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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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02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有关资金计划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有关委托代理及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有关国际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信用卡及储蓄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法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稽核审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其他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中国建设银行各级负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员,是指总行(含其职能部门)、分支行(含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办事处、分理处及储蓄所的负责人。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五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各级负责人员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扣发考核性津贴、扣发责任目标津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只能给予经济处罚、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三)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再次故意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
(四)在共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态度恶劣或者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指使、教唆他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九)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违反金融规章制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能够主动赔偿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会计、出纳和储蓄岗位工作人员具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性质的工作差错未超过规定的业务差错率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中国建设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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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 全省技术市场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各级科技、经济、财政、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扶植,加强引导。

第四条 凡销售或购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进行技术商品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贸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六条 下列技术可以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一)取得专利权的技术;

(二)科技成果、技术发明(包括技术关键、技巧、诀窍);

(三)适用技术、工艺、配方和新材料、新产品的制造技术;

(四)构成技术商品的其它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技术商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图纸、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科技信息、技术管理方案、计算机软件、技术咨询报告以及为使技术受让方掌握制造技术而提供的样品、样机、新品种等。

第八条 技术贸易的活动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设立常设或流动技术交易场所,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交流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及其它各种形式。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技术贸易范围:

(一)通过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翻译、测试和设备安装、劳务协作、产品推销、废旧物资处理等项目;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三)与软件相配套的硬件(非研制品)等。

第十条 下列技术不得在技术市场上流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成果和情报信息;

(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技术和信息;

(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获取的技术。

第十一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并力求成熟。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技术转让权益

第十二条 凡属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研究开发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除按规定推广应用外,研制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有偿转让。

第十三条 自筹资金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可自行转让。

第十四条 委托研究、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同没有规定的,双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但是,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将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自行转让,也可委托技术贸易机构或所在单位代理转让,按规定纳税后所得收入归己。使用本单位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按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十六条 转让专利技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实施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价格、费用、税收

第十七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贸易双方根据技术商品研究开发成本、推广应用后的经济效益、使用期限以及分享成果的权利和承担风险的责任等因素,在互利互惠原则下协商议定。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技术交易费用,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它办法计算。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支付的,应在实施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用,在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包干结余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技术商品贸易收入应同生产所得及其它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分别记帐。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商品贸易纯收入中,留作科技发展基金或技术开发基金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合理报酬,其数额由技术交易有关各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交易收益的税收与分配,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在本省范围内签订技术合同一律使用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专利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格式。

第二十四条 签订技术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进行详实的可行性论证。如有必要,可请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有关机构对转让的技术进行鉴定或审定。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

凡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鉴证,按《江苏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技术合同经登记机关认定并登记后,税务部门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技术贸易收入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收的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办理科技信贷,提取奖励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借此收取额外费用。

技术合同的鉴证需交纳成交额的千分之一以下的鉴证费,最高不超过三千元,该项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支付一半,技术出让方在所得收入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仲裁或诉讼按《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沟通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信息,组织和开发新颖、适用的技术商品,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繁荣社会主义技术市场。

第二十九条 凡独立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的群众团体,可以建立技术贸易机构,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从业人员,有与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技术和经营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有必要的合法资金,并在银行开设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四)有明确的章程。

第三十一条 建立独立的全民企业事业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科技部门共同审批;集体企业性质的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凡属企业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经批准后,均需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建立民办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由所在地的县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其注册、登记手续按《江苏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办理。

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经营机构应由本单位出具经济担保证明,送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开业。

第三十二条 各类技术贸易机构应端正经营思想,做好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和介绍技术交易项目,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是一种社会服务。中介方应当对服务对象忠实守信,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技术贸易双方的利益,不得侵犯本人原工作单位的利益。中介人不得将通过其特殊地位和中介活动所获得的技术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工资等与其它技术岗位上的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管理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地区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规划和需要,组织重大技术市场活动;

(三)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审批和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指定技术鉴定、审定的机构;

(四)负责技术合同的登记、统计及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的注册登记、技术合同的鉴证、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依法处理技术市场中的违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做好金税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有关设备和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的畅通运行,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大连、青岛、宁波、深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税发200145号;2001年4月19日)

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金税工程各个系统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处理和传输工作。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各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一岗多职兼顾其他,要合理分工,岗职衔接,便于管理和考核,不同岗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一)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岗位职责:
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 (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 “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4.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
5.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按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6.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8.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9.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企业发行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所列的相关信息,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2.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的变更认定手续,完成防伪税控企业相关认定信息的变更工作。
3.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负责本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企业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5.严禁在无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签署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6.严禁擅自更改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内容,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7.严禁在无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防伪税控企业的相关认定信息。
8.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金税卡”或“税控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在服务单位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以及处理意见,并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9.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10.严禁擅自修改、删除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11.严禁执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发票发售操作。
(二)区县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上传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发票专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6)失控发票数据。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2.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从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取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并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
3.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三)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管理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督促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清分,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并打印数据处理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进行清分、比对。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有关的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安装在本级的“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通过该通讯软件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提取上级国家税务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通过该通讯软件将有关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CTAIS系统。
7.运用稽核系统为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
8.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 “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四)地市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6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市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将数据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通过 “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上传到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从上级国家税务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通过“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将下列数据接收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传递到CTAIS软件的稽核子系统中):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五)省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省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下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下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7.运用稽核系统为各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相关的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8.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六)省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8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省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9日前,将下列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2日前从总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七)总局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总局信息中心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3人,主要职责如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省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省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省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对全国跨省发票数据进行清分、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为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7.对省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8.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9.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0.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3.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
4.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
5.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6.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7.严禁随意泄露系统的密钥。
8.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9.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八)总局信息中心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20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
(3)比对。
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21日前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并打印《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二、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办法
1.按照税务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机房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硬件设备的运行环境。
2.建立机房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日志,定期汇总分析;同时设立值班热线电话,负责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制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硬件故障处理应急方案,建立金税工程专用硬件设备的资源管理库(包括软硬件配置、厂商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等、常规故障处理流程等项目),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金税工程各种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
4.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故障、维修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维护措施。定期汇总设备运行状况。
5.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网络管理软件,实时监控网络运行情况,确保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网管软件配备的相应模块,实时监控相应硬件的运行状况。网络运行管理由专人负责,对网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采取预防管理维护措施,并作好网络系统运行日志。
6.制定网络故障应急方案,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转。
7.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保证网络及金税工程各类数据库安全。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查软件,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清除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病毒,做好计算机病毒监测记录。对于采取软盘方式报送数据的区县级单位或征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培训业务操作人员学会在接收数据前先对软盘进行检查、清除病毒的方法。
8.严格按照金税工程的要求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介质为磁带,数据备份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备份,备份介质必须异地存放并保存十年。
9.除特殊情况外,中小型机和服务器都放在各级信息中心。各级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重要的计算机设备的统一管理。
10.制定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三、做好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同级局领导、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和其他技术方面的培训。
四、处罚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该职责及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