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张怡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9:37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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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超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学校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完善
内容提要: 学校责任保险的实施,使保险公司替代学校承担了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缓解学校的赔偿压力、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校园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学校责任保险在保险模式选择、适用的对象、保险费的承担、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并不完善,这制约了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结合保险法有关理论,重点分析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在实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期能对我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完善有所裨益。


学校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活动中,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中,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通过学校投保,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保险制度。[1]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利用学校责任保险来处理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注:参见教育部、财政部及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

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了学校责任保险,由上海市政府出资为全市3000多所小学向中国平安上海分公司购买了学校责任保险。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和2006年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有条件的学校举办方应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市实施了学校责任保险,但我国没有学校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只有一些中小学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教育行政规章及政策性措施涉及到了学校责任保险的问题。(注:这些地方规章和政策性措施包括:《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杭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杭州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北京条例》)、《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重庆市教委《关于开展校方责任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积极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2007学年学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05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校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等。)这些规章和措施的立法层次低,各地出台规范各有不同,立法极不统一。同时,由于一些地方认识不够,对学校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并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时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研究滞后,也导致我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实施十分混乱。这不利于有效维护受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就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完善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一、学校责任保险的模式: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

学校责任保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是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对该《处理办法》,有学者指出,它是一个附条件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强行错糅合物,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存在不协调性和不确定性。[2]为此,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部《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学校责任保险本质上属于自愿保险。[3]笔者也认为,尽管《处理办法》中规定“有条件”和“鼓励”字眼,但至于条件是否成熟,完全由学校自己判断,鼓励也绝非命令,因此该《处理办法》本质上属于倡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那么,学校责任保险是应该实施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呢?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无争议。

自愿保险论认为,学校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属于自愿保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况且,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强制性推行学校责任保险,将增加经济不发达地区学校或教育部门的责任,这对本来教育经费就比较紧张的地区将更加雪上加霜。因此,自愿保险论主张遵循《处理办法》之规定,主张推行自愿性商业保险,不可一概而论地在全国实施强制性保险。

强制保险论认为,应将学校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进行推广,并认为,只有推行学校强制保险,才能使之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对于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具有重大意义。[4]还有学者指出,国外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大多为强制投保方式类型,尽管我国当前一律推行强制保险的条件并不成熟,但仍然应当强调政府引导投保的责任,积极为逐渐发展到强制保险创造条件。[2]

在我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几乎各地都将其作为强制保险来对待。如《上海条例》第22条规定“本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杭州条例》第22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以市或者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北京条例》第31条规定“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这些地方性法规都持强制性保险的态度,这也是这些地方学校责任保险做得较好的原因之一。实施学校责任强制保险,不仅有助于保护作为受害人学生的赔偿利益,而且还有助于保护作为侵权人的学校的利益,增强其依法治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责任保险具有实施的必要性,但有必要性是否就应当作为强制保险呢?笔者认为,就其功能和作用来看,学校责任保险与汽车交强险相似,在于维护受害学生的利益,使学生因学校的责任受到伤害而学校无力赔偿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学校责任保险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它关乎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侵权责任,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独生子女的普及,学生伤害涉及的社会问题更为严重,事故赔偿金额也将越来越高。因此,学者建议政府应当对学校责任保险予以大力支持,除了政策法规外,还应在保费的缴纳上予以支持,并积极给予行政推动。[5]

为此,学校责任保险应坚持以立法强制为核心,以行政强制为手段具体推行的模式,即通过法律规范将学校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责任人没有选择是否投保责任保险的权利,只有选择到何种保险公司投保的自由,以发挥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6]既然是强制性保险,立法应制定统一投保水平、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以供各地学校遵照执行。

二、学校责任保险人的选择

建立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强调了学校实施学校责任保险的义务,但学校该如何来选择保险人呢?是学校自行选择?还是学校主管部门代为选择?

关于学校责任保险保险人的选择方式,在现实中各地做法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基本方式:一是引入了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福建省和广东省;二是由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指定保险机构,如我国辽宁省;三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的保险经纪公司来选定,如我国浙江省和江西省。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对学校责任保险采取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即由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度或者政府提请人大立法,积极推动;在政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推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和作用,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为学校防范风险、转嫁风险提供服务。[5]

笔者认为,尽管我们将学校责任保险定性为强制性保险,但学校责任保险终归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实施。政府只能推动这项工作,而不应该直接参与责任保险业务活动。

参照汽车交强险的做法,国家应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投保水平、保险费率、保险金额,通过评估考核确定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由责任人学校根据市场规则来选择承包保险公司。

2003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立了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全力建立全国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并在全国20多个省市设立了分公司,并受聘于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风险管理顾问,为当地建立学校责任保险,选择责任保险承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尽管这种做法对促进我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承保学校责任险,并参与到当地学校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它们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学校提供风险咨询与管理,并协同学校举办部门协商保险条款,最后达成保险协议。因此,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将是一个最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趋势。  三、学校责任保险适用的对象

学校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即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哪些学校应当参加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对于这一点,我国各地做法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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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应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所需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在试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 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 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
第十一条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 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 年7月1 日起实施。

附件:1.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3.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附件1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年 月 日 号码:

销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购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联系电话: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购进(加工)葡萄酒情况

品种
重量(吨)
单价(元)
金额(元)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销货单位盖章:

附件2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系葡萄酒生产企业,由于生产需要,需外购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现申请领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______份。
  请批准。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
退税联号码
数量
金额
已纳消费税税额
申请退税额























































合计





经办人员审核意见签名:



年月日
科(所)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年月日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年月日





浅谈文书档案工作

闵 涛


  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档案是单位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既能指导现实工作又能为查考历史提供重要的凭据。如何做好文书和档案档案管理人员的历史责任。笔者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多年,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对做好文书和档案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一、争取领导重视是做好文档工作的前提

  1、爱岗敬业,争取领导的重视。领导是否重视文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文档人员工作的满意度。因此,要想使单位的文书档案工作有起色,首先要争取领导重视,文档工作人员还要注重完善自我,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忠实肯干,发挥主观能动性,干出业绩,干 出水平,让领导满意,更好地为单位的发展服务。

  2、加强宣传,增强领导的档案意识。单位领导对文档工作不够重视,大多都是因为缺乏档案意识,认为文书和档案工作不是主要的部门,可有可无。这就需要文档人员经常向领导宣传文档工作。首先,要勤向领导汇报文书和档案工作情况,使领导受触动、受启发;其次,要努力做好档案服务工作,及时为领导提供上险恶机关和档案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材料,为领导提供档案利用信息,使领导逐渐认识到文书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二、实施文档管理现代化是加强文档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文档管理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文件和档案数量越来越多,给保管和提供利用带来困难。管理方法手段的落后直接影响了文件和档案质量等,只有实现文档管理现代化,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

  1、掌握现代化管理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电子计算机技术在文档管理中的运用,使文件的形成、运行、积累、转换等各个环节与自动化办公相衔接,系统地完成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检索、打印、登记、统计等工作,这种现代化管理技术,迫切需要文档管理工作者去掌握和运用。文档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是信息社会对文档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文档工作者的努力方向。所以,文档管理人员要结合本岗位工作,边学习边操作,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计算机知识、信息技术的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综合型文档管理人才。

  2、利用现代化技术整理档案。纸质档案的整理工作繁琐,劳动强度大。而利用计算机整理文件,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人工立卷时,立卷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文件进行分类,虽然都按照统一的标准,但因每个人的理解同,对同一个文件的分类不尽相同,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分类不准确的,影响案卷的质量,给今后的利用工作带来不便。而按照新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不需要拟定案卷标题,以件为单位,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利用计算机检索达到方便快捷,既降低了人为因素在文件归档工作中的影响,又可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提高了工作效率。真正达到了简化整理、深化检索的目的。

三、加强在职教育,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文书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为了使档案工作人员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例行性,努力提高文档人中贩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由于文件及档案种类和载体的多样化,管理方法要不断更新,因此,对文档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科学知识以及管理操作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来那些传统的业务知识与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所以,必须对文档人员进行在职教育培训,尽快培养一批既能掌握新技术,又能熟悉文档专业知识的人才。

  1、进一步提高文档管理人员对文档工作的认识。增强管理意识。文档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管理人员既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又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尤其是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文档的基本技能。因此,文档管理工作人员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开拓视野、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做好新时期的文档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档案人员职业道德》、《文书学》和国家有关文档工作规定,使文档案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搞好文档管理工作是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是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开发利用作为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一个文档管理组织的领导体系,加强对文档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文档管理工作水平。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在职教育的长效管理制度,如省档案局及地市档案局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其次,要建立在职教育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保全文档管理工作人员产生紧迫感和危机感,积极主动地参加在职教育,努力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比如,将在职教育与文书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挂钩,对不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的聘资格,激励矿床浇花奥地利增强参加在职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明确在职教育的原则,选择课程内容。相对于正规学校教育而言,在职教育具有更直接的目的性、现实性和时效性。在职教育应从实际出发,按岗位、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方针,切实遵守学有所用、用有所长的原则。第一,学习文档专业知识。为文档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学习文档专业知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观念的机会,弥补一次性教育的不足;第二,相关学样知识。文书和档案工作融会了许多相关学科知识,如哲学、历史学、心理学、行为学、公共关系学等;在职教育应注重对相关科学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第三,现代科技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是文档工作的特征之一,也是文档现代化管理的标志之一,文档工作者应加强对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软件等新技术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