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与刑法过错责任判定/黄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22:53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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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5月8日20时左右,王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车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受伤,车某为重伤。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遇左转弯行驶到其行驶方向前方的非机动车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某在前方左转弯行驶时,未打开转向灯、未做出转弯示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

本案审理中,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与该规定相符,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作出认定,是行政责任的认定。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对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法院仍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车某、王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过错责任相当。至于王某酒后驾驶不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必然、直接原因,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是属于缺失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无刑法上因果关系。然而,从事故认定的行政责任来看,王某的过错再加上酒后驾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这两个情节,其对事故发生就要负上主要责任,车某则负次要责任。

因此,如果酒后驾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这两个情节均是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条件,就不应再重复评价。那么王某仅具有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两个情节,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酒后驾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这两个情节从事故认定中剔除,予以单独评价,则王某达不到事故主要责任,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王某系醉驾,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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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日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设立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调节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调节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的第一个年度预算内安排300万元作为补贴资金,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视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二)特区旅馆业向旅客按税前客房营业收入的规定数额价外加收。征收标准为:
  1、普通旅馆,每套客房每日2元;
  2、一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一星级),每套客房每日3元;
  3、二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二星级),每套客房每日5元;
  4、三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三星级),每套客房每日7元;
  5、四星级(含收费等级准四星级),每套客房每日9元;
  6、五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五星级),每套客房每日10元。
  旅客住宿半日或不足半日的,定额标准按全日标准折半计征;
  (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特种消费行业税费征管若干规定》,对特区范围内特种消费行业按其营业收入5%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业附加费,纳入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按一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比例征收;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划入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调节基金,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后,并于次月10日前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调节基金专户:
  (一)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调节基金,由旅馆业经营单位负责代征;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征收应使用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七条 调节基金征收及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调节基金收缴情况统计表;市财政局应每季向调节基金办公室报送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调节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其主要用途是:
  (一)扶持特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二)在遭受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保护价的补贴及对经营部门必要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主要节日或淡季,市政府下达经营部门组织、储备主要副食品货源所必需的费用补贴;
  (四)为平衡市场供求,委托经营部门参与市场吞吐,组织副食品期货,平抑市场价格,提供必需的经营风险基金。
  第九条 调节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必要时,经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货款。
  第十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根据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以及市场的情况,由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填写《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市贸易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于每年年终写出书面使用情况报告,向基金专户办理结算,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物价、地税等部门应加强对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物价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询、复制与调节基金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调节基金有关的银行资料;
(二)检查与调节基金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营业;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缴纳调节基金者,由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属列管商品或收费,物价部门不予办理调、定价手续。拒不缴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瞒报少交调节基金者,由物价部门处以少交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不按规定代征调节基金,或擅自截留调节基金的,应依法予以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擅自挪用调节基金的,由审计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规定拟定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具体项目的征收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6日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根据《暂行办法》征收的或应征收的调节基金并入本规定设立的调节基金实施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七月五日


足球与商业联姻后的甜蜜人生??世界杯“幕后花絮”引发的法律思考

梅明华


德国2006足球世界杯赛程已快过半,小组赛上各路精英粉墨登场,为全世界观众献上了四年一次的视觉大餐,让人回味无穷。

世界杯的成功首先要归功于足球球星、球迷,同时,也要归功于体育赞助商的:没有体育赞助商的“慷慨”解囊,很难想象世界杯能获得如此巨大的影响力。但我要说的是,世界杯更少不了律师等法律工作中的功劳,是世界杯背后“默默无闻”的律师,将现代足球与商业规则紧密相连,铸造现代足球发展的源源血脉,创造足球世界杯的空前盛况。如果没有律师的辛勤工作及精细严谨的法律文件,恐怕我们就难以见识如此这般精彩纷呈的世界杯比赛。

我们不妨先看下面一则“趣闻”!德国电视一台前几日播放了“幕后花絮”:6月16日荷兰队与科特迪瓦的比赛开始前,国际足联勒令数百名荷兰球迷在进入斯图加特世界杯球场前脱掉裤子。报道说,国际足联之所以强迫球迷脱掉裤子,是因为这些球迷的橘红色长裤上印有一种荷兰啤酒的商标,但荷兰的这家啤酒公司却并非本次世界杯的官方啤酒指定赞助商。国际足联怀疑这家公司企图利用这些球迷在世界杯球场内变相做广告,因此对球迷采取了这一极端的措施。

虽然是“幕后花絮”,但我们从中可以深刻体会到,国际足联对保护其赞助商商业利益方面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也正是在国际足联与其赞助商之间的这种互动中,我们更清晰地看到律师在联通足球与商业中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6年德国世界杯赞助商大致可以分为“国际赞助商”和“国内赞助商”两种。国际足联与15家企业签署了“国际赞助商”特许协议,这些“国际赞助商”包括“Yahoo!”、百威啤酒、麦当劳、飞利浦等全球知名企业,利用“国际赞助商”特许权,它们有权通过世界杯来独家宣传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此外,国际足联还另外确定了六家“国内赞助商”。不管是“国内赞助商”还是“国际赞助商”,都必须向国际足联支付相当高昂的赞助费用。

据估计,赞助商的赞助费已大大超过世界杯门票收入,已成为国际足联的主要收入来源。国际足联与其赞助商因此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获得更高的赞助费,国际足联及世界杯主办国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其赞助商的特许权或其他排他性安排。但是,如何界定赞助商特许权或排他性安排的边界,如何平衡赞助商与非赞助商的竞争关系及市场利益,这是国际足联和各赞助商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也是国际足联与各赞助商讨价还价的持续争论的焦点。无疑,国际足联和各赞助商的律师在其间扮演着至关重要要的角色。

现在可以明确的是,通过聘请律师与国际足联的艰辛的谈判,国际足联的各官方赞助商在世界杯期间享有的排他性安排已发挥至极致。据英国媒体介绍,作为国际足联官方赞助商之一的可口可乐公司就与国际足联约定,在德国12个主办城市的球迷狂欢聚集区,对于所有非酒精类饮料,除了当地自来水管里的自来水外,只能出现可口可乐的饮料,可口可乐公司甚至连别人卖牛奶也不放过,后来在各方压力之下才勉强同意可以在上述区域销售纯牛奶。能够赢得如此苛刻的排他性安排,可口可乐公司的律师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些专业律师把可口可乐公司的潜在竞争对手在世界杯期间可能采取的各种营销方式或渠道了解得一清二楚,并通过严谨的协议安排顺利实现了可口可乐公司世界杯体育营销的整体战略部署。

此外,为了消除世界杯期间可能存在的“埋伏式营销”(Ambush Marketing)方式,各赞助商一方面通过与国际足联签署内容详尽的特许权及排他性安排,以此挤压埋伏营销者的生存空间,以维护赞助商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切实履行国际足协与有关官方赞助商有关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国际足联也与德国有关政府执法部门协调,借助当地执法力量确保赞助商的特许权利。前述荷兰球迷被迫脱裤子的世界杯花絮就是明证。除此之外,百事可乐曾在世界杯开赛之前向上千球迷发送印有“Pepsi”标志的T恤,结果也被德国执法部门制止。

当然,国际足联与其赞助商之间如此苛刻的排他性安排也遭致舆论的一些非议,但是这种商业与足球,商业与体育的之间双赢的合作模式,已经成为国际体育赛事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典范,国际足联并不会因为这些非议而改变态度。在前述荷兰球迷被迫脱裤子事件发生后,国际足联新闻干事西格勒向媒体表示:“国际足联合一般不会对观众的穿着说三道四,但如果有的商家企图利用观众‘钻空子’,那国际足联绝不会手软。”

国际足联对其赞助商特许权及排他性安排的严密保护,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利益唇齿相依的辩证关系。试想一下,如果不能有效及时地保护赞助商的利益,哪有如此众多的国际知名厂商挤进绿茵场,为国际足联带来巨额的赞助费?足球与商业联姻后的蜜月人生,羡煞人也!

依法保护体育赛事中各有关当事方的利益,也是体育赛事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和法律保障。有报导称,在伦敦取得 2012年夏季奥运会举办权之次日,英国政府即宣布将制定严厉的法律,禁止任何与奥运会相关的非官方埋伏式营销,禁止对奥林匹克字标及奥运五环标志进行任何非官方的使用和贩卖,力求使英国的奥林匹克规则与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相一致。伦敦筹备奥运,法制先行,值得钦佩。

作为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东道国,我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如何有力保障奥运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开辟东道国与各赞助商之间的多赢合作模式,我们有必要多向德国世界杯学习,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注:“埋伏式营销”(Ambush Marketing):在体育赛事中,埋伏式营销一般是指非赞助者在未付费赞助体育事件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营销活动与体育活动建立联系,从而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虚假印象,误以为它也是赛事的赞助者,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赛事有联系,以达到宣传和推广品牌及产品的目的。这种营销方式严重损害了体育赞助商的利益,倍受市场道德的质疑和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