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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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9〕2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经2009年第4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和《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通知》(沪卫医政〔2002〕231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诊断明确,报告规范,结论准确。
第三条  本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具备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五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病理专业医生执业资格,主检人员应具备病理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第三章 尸检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尸检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尸检申请书。
第八条  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尸检机构提供1份加盖送检单位印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尸检申请书,供尸检机构进行病例死亡原因分析时参考。
第十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局部解剖病例。如必需行局部解剖的,应注明解剖部位。如认为局部解剖有可能影响尸检诊断和死亡原因判定时,应有文字说明,并由医、患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应当继续保存二年,以供复核时使用。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和尸检人员应当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尸检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尸检操作应当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
第十四条 尸检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尸检中应尽量保持整体外形完整,如有必要施行除常规尸检外而影响外形的解剖时,应征得家属同意。
(二)如发现死因为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的,应按规定及时报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申请人。
(三)如发现死因与刑事有关的,可请法医共同进行解剖。
(四)如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病例,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五)依据临床病史和要求,重视特殊样本的留取,如心血、股静脉血、胃肠内容物、气管分泌物、体液等。
(六)手术后病例的尸检,除常规检查外,要注重手术部位的关系,必要时请外科主刀医师到场。
(七)新生儿或胎儿尸检具有特殊性,要求同时送检胎盘组织。尸检中应重视先天性畸形的检查。
(八)孕产妇尸检要注意妊娠与各脏器的相互关系,提供的信息予以重点检查。
(九)老年人尸检要注意生理性老化与病变的关系,多种疾病的相互关系。
(十)猝死病例的尸检包括了机械性、物理性、中毒性、心源性、脑源性、大动脉栓塞及抑制性死亡等多种原因,尸检中应根据病史提供的信息予以重点检查。
(十一)对传染病尸检应注意防护和消毒措施,尸检标本应按传染病分级管理要求保存。
(十二)尸检标本检查应照相留档,必要时摄像留档。标本应采用中性福尔马林固定,对特殊检查项目如免疫组化、分子病理、电镜等按要求留取和固定样本。尸检取出组织在尸检报告出具后应保留二年,二年后如家属不认领,则由尸检机构火化处理;苏木精-伊红染色(HE)切片及蜡块应按住院和门诊病历档案管理要求时限存档。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的尸检不出具大体解剖检查后的初步报告,应待病理组织学检查有结果后,签发尸检报告。

第五章 尸检报告的内容与规范
第十五条 尸检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应体现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基本要素。
第十六条 尸检报告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送检医院及科室、住院号/门诊号、死亡日期、尸检日期、报告日期);临床诊断;病理诊断和死亡原因。
第十七条 病理诊断是尸检报告的主体,其报告格式规范为二种模式;按疾病的主次结构,或按疾病的发生发展顺序。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的主要目的是阐明死亡原因,包括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两大要素。死亡原因应是一种致命的具体疾病,死亡原因通常分为主要死因、直接死因、诱因、辅助死因和合并死因等。在病理诊断的基础上应进行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分析应有客观的科学依据,必要时附相关的参考文献。
第十九条 尸检报告实行初检和复检双签名制,复检者应为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医生。
第二十条 尸检报告应在尸检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签发,特殊病例或需作特殊检查者应在45个工作日之内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外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应当严格执行涉外规定,注重不同国籍的宗教、法律问题。涉外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的尸检报告应附与中文一致的英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不同于常规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医疗工作,应按照特殊医疗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涉外尸检单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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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经过企业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部门推荐,全国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
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

一、授予何强等10人(名单附后)“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中
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奖杯和奖金。

二、授予黎长新等147人(名单附后)“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颁发“全国
技术能手”奖章、证书和奖金。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在平凡
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职工向“中华技能大奖”获
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技术,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技能水平
。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科教兴国战略,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加强职业
教育和职业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
活动,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我国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共10名)

  何 强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勘探局采油二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罗东元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工(高级技师)
沈惠塘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六一基地电焊工(高级技师)
  夏淑君(女) 江苏宜兴市紫砂工艺五厂陶瓷雕塑、雕刻、堆雕工(高级技师)
  崔宗渭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钳工(高级技师)
高 君 河南莲花味之素有限公司微生物发酵工(技师)
杨万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船舶电工(高级技师)
翁志光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技师)
郭嘉明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工(技师)
李永军 辽宁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纺丝工(高级技师)

第五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评选获奖(共100名)

黎长新(女)北京五洲大酒店中式面点师(技师)
任 义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一厂热处理工(技师)
  高宏祥 北京钢琴厂乐器漆工(高级工)
  吴毅刚 山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粟俊平 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采煤机维修工(高级技师)
  任爱国 吉林泉阳林业局木材检验工(技师)
  王达利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料工(技师)
  刘国平 江苏常州机床总厂装配钳工(高级技师)
  孙建军 江苏镇江自来水公司管道工(高级工)
  欧阳迁来 江西新余市饮食服务公司群益酒楼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刘菊根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汽车维修工(高级技师)
  饶怀祖 广东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工(高级技师)
  黄振华 广东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吴建宁 湖北红旗电缆厂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汪卫东 湖北武汉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文勘测工(高级工)
  李云刚 云南羊场煤矿掘砌工(高级工)
  薛红凯 云南省盐业总公司盐硝操作工(高级工)
  唐 勇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炼钢厂钾肥工艺工(高级工)
  林木昌 海南白沙县龙江农场割胶工(技师)
  叶家静(女)天津叶家静美容化妆品公司美容师(技师)
  王文汉 天津凯德大酒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王玉和 天津公交四公司汽车修理工(技师)
  李泽普 内蒙古通顺铝业股份公司铝冶炼工(高级工)
  吴志强 内蒙古民族集团云中大酒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温传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浩良河化肥厂管工(技师)
  宋 萍(女)黑龙江现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罗红英(女)浙江杭州花都美容美发培训中心美容师(技师)
  仇云华 浙江温州大酒家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王德雨 福建省马尾造船厂车工(技师)
  郑 闽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南平分局起重工(技师)
  高桂凤(女)广西柳州百货股份公司五星商厦商品营业员(高级工)
  梁逢海 广西合山电厂电焊工(技师)
  冯运富 河南焦作市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廖胜光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瓦工(高级工)
  饶 勇 贵州毕化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技师)
  李奉恭 内贸局西安烹饪技能培训中心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张宝生 陕西宝鸡水泵厂镗工(技师)
  蔡建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大修厂汽车修理工(技师)
  阿衣孜木古·买买提明(女) 新疆喀什棉纺织厂挡车工(高级工)
  张萌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27团电工(高级工)
  田建生 河北石家庄铁路分局电焊工(高级工)
  杨广宗 河北邯郸钢铁厂炼钢工(技师)
  潘洪平 辽宁本溪水泵厂铸造工(技师)
  崔宝成 辽宁抚顺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王 震 上海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商品营业员(技师)
  苏德兴 上海锦江集团和平饭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乌雅琴(女)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总装工(技师)
  张 烨 安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刘大林 安徽芜湖市铁山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工)
  赵存福 山东胜利石油管理局纯梁采油厂采油测试工(技师)
  刘宝敬 山东苍山县交通委工程处沥青操作工(高级技师)
  董日中 湖南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车工(技师)
  伍平华 湖南链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氧厂制氢工(高级技师)
  汪先平 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提钒炼钢厂炼钢工(技师)
  范 俊 四川德阳东方汽轮机厂车工(技师)
  张晓林 四川维尼纶厂仪表工(技师)
  周新民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铣工(高级技师)
  邓长江 重庆铁路分局重庆西机务段电工(技师)
  庄万勤 甘肃刘化(集团)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催化剂制造工(技师)
  杨 平 甘肃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车工(技师)
  张 奋 宁夏灵武矿务局灵新煤矿电钳工(技师)
  刘孟会 河南台前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高级技师)
  侯东全 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机械修理工(技师)
  许 翱 蚌埠铁路分局电务段信号工(高级技师)
  司 然 山海关桥梁厂钳工(高级技师)
  叶土根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钳工(高级技师)
  李化年(女)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试验工(高级工)
  肖能文 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电焊工(技师)
  蒋根宝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4研究所钳工(高级技师)
  胡 炜 合肥电信局长途线务局光缆线务工(高级工)
  王雁洪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汽车驾驶员(高级工)
  王 勇 中国地质科学院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钳工(高级工)
  刘建和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定钞票纸厂钞券抄纸工(高级工)
  胡毅克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技师)
  段中良 北京卷烟厂包装修理工(技师)
  王玉成 天津劝业场商品营业员(高级工)
  王明珍(女)长春百货大楼商品营业员(技师)
  王华明 浙江虎山集团江山水泥股份公司磨工(技师)
  朱文波 黑龙江伊春市西林钢铁公司炼铁厂冶炼工(高级工)
  王 威 福建省广播电视卫星上行站值机员(高级工)
  腾金龙 山东潍坊华润纺织有限公司浆纱挡车工(高级工)
  胡应华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机厂装配钳工(高级技师)
  李树成 哈尔滨电机厂汽焊工(高级技师)
  张 玮 河南平顶山煤炭集团公司电焊工(技师)
  黎国雄 广州金苹果食品有限公司烘焙工(技师)
  凌佩杰 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工(高级技师)
  余兴佐 华北石油管理局钳工(高级技师)
  吕长久 航天机电集团三院159厂车工(高级技师)
  唐建平 航天科技集团第八研究院800所加工中心操作工(高级技师)
  孙家实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佘渝生 成都光明器材厂贵金属制品工(高级技师)
  卢 平 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聚变科学所钳工(技师)
  彭存利 核工业建设集团第23建设公司电焊工(技师)
  崔 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大连造船新厂电焊工(高级技师)
  喻苏维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沪东造船厂钳工(高级技师)
  鲁宏勋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空空导弹研究院铣工(高级技师)
  刘火生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昌河飞机工业公司飞机铆装钳工(高级技师)
  陈建平 山西省电建二公司焊工(技师)
  贾志清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煤焦车司机(技师)
  李海玲(女) 北京饭店餐厅服务员(高级工)

二、竞赛获奖(共47名)

秦 丽(女)黑龙江电力公司哈尔滨电业局变电站值班员
  张红艳(女)河北沧州供电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王瑞宏 宁夏银南供电局变电站值班员
  赵同庆 上海麦克西饼有限公司中式面点师
  蔡 燏(女)江西乔家栅食品厂中式面点师
  霍一群(女)广东莲香楼中式面点师
  韩吉光 辽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仙楼中式烹饪师
  阮燕珍(女)福建福州大酒家中式面点师
  王 苹(女)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处中餐服务员
  张道旺 山东电建二公司电焊工
  王 洋 沈阳凿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车工
  张 辉 长春一汽集团公司发动机厂车工
  曹卓军 大连瓦轴集团模具制造公司车工
  王续明 沈阳市交通技术学校汽车驾驶员
  孙福志 长春市公路客运总公司汽车驾驶员
  李家声 上海交运集团培训中心汽车驾驶员
  韩 威 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教育中心钳工
  李凯军 长春一汽集团公司铸造面具设备厂钳工
  俞 军 上海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张大庆 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李贵库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黄 树 华北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工
  乔志才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李智勇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王 科 大庆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朱玉雷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陈 宏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王志强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卢俊生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乔 峰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田海波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胤霆 抚顺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李天伟 大庆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其军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 春 抚顺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毕军刚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王福杰 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唐迪平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张林涛 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宫钦月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吴洪生 山东栖霞市梦迪制衣公司缝纫工
  张 莉(女)山东省特殊教育中等专科学校工艺蜡染工
  蒋小兰(女)江苏如皋市如城镇宗家巷18号(个体)工艺编结工
  常 清(女)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工艺编结工
  肖志方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李 进 江苏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林 新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指牛、羊、猪、马、驴、骡、驼、兔、犬、鸡和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鹿及其它动物。

  畜禽产品指动物的生皮、绒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血、骨、角、头、蹄等。

  畜禽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畜禽的防疫指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活动以及与畜禽防、检疫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区公署、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畜禽计划免疫和防疫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和兽医科技推广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防疫计划,监督检查畜禽的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防疫工作;

  (二)及时组织调动畜禽防疫所需的各类药品,指导和协助区、乡、民族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免疫接种:

  (三)依法查处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和药品,控制、扑灭发生的疫病;

  (五)监测畜禽疫情动态,按时上报疫情。

  第七条 区、乡、民族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内畜禽的防疫和兽医科技推广工作;

  (三)按规定监测和上报疫情。

  第八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畜禽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对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采取隔离治疗、扑灭消毒、销毁、坑埋等措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在河畔、沟渠、路边和公共场所屠宰畜禽。

  第九条 本县境内禁止经营下列畜禽、畜禽产品:

  (一)封锁区内与所发生畜禽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畜禽防疫规定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畜禽疫情。

  第十一条 本县境内发生一、二、三类畜禽疫病时,依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必须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尽快控制、扑灭。必要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疫区可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卡,对过往车辆实施强制消毒。

  第十二条 兽医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开展检疫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报检。

  (一)途经本县的境外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二)从本县境外进入境内放牧的畜禽;

  (三)从本县境外购进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四)进入本县辖区的各种承载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车辆。

  上述情形中,没有畜禽免疫证明的实施强制免疫,没有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

  第十四条 货主销售、运送畜禽及其产品,事前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运输和出售;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由货主做防疫消毒和无害处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十六条 对在畜禽防、检疫工作,控制和扑灭重大畜禽疫病及兽医科技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畜禽一、二、三类疫病,拒不进行免疫的;

  (二)因不免疫或进入本县境内的染疫畜禽,致使周围畜禽染疫并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对拒绝或者阻碍防、检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对在本县境内无证经营兽医药品和兽用生物疫(菌)苗的。

  第十八条 防、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