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05:22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搞好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建成的关键,也是扩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搞好项目储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县、特区、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适当给予补助,但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作为未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另行安排。
  第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安排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阶段的工作等,初步设计及设计文件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公共领域且不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和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需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借)款合同 ,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单位。承办单位应邀请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根据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有违反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提交一式三份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档,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深度,否则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还 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在30日内归还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滚动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特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对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特区、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由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缴入市财政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的前期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载体和平台,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要做好检察环节各项工作,并探索新途径、新措施,有新作为,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 本质属性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此领域中积极做好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履行好职责、发挥好职能。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更要主动融入到社会管理大格局中,自觉担负起相关责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新的作为,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和实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措施。
一、深化认识检察机关本质属性,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本质属性,首先要深化对检察工作人民性的认识,从检察权的来源上,我国检察权与西方的检察权相比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分权制衡理念之下,西方国家的检察权实质上资本家瓜分得到的政权,而我国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来源于人民,检察工作也具有当然的人民性。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要本着对人民负责、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宗旨,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来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其次,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认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周永康同志在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这个问题。从一般性权能看,法律监督权具有确认、保护、引导、监督、制约等功能,这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从权力的特殊性看,公诉权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基础职权,是专门的国家追诉权,能保证国家追诉权客观公正的行使,和批准逮捕权一起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诉讼监督权,能保证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滥用;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侵犯公民权利,能促使公权力规范运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指引、评价公众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公众行为,矫正社会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检察机关这些特有的功能,为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二、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正确定位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
在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但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管理还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等其他主体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维稳的最重要力量之一,在社会管理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应当自觉融入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思考自身工作定位,探寻新途径,积极参与,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这也是基层基层检察机关的基本追求和重要职责。当前我国阶层分化,流动加速,利益多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新老矛盾交织叠加,社会管理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社会管理面临着各方利益协调难、矛盾纠纷化解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突发事件处置难等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类违法犯罪尤其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破坏政务环境的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涉法涉诉信访总体仍呈高位运行,各类社会矛盾不断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基层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就是依法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其执法办案活动就是社会管理活动,从广义上将,基层检察机关属于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务环境。
二是监督社会管理创新。当代中国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变化的时期,社会关系不断调整,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就给社会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旦出现矛盾,就需要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亟待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以其特殊的国家强制力,对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实施的行为,用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调整,使其不脱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对于涉及社会管理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避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从而促进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规制社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
三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当前国家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矛盾集中高发及处理群众诉求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加大。同时大量的非检察机关管辖类信访案件涌入检察工作环节,检察机关拥有了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信息资源优势。检察工作的客观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禀赋,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修复社会关系、服务人民群众。检察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社会管理的问题提出建议、拿出方案,为党委政府解决社会管理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全面详细的信息参考,从而推动完善社会管理,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三、牢牢把握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的特点,系统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任务
司法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法律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时,要善于把握规律性,注重长效性,要立足发挥和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全面充分的履职,全面把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任务。
积极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实践证明,基层检察院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助于检察工作全面进步。社会管理创新是基础,其核心是社会管理资源的整合。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进一步突出执法办案重点,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在检察工作中要注重用执法办案来规制社会活动,弘扬社会正气。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社会管理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针对关系社会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集中有效地运用检察资源,提高打击精度和影响力,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针对性。要进一步延伸执法办案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堵塞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切入点。
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创新。一是矛盾排查化解与预警机制。结合检察工作要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对出现的突出矛盾纠纷要及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有效的排查处理。抓源头,清积案,重预防,努力化解预防新老矛盾,要加强对检察环节各个方面矛盾的发展情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判断清晰、信息快捷、措施到位。加强对敏感事件的风险评估、分级预警,尤其是加强对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对经评估存在风险隐患的案件,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并落实化解矛盾与风险的工作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二是民生检察服务机制。要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涉检受理接待中心建设,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下访巡防、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健全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在社区、乡镇设立涉检事务联系点,成立涉农检察服务队,深入一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通过“预约服务、热线服务、上门服务”全方位,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电话、QQ、网络,开通专门民生热线、民生网上申诉邮箱,完善民生诉求办理机制和督查督办机制,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三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落实机制。以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为原则,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认真落实“两扩大、两减少”原则,重视不批捕、不起诉的运用,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方式和策略。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适时调整犯罪追诉标准,建立新型敏感案件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准确把握范围、标准,利于配套措施的研究制定,使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违法行动调查等手段,对涉及社会管理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可以保障矛盾纠纷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促进社会管理正常有序进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着重关注当前出现的民商事争议案件,尤其是与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相关的民事申诉案件,如劳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监督,保证相关部门有效公正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积极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得到及时实现及维护和修复。加强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问题,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力度,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监督,净化网络环境,探索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发挥作用的渠道和方式。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加强自我监督和规范化管理,来引领和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第3版
2.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求是》,2011年
3.吕山,《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2011年12月(上半月)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1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胡彦林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