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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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香港特区发生多起流感疫情,并有3名流感样病例患儿死亡,引起媒体及公众的高度关注。香港特区卫生部门已排除死亡病例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可能。实验室检测证明,近期香港报告的部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分别由乙型和甲型流感H1N1亚型所致。
  根据我国内地流感流行病学监测数据,2007-2008监测年度我国流感活动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局部地区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控制流感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切实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全国流感监测工作,努力提高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以便及时了解病毒的变异情况。
  二、加强流感暴发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三、加强流感防治工作能力建设。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的储备工作,切实提高流感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积极预防流感疫情发生和扩散,避免不必要的公众恐慌。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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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7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五月八日




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会计诚信建设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平等对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

(二)统一原则。对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公告。

(三)激励原则。对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提供相应待遇;对会计信用较差的单位,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五条 黄石市财政局成立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指导全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相应的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

第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评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机构备案。市财政局建立全市单位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评审机构在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税务、审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主动提供评价材料。

第三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的情况;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

(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七)单位执行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为会计信用等级A类;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90分的,为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为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并实施相应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单位会计责任的,造成单位会计秩序混乱;

(二)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设置的;

(三)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四)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有不合格的;

(五)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

(六)按规定应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
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

(七)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等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行为的;

(二)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造成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的;

(五)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拒绝表示意见报告的;

(六)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连续两年未申报会计信用等级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单位统一申报的办法,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会计信用等级自评情况及相关材料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黄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表》复印件;

(五)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会计信用等级申报表》

第十四条 评定会计信用等级必须在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级评审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初步评定工作。对被初评为A、B两类的单位先在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如无会计违法违纪举报的,评为相应等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在评定之日起7目内将评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对被评为C类的单位,主管政机关应在评审机构完成评定后15日内告知该单位。

第十五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各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目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A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一年内免除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和举报案件检查除外;

(二)优先办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手续;

(三)作为评选全市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四)向社会定期进行公告;

(五)优先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鼓励政策事项。

第十七条 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会计管理。

第十八条 对C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由财政部门加强对单位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每年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的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四)不得参与全市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五)单位会计负责人当年不得晋升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第二季度前对上年度单位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年检,根据年检结果,调整相应等级,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并将调整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年检不得向上调整。但根据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主管财政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向下调整单位会计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因会计行为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C类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颁发《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证书。对各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由各主管财政机关将信息传递给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管理机构,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会计信用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是指按照《黄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对单位进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单位日常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黄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银发[2004]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各商业银行2004年3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我行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中117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限额(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按调整后的拆借限额重新设置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附件: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表

(根据2004年3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调整)

单位:亿元

编号 机构 拆出资金限额 拆入资金限额

1 中国工商银行 3687.72 1843.86

2 中国农业银行 2514.82 1257.41

3 中国银行 1554.13 777.06

4 中国建设银行 2417.11 1208.56

5 交通银行 628.90 314.45

6 中信实业银行 245.21 122.60

7 光大银行 265.60 132.80

8 华夏银行 157.89 78.95

9 广东发展银行 189.07 94.53

10 深圳发展银行 113.26 56.63

11 招商银行 291.87 145.93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49.76 124.88

13 兴业银行 159.50 79.75

14 民生银行 223.23 111.61

15 恒丰银行 10.57 5.29

16 北京市商业银行 108.56 54.28

17 天津市商业银行 33.02 16.51

18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12.45 6.22

19 沧州市商业银行 1.07 0.85

20 唐山市商业银行 3.50 1.75

21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 3.75 1.88

22 太原市商业银行 7.03 3.51

23 包头市商业银行 4.82 2.41

24 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 3.27 1.64

25 沈阳市商业银行 15.79 7.90

26 大连市商业银行 17.57 8.79

27 鞍山市商业银行 4.03 2.01

28 抚顺市商业银行 2.16 1.08

29 丹东市商业银行 2.54 1.27

30 锦州市商业银行 6.61 3.31

31 营口市商业银行 2.33 1.16

32 辽阳市商业银行 5.01 2.50

33 长春市商业银行 8.12 4.06

34 吉林市商业银行 5.36 2.68

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12.49 6.24

36 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 2.32 1.16

37 上海银行 112.80 56.40

38 南京市商业银行 19.59 9.79

39 无锡市商业银行 16.88 8.44

40 常州市商业银行 4.35 2.18

41 苏州市商业银行 8.03 4.01

42 南通市商业银行 7.11 3.55

43 盐城市商业银行 3.00 1.50

44 扬州市商业银行 3.29 1.65

45 镇江市商业银行 3.98 1.99

46 宁波市商业银行 19.69 9.84

47 杭州市商业银行 22.84 11.42

48 温州市商业银行 6.89 3.45

49 嘉兴市商业银行 3.23 1.62

50 湖州市商业银行 3.50 1.75

51 绍兴市商业银行 7.83 3.91

52 金华市商业银行 6.03 3.01

53 合肥市商业银行 9.04 4.52

54 芜湖市商业银行 2.55 1.28

55 马鞍山市商业银行 2.03 1.02

56 安庆市商业银行 1.54 0.77

57 厦门市商业银行 3.46 1.73

58 福州市商业银行 5.41 2.71

59 泉州市商业银行 1.94 0.97

60 南昌市商业银行 8.96 4.48

61 青岛市商业银行 7.71 3.86

62 济南市商业银行 11.23 5.61

63 淄博市商业银行 7.86 3.93

64 威海市商业银行 4.56 2.28

65 维坊市商业银行 5.60 2.80

66 烟台市商业银行 10.08 5.04

67 临沂市商业银行 5.60 2.80

68 郑州市商业银行 8.18 4.09

69 开封市商业银行 2.66 1.33

70 洛阳市商业银行 6.19 3.10

71 新乡市商业银行 2.34 1.17

72 南阳市商业银行 3.86 1.93

73 武汉市商业银行 12.72 6.36

74 黄石市商业银行 0.97 0.48

75 荆州市商业银行 1.62 0.81

76 宜昌市商业银行 2.84 1.42

77 长沙市商业银行 12.21 6.10

78 株州市商业银行 2.53 1.27

79 湘潭市商业银行 1.63 0.81

80 岳阳市商业银行 0.76 0.38

81 广州市商业银行 27.11 13.56

82 深圳市商业银行 34.83 17.42

83 珠海市商业银行 3.34 1.67

84 东莞市商业银行 18.65 9.32

85 佛山市商业银行 2.52 1.26

86 湛江市商业银行 2.17 1.09

87 南宁市商业银行 3.42 1.71

88 柳州市商业银行 2.59 1.29

89 桂林市商业银行 1.24 0.62

90 成都市商业银行 12.60 6.30

91 重庆市商业银行 12.34 6.17

92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1.83 0.92

93 泸州市商业银行 1.07 0.54

94 乐山市商业银行 1.15 0.57

95 德阳市商业银行 2.05 1.03

96 贵阳市商业银行 13.04 6.52

97 昆明市商业银行 9.89 4.94

98 西安市商业银行 14.62 7.31

99 兰州市商业银行 10.37 5.18

100 西宁市商业银行 2.25 1.13

101 银川市商业银行 9.04 4.52

102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7.34 3.67

103 绵阳市商业银行 1.99 1.00

104 日照市商业银行 2.73 1.36

105 宝鸡市商业银行 1.45 0.73



106 廊坊市商业银行 1.42 0.71

107 淮北市商业银行 1.42 0.71

108 台州市商业银行 5.54 2.77

109 衡阳市商业银行 2.89 1.44

110 赣州市商业银行 1.83 0.92

111 九江市商业银行 1.09 0.55

112 徐州市商业银行 3.95 1.97

113 淮安市商业银行 4.34 2.17

114 葫芦岛市商业银行 2.02 1.01

115 万州市商业银行 2.27 1.13

116 南充市商业银行 1.31 0.66

117 焦作市商业银行 2.33 1.16

合 计 13596.27 67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