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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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人[2008]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不断推动财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实践。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为财政事业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充分调动、激发人的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着力点。认真研究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发挥广大财政干部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坚持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财政干部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促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善于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不断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本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使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因地制宜。既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又要善于围绕财政发展大局,充分结合各地实际来开展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形成既具有鲜明的财政行业特征,又具有各地特色的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的实践,全面促进财政系统干部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显著改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显著增强,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效果,努力建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细、作风过硬、清正廉洁、和谐进取的人民满意的财政干部队伍。
  ――政治坚定。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财政干部的头脑,使广大财政干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起“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认真遵守财政职业道德规范,忠实履行财政部门职责。
  ――业务精细。不断加强财政干部的自身学习和培养教育,使广大财政干部熟悉财经理论,精通财政业务,熟练掌握现代财政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科学手段,显著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实践财政工作的规律,精确、细致、深入地开展财政工作。
  ――作风过硬。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使广大财政干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谦虚谨慎、脚踏实地,严谨细致、勤勉务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作表率。
  ――清正廉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法规、优良传统、职业道德等教育,切实提高财政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广大财政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慎独、慎行、慎权、慎欲、慎交、慎微,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侵蚀。
  ――和谐进取。不断创新人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做好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工作,为人才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环境与氛围。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规范,形成具有财政行业特点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模式,不断增强财政系统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努力构建“政令畅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风清气正、充满活力”的和谐财政系统。
  三、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政治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贯彻落实好单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规划,使各项工作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践。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广大财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与行业特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工作全局,不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境界推进财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政务公开、管理精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增强岗位责任感和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
  ――创新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遵循思想政治建设的规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财政部门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改进思想理论宣传手段,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确保群众喜闻乐见。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实践,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新型人才队伍。
  ――健全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观,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完善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继续完善干部选拔、录用、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机制。以岗位设置为重点,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推行人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让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给干部群众以更好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使财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理财能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更好地统一起来,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构筑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努力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紧扣广大干部履行财政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财政干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培育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队伍。
  ――完善干部考核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健全权责体制和工作程序,促使广大财政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规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监督贯穿于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的全过程,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努力将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
  ――着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既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工作的规律性,用以指导、推进工作实践,又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把工作抓紧、抓细、抓深、抓实。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深入开展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统筹兼顾、服务民生的能力,努力增强推动财政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执政能力。
  ――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建设是领导班子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政策制定、预算安排、预算追加、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问题,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力争使作出的决策措施切实可行。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人、岗、责有机统一、相互协调的岗位职责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关心群众疾苦,真心倾听群众呼声,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充分发扬精诚团结、协作配合、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更加自觉地使财政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进程。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丰富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形式,不断完善创建内容,努力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认真总结1989年以来财政系统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创建工作的规律性,推动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考核和动态管理,促使全国财政系统文明创建活动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加强文明创建的载体建设。贯彻“重在建设”方针,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能凝聚队伍、扩大影响的创建活动。继续积极开展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创造优美环境为目标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文明窗口”、“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创建活动。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文明创建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大力弘扬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开展以“争先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具有财政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了解和认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跟踪管理和关怀服务,促使其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引领财政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推动财政文化发展繁荣。
  财政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财政部门在长期财政实践活动中积累的各种物质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加强财政文化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升财政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有效途径。
  ――构建财政系统核心价值体系。遵循财政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努力挖掘财政系统文化积淀,不断拓展财政文化内涵,培育具有财政特色的文化理念和行为体系。提炼广大财政干部共同的学习理念、工作理念、服务理念、创新理念、管理理念、从政理念、廉政理念,并对其内涵进行全面深入的诠释,使之成为财政干部职工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体系。
  ――创建各具特色的财政文化。弘扬财政改革发展的主旋律,把反映财政改革发展的成果与反映新时期财政人的精神风貌结合起来,把各地文化特色与财政行业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把丰富的财政文化内涵与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既有行业特点又面向社会,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融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的文化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具有显著行业特征和浓郁地方特色的先进财政文化。
  ――积极发挥财政文化的管理功能。建立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相融合的新型管理机制,努力将先进的文化理念融入财政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财政文化潜移默化作用,实现文化管理对制度管理的柔性互补,促进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构建和谐财政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营造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把握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律,着力解决好人才选拔、评价、培养、使用、流动、激励等问题。完善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机关工作秩序,努力打造优美的办公环境、和谐的文化环境与友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生活状况与成长进步,维护好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需要,构筑凝心工程。加强干部职工道德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引导,构建和谐、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
  ――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人事行政行为。坚持宣传教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共同利益,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做好人事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化解各类矛盾,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
  (七)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财政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财政系统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廉洁从政教育,加强财政廉政文化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提高教育实效性,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和财政工作流程,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行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度。
  ――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配置权力,加强对财政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决策权、执 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严肃查办权钱交易、商业贿赂、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深刻剖析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四、组织保障

  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是财政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主抓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系统人事教育、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把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把目标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找准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机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加大思想舆论引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干部队伍建设实践。要注重与新闻、文化等部门的协调协作,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充分报道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进展和实效,及时宣传推广各地财政系统富有成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典型部门与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营造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导向。
  ――逐步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中效果显著、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构建各级财政系统之间横向、纵向的交流机制,打造沟通交流平台,分享心得体会,研究探讨疑难问题,促使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相互借鉴中整体推进。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要把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单位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内容,与落实财政业务工作情况作为统一的目标,共同考核评价,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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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10号

2001-07-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许多省市国税局、地税局试用了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几年来的试用情况证明,干式复写纸在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方面效果显著。因此,总局决定将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干式复写纸作为普通发票防伪纸正式投入使用。现就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
  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与普通发票水印防伪纸相同,可采用手工票和电脑票。特别是在商业、修理修配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假发票较多的行业和票种应优先使用。具体使用的票种和范围,除总局已作明确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在总局未明确使用新防伪水印纸前,干式复写纸不采用带水印的原纸。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普通发票时,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干式复写纸的管理
  (一)为了加强干式复写纸的管理,防止发生纸张的串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四种背涂颜色按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使用(样纸附后),即国税局使用紫色(第一、二联及抵扣联)、黑色(其他联次),地税局使用绿色(第一、二及抵扣联)、蓝色(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为防止干式复写纸的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流失,干式复写纸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直接组织定货,印制企业原则上每省不超过2个,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可适当增加印制企业。印制企业要严格建立健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加强对防伪品的入库、出库、半成品、成品、废品、边角料的登记、堆放、回收和销毁。防伪品的存放仓库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措施。
  (三)干式复写纸的价格由总局确定。
  三、第二代干式复写纸的启用时间为2001年10月1日,第一代干式复写纸于2002年10月1日停止使用。凡改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时,背涂颜色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兴利除害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流域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十一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施工安排、度汛方案以及防洪工程的加固、管理与维护等材料,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修筑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修筑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临河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沿黄河的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黄河滩区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除外。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保持蓄滞洪能力。蓄滞洪区内不得围湖造田。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八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利用规划中应当含有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
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黄河工程的活动;
(五)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
(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第二十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工程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得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明确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在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禁止采砂的区域,有关部门不得发放采砂、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与黄河堤防相连的山丘、高地是黄河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禁止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
第二十三条 护堤护坝林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严禁侵占、焚烧、毁坏或者擅自砍伐。
护堤护坝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费。
第二十四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桥的,浮桥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拆除指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满足黄河防汛的需要,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防洪工程的建设以及防汛的相关管理和调度工作。因南水北调等需要增加东平湖运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影响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责任者予以加固、改建或者承担重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 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含旧堤、旧坝)、险工、涵闸、滚河防护坝、分洪、滞洪、控导(护滩)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做好防汛物料的储备、黄河工程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黄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黄河河道各类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护堤地、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的宽度,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其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按现有宽度划定;
(二)险工、滚河防护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上下游两侧均为十米;
(三)各类涵闸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一百米,渠道坡脚两侧各二十五米。
第三十一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五十米,背河护堤地以外一百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及堤防、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利用堤防兼作公路,必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兼作公路的堤防,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拨付养护费。
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
第三十四条 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三十五条 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黄河原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第三十六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维修养护费,必须专款用于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黄河河口的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河口的范围随着黄河河势变化需要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并予以公告。
黄河入海河道包括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黄河入海口新淤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在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旅游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兼顾湿地保护,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
第四十条 在现行流路西河口以下,有堤防工程控制河段,自临河堤脚外划出二百米宽的区域作为黄河修堤取土和防洪保护用地,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 黄河入海河道的容沙区,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前款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容沙区的范围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护堤地、防汛储备物料等仍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保留的原河道应当保持原状,以备复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如确需开发利用的,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其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活动的;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砍伐护堤护坝林木的;
(四)占用、挖掘或者拆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原有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五)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设施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
(二)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的;
(三)在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中,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或者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的;
(四)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的;
(五)侵占、焚烧、毁坏护堤护坝林草的;
(六)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在堤顶行驶的;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的;
(八)侵占或者破坏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护堤地、防汛储备物料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 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