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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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补选出缺的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代表职务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死亡的。
第三条 代表资格终止,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代表资格终止后,出缺的名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照结构要求进行补选。
第四条 补选出缺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差额幅度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依法制定选举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名;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主任会议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较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确定进行差额选举,超过法定差额数的应先举行预选。预选后,按得赞成票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七条 补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应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八条 补选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发给代表证。
第九条 撤地设市后,原选举单位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时,由新设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补选。
第十条 补选我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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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1992年6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体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保证授课时数,不得擅自停开或减少。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应开设体育选项课,每周不少于一课时。
第六条 民族学校应把本民族体育项目列入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内容。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其他学校,也应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体育项目。
第七条 学校应执行国家《体育合格标准》,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档案卡,健全考核制度。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可免除体育课考试。
第八条 学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课间操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课间操时间每天不少于十五分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周不少于一百三十分钟。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有住宿生的中小学校,每天应当安排早操,早操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组织专项体育队,开展课余体育训练。
第十条 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中小学生,在升入高一级学校时可以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委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或录用前款规定的学生。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统筹安排,原则上应将体育竞赛活动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部门和单位在自治区或盟市范围内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经自治区或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在自治区范围内举行的其他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盟市以上社会体育竞赛,需经学生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一学年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体育教师借调其他单位时,应经本人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的体育教师数额,应适当多于其他学校。
第十六条 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有计划地修建体育场地,配备体育器材和设备。提倡自制简易体育器材和设备,自行修建简易场地。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学校,应把体育场地、器材列入建校规划,应至少建有一个二百米以上跑道的运动场和每二百名学生一个篮球场、一个排球场。体育场地设计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在安排年度教育经费时,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学校体育经费。学校可将一部分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作为学校体育经费。
第二十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体育合格标准》的;
(二)擅自减少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不按规定让学生参加社会体育竞赛活动的;
(四)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体育经费的。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成人学校的体育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1日
货运物流化与法律现代化刍议

倪学伟

从某种意义上说,货运物流化的过程也就是货物运输现代化的实现过程。该过程有赖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业政策的理性化、科学化,特别是有赖于水运法律对该过程的有效“护航”与切实保障。
在我国,货运物流化战略目标随着交通部《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战略目标》的颁行而正式确立,交通人将信心百倍地为之奋斗40年而基本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而我国现行水运法律有相当一部分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就是海商法典亦是实行市场经济之初制定的,与加入WTO后的水运产业格局不尽一致。毫无疑问,这些法律应该因应加入WTO 的现实,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和完善,即法律的现代化势在必行,否则货运物流化的进程将可能被不适当地延缓、阻滞。
为了实现交通人期待中的货运物流化,我们应尽快着手以下主要工作:
一、大中型水运企业应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从货物承运人到物流经营人的转变
单纯的货物承运人只需完成货物自启运地至目的地的场所位移,其创造的附加价值较低,且不符合现代化运输业的发展趋势。而物流经营人不仅要提供运输服务,而且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参与整个供应链的协调与管理上,如定单管理、客户的生产计划和采购安排等,其责任更大、管理也更复杂,其直接目的在于追求附加价值的最大化,并为此而提供全方位的周到服务。水运业是我国传统优势产业,融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为一体,适合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加入WTO后仍是我国重点发展保护的行业。我国将进一步开放水运服务市场,可以预见,国际水运企业与我国相关行业的竞争将是十分激烈的。大中型水运企业越早从货物承运人转变为物流经营人,就越能在竞争中占据主动,从而越有可能取得竞争的胜利。
二、加速提升航运各领域之高科技含量,尽早占据知识经济时代的制高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未来综合国力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它是一场没有硝烟、没有主战场的全面战争。要实现货运物流化,就必须以科技为先导,以科技促发展、促进步。为此,我们必须加快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EDI技术在货运管理中的运用,建立和完善货运管理信息网,并加强船岸间通信网络建设,开发船舶智能运输系统技术,尤其是开发船舶差分全球定位和导航技术、网络技术和EDI技术在货运管理中的运用,建立和完善货运管理信息网,加强船岸间通信网络建设,开发船舶智能运输系统技术,尤其是开发船舶差分全球定位系统定位和导航技术、船舶集成驾驶系统技术和船舶管理信息系统等,以提高对货运物流中的船、货管理水平,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港口硬件设施是实现货运物流化的枢纽和物质基础,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港口基础建设,我们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大力开发大型深水港设计建设、码头结构防护与施工、水工建筑物耐久性及检测维修、水下软基加固等筑港新技术,以此全面提升港口综合功能和现代化水平。我们还应以提高装卸效率、保障安全和降低货损为目标,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拓展和完善港口装卸工艺系统的水平。
三、修改、完善水运法律,以法律现代化促进货运物流化
我国水运法律的现状是,远洋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承运人享有航海过失免责权;内河及沿海运输适用《合同法》及交通部的有关行政规章,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承运人的航海过失不能免责,即所谓的“水运法律双轨制”。进一步而言,我国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与《海商法》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相左。货运法律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甚至于其中的水运法律系统内部都充斥着对抗和矛盾,在这种法律环境下,要使物流真如水流一般流畅几乎是不可能的,故而修改完善水运法律便是实现货运物流化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全方位开放必然涉及到法律的开放。鉴于加入WTO后我国水运服务业的国际一体化以及水运法律不可避免的国际化,亦即面对国际范围内法律的一元化趋势,我国在修改完善水运法律时,必须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使本国法律与国际通行做法充分接轨。也就是说,在水运法律本土化还是国际化的抉择问题上,基于水运服务的无国界性或跨国界性特征而当然选择走国际化道路,以实现水运法律现代化。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但我们应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精神,勤勉工作,加速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