。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制度的设想
(一) 完善征收法律制度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国家在发展经济中必然面临土地征收问题,而“为公共利益”是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重要理由。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唯一条件就是“公共利益的需求”。但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对公共利益任意解释,或者忽略公共利益论证这一环节,引发征收土地权力滥用现象,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专家建议,在总结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界定公共利益。
2.赋予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开发建设的权利
国家为保护耕地,守住18 亿亩耕地红线,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民对耕地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由于农业获得收入周期长、收入少,土地在农民手中增值慢,仅仅依靠脸朝黄土背朝天的耕作,从土里刨食,难以快速增加农民的收入,如果能够在保证耕地的前提下尝试赋予农民一定范围的农用土地非农建设权利,农民不会捧着金饭碗讨饭吃。或者进行土地所有制度改革,实行更加宽松的土地政策。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必须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私人所有是一些国家的普遍做法。日本实行土地私有制,由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的制度,在日本,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必须向土地所有者购买 ,土地所有者有极大的决定权。德国土地绝大部分实行私人所有,一部分归公众所有。在德国,法律将征收土地作为一项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土地所有者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土地所有者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要立足国情对此加以借鉴。
3.修改《村委会组织法》
在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收中,有的村征地补偿事项。对于人口比较多的村子,几个村民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所有村民。因此,建议修改《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内一定规模内的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使用方案的规定,对涉及村集体所有、村民利益的一切事项均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扩大村民对土地征收等重大事项的参与权。
4.加大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措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但在征地中村委会将村民承包土地收回,不让村民耕种甚至撂荒,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对此种情况只是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由谁追究发包方的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而且缺乏更严厉的责任措施。建议增加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随意收回承包土地导致土地撂荒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5.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程序,加大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督
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公众对土地征收行为难以监督,导致我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制定法律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土地征收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征地前的程序。( 1)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2) 对拟征地情况进行公告; ( 3) 组织听证; 组织包括征收土地利害关系人、用地单位、拟被征地的村民等的听证会。为避免听证过程化,流于形式,法律要明确规定村民的意见对是否允许征地起决定作用。第二,征地进行中的程序。( 1) 核定用地面积、地类及权属,登记并支付补偿。( 2) 审批。从征收环节加大对征收行为的监督。土地使用中的监督程序,对于不合法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及时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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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投资效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特设立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
第二条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资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集资煤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来的协作煤收入,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的协作煤资金。
(二)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的拨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拨改贷资金。
(三)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媒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拔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技术改造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及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工艺技术为基础,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节能降耗,提高
产品质量、增加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重点;必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第四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关系全省国计民生的项目,企业资金一时难以承受的,可视情况,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批准,给予减息或免息,但应严格控制。
第五条 技术改造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帐的办法。
第六条 技术改造基金由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统一管理、使用,技术改造领导组下设基金管理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平衡、协调和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改造基金使用时,原属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集资煤资金,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煤改贷资金,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应分别与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后,由省经济委员会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技术改造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编制,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下达。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的基金管理组,依据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有关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与基金管理部门、专业银行签订还贷协议。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各部门应协办配合,保证计划按期实施。
技术改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准挪用。
第九条 为用好用活技术改造基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在每年的利息收入中,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对回收贷款好及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项目完成得好,能够提前还贷的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利息或奖励的优惠政策;对于不能按时还贷或贷款逾期的企业,实行罚息。
第十条 各委托管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应分别按规定,向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省经济委员会报送基金分季、分月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决算,并同时抄送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是指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山西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地、市技术改造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制定。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试行。



1991年4月29日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产业项目;
  (五)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 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通用航空等项目;
  2、能源类: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现代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扶贫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包括项目研究需要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项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课题、项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
  2、前期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包括前期工作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背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影响等);
  3、前期工作执行计划(何时开展、完成哪项工作,前期工作起止时间、终期时间);
  4、前期工作预期成果或项目产生的效益介绍;
  5、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
  6、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收费标准等);
  7、前期工作单位(落款盖章)、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上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获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
  (三)编制环评报告,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四)编制水土保持文件,获得水利部门审批文件;
  (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文件;
  (六)编制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安全、林地等专项报告,并分别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推进: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批及节能评估审查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提出单位因前期工作和争取上级补助需要,可以先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以及资金筹集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五)编制初步设计;
  (六)审查施工图。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信委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1、节能评估审查。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项目核准。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于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审批前置手续的项目,应当在接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服务,需转报省级部门审批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许可证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报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书批复(其中报告表为7个工作日,登记表为3个工作日);
  (五)抚仙湖—星云湖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内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内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六)水利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林业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
  (八)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设批复;
  (九)财政部门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区、园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前2日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季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和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或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
  (一)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专款安排的前期经费;
  2、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借款形式用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
  3、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4、项目投资确定并已收回财政的项目前期费;
  5、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二)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从部门专款中安排不少于10%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费。前期工作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滚动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已安排的项目前期费,或在县区安排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区、园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四)争取到上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情况;
  (五)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