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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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7.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附件2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4
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一、考试车辆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
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
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
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


附件5
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一、桩考
(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车辆完成侧方移位、倒车入库和正确判断车身空间位置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 桩杆;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尺寸:
(1)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
(2)桩宽: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
(3)路宽:车长的1.5倍;
(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
2、操作要求
从起点倒入乙库停正,再经过二进二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牵引车前进、倒车和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以及在有限区域正确停靠车辆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 桩杆;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尺寸:
(1)甲、乙库长为整车长加1米,库宽为整车宽的1.5倍;
(2)甲库四角设桩杆,乙库在靠近甲库的一角设桩杆;甲、乙库之间相距2倍车长,分设在路中线的两侧。
2、操作要求
从甲库向前驶入乙库停正,然后倒入甲库内停正。
(三)三轮汽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三轮汽车前进、倒车和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桩杆;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尺寸:
桩间距为车长加40厘米;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2、操作要求
从起点绕桩前进驶出,再倒车绕桩反向驶回。
(四)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曲线行驶及转弯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尺寸:
(1)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2)桩间距:普通和轻便二轮摩托车为车长加50厘米;正三轮摩托车为车长加40厘米;侧三轮摩托车为车长加80厘米;
(3)终止线距最后一根桩杆3倍车长。
2、操作要求
从起点处起步按箭头所示方向绕桩行驶至终点处停车。
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坡道上驾驶车辆的技能,准确判断车辆的位置,正确使用制动、挡位和离合器,以适应在上坡路段停车与起步的需要。
1、图形设计


定点停车桩杆距坡底大于1.5倍车长,全坡长大于30米。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通过视觉和感觉及时判断坡道的坡度大小、长短及路宽等道路情况,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控制车辆平稳停车和起步。做到转向正确,换挡迅速,操纵加速踏板、驻车制动器和离合器踏板的动作准确协调。
三、侧方停车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正确停入道路右侧车位(库)的技能。
1、图形设计

图例:
桩杆; 前进线;┄→倒车线
尺寸:
(1)车位(库)长:大型客车为1.5倍车长减1米,小型车辆为1.5倍车长加1米,其他车辆为1.5倍车长;
(2)车位(库)宽:车宽加80厘米;
(3)车道宽:1.5倍车宽加80厘米。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不碰、擦库位桩杆,车轮不轧碰车道边线、库位边线的情况下,通过一进一退的方式,将车辆停入右侧车位(库)中。
四、通过单边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准确运用转向、正确判断车轮直线行驶轨迹、操纵车辆不平行运行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桥宽:20厘米;
(2)桥高:小于等于车辆最小离地间隙,摩托车桥高为5厘米,小型汽车桥高为8厘米,其他汽车桥高为12厘米;
(3)甲乙桥横向间距:车辆轮距加1米;
(4)甲乙桥纵向间距:牵引车挂车为2倍轴距,小型车辆为3倍轴距,其他车辆为2.5倍轴距;
(5)桥面长度:1.5倍车辆轴距;
(6)坡度:小于等于7%。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的行驶方向,正确操纵转向,将汽车的左、右侧前后车轮依次平稳、顺畅地驶过甲、乙两桥;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用左、右后轮依次平稳、顺畅地驶过甲、乙两桥。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从桥上平稳、顺畅通过。
五、曲线行驶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纵转向、控制车辆曲线行驶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路宽:大型车辆为4米,小型车辆为3.5米,摩托车为2.5米;
(2)半径:大型车辆为12米,小型车辆为7.5米,摩托车为5米;
(3)弧长:八分之三个圆周。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从弯道的一端前进驶入,减速换挡,以低挡低速从另一端驶出。行驶中不得轧弯道边缘线,转向自如。
六、直角转弯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急弯路段驾驶车辆时,正确操纵转向、准确判断车辆内、外轮差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路长:大于等于1.5倍车长;
(2)路宽:小型车辆为轴距加1米,半挂牵引车为牵引车轴距加3米,其他车辆为轴距加50厘米。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按规定的线路低速行驶,由左向右或者由右向左直角转弯,一次通过,中途不得停车。
七、限速通过限宽门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车速下对车身位置的正确判断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路宽:大于等于7米;
(2)门宽:车宽加60厘米。
设置:
共设置三个限宽门,三门之间各相距3倍车长,1、3两门设置于正对位置,2门与1、3门偏移一个门宽位置。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以不低于20公里/小时的速度,从三门之间穿越,不得碰擦悬杆。
八、通过连续障碍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通过连续障碍时,对车轮行驶轨迹和内、外轮差的判断能力。
1、图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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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一、【“执行难”形成的实质原因】
  自《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公布《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关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执行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的又一具体司法解释,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执行,彻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以及依法进行执行工作的决心。执行问题始终就是一个非常头痛之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解决与处理,还制作了宣传视听材料,但至今仍然是当事人头痛、代理律师头痛、认真执法的法官头痛之事,司法环境不好更加剧了这种状况。自最高人民法院抓了“司法为民”后,当事人不太怕打官司,但对于执行是否有保障没有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出台后,更这种仅存的侥幸心理的幻想彻底破灭。但愿,我们期待这两个《规定》正式出台能有所改善。对于“法院执行难”的成因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院执行工作受到地方行政的严重干预:
  我国法院不是国家法院,至少在实质上不是,而是地方法院,甚至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法院,而不是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这是不可否认的。对于这点不能归责于法院,因为它是一个体制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说,1)、对某些案件划区域由某一法院管辖;2)、一审涉外民商案件均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个别案件跨区域指定法院管辖等等,但对于从根本上改变的体制问题这些措施仍是十分苍白无力的。
  2、法院内部的干预:
  在这方面有人的干预、有带“长”字的法官的干预、有上级法院的干预。如何解决只能是法院自身来解决。
  3、执行庭法官对具体执行案件的作为与不作为:
  对于审理判决有问题案件,执行庭非常作为,执行非常积极,态度强硬,出动人员极多,效率十分高。而对于案件没有问题的执行,执行庭却基于诸多原因而不执行,不作为,不少执行案件,可执行财产是明摆着的,而却不执行。
  4、执行工作无法抵抗社会或某方诉讼当事人的影响。
  基于此上述原因,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再好的《规定》也不会得到较好的效果,往往是有令不行,有禁令而不止。鉴于此,对《规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谈“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司法的关键在基层,树立形象的基点也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人民群众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最关注,对基层问题的反映也最具体。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效果如何,会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二、【透过执行案例的看实质】
  〖案例1〗律师承办一拖欠货款民诉案判决支付所欠货款9000元的执行代理,该基层法院执行庭CW法官独任执行,当天上午律师陪同该法官前往三个银行调查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最后在第三家银行,经法官出具相关文书后,查到该被执行人帐户上有足够执行款额12000余元,但该法官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执行,而是说下午再来... 下午律师前往银行时,该法官称该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只能执行5000元,余下4000元以后再执行。律师不敢因违法官意见而造成法院今后执行的不作为,只好作罢。
  透析:本案例存在:1、执行法官一人前往办案;2、本应立即执行的而不执行,却要下午再来;3、本来帐户上有可执行的款额,但法官却不一次执行完,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其中必有猫腻。

  〖案例2〗一中级法院审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结后,银行申请该法院执行。该案在借款之时,借款人与银行将借款人一经银行特设的审计评估机构评估为420万元的建筑物作抵押,借款200万元。而法院在执行时,理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拍卖该建筑物,但法院却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个正在经营中的酒店的第某层全层,并限期支付款项,否则执行查封建筑楼层。
  透析:本案例存在:1、法院的查封诉讼案件以外的财产,按规定应当查封与该案相关的财产,即原抵押物,而不能选择财产。本执行案表现出明显的不公与违法。

  〖案例3〗一基层法院执行庭执行一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时,将被执行人(公民)父亲的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在执行时,被执行人正好在其父亲工厂打工,对此执行感到非常意外及茫然。意外的是:被执行人却向执行申请人(原告)进过货,但并不欠其货款。其次,该法院的开庭、审判他不知晓任何情况,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收到民事判决书。茫然的是,自己所进货用于他处并非用于其父工厂,即使自己欠款,也不能查封父亲工厂的设备。立即向该法院审监庭反映,但未被理睬;后又向同级同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也未被理睬。
  透析:1、本案着实存在一个执行中的普遍问题,即未执行与案件相关财产的违法执行。2、该执行人员的意图很清楚,即迫使被执行人就范。3、对于违法执行,我国法律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至少说没有百姓可依据对抗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救济措施。

  〖案例4〗2004年4月20日,江西省赣县法院执行局因陈某与朱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的需要,到江西移动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分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移动赣县分公司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由,拒绝协助调查。

  〖案例5〗2003年,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2004年5月17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监察厅、省通信管理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法工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问题的交换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宪法第四十条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依法监督下,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并予以赔礼道歉。
  透析:在案例4、案例5实质上反映的是一个“即如何依法执行,而不是任意利用手中权利来做执行”的问题。寻找被执行人必竟不是直接执行内容,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已将执行风险完全归于执行申请人,因此使用人民法院的职权进行的寻人调查,不能对抗《电信条例》。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1、对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调查取证以及进行执行时,对象应当被执行人,而不其他人或单位。当法院执行机构人员为寻找被执行人的调查,他人或单位可以协助,也可拒绝。2、对于司法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寻找嫌疑人的调查,其他人与单位不得拒绝。3、法院在民商案件执行中,以刑事案件为名义进行执行调查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注:案例4、案例5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法院调取当事人通话记录是否违宪》

三、【对《规定》部分条款的具体意见】
  1、第二条1款 对于权属未确定,而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利用的财产,不能视为被执行人所有,未能确认权属的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2、第二条1款 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视为被执行人所有,但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待权属确认无其他所有人共有的,可以执行。
  3、第二条2款 《意见稿》极不可取。
  4、第二条3款 《意见稿》的规定,非常勉强。

  5、第五条 《意见稿》使法律尤其在执行时有了人性,但第(二)项规定的低保三个月太短太少,应当为六个月比较适度,与全条的人性保持一致。

  6、第七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由执行法院实施占有。”建议修改为“查封、扣押动产的,由执行法院实施占有,但法院不得使用与挪用。”。

  7、第八条1款 “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建议修改为“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法院应当出具证照保管文书”。

  8、第十五条1款 增加:(五) 被执行人、相关人的意见。

  9、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的轮侯查封、冻结制度不可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放贷款。

第六条 设立在市(地)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市(地)城区开展业务,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县(市)开展业务。

第七条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坚持“总量控制、质量优先、县域优先、科学布局”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质量。市场准入向县(市)、乡镇倾斜,向小额贷款公司的空白县(市、区)倾斜。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名称,在市(地)城区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市(地)名称,在县(市)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县(市)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

(四)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在市(地)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2倍。在贫困县、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享受国家级区域发展政策的县(市、区)、乡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给予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港澳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行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行复审,省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对外营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超过6个月不申请开业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不可抗力除外)。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超过2个月不登记注册或对外营业的,废止开业批准文件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不可抗力除外)。对有上述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自逾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出资或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下同);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四)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筹建之日起,企业成立满3年。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二)年终分配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或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三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

二十四条 对于绩优企业(指自向省金融办申请之日前成立满4年以上,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两年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下同)可作为主出资企业或主发起企业,在组建的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满一年且年度考核综合评级达到条件后,可组建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注册资本的2倍。同一企业最多可组建2家小额贷款公司,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同一市(地)的城区或同一县(市)内。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4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港澳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为60%。

第二十六条 企业股东的法人代表不得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入股,企业股东的法人代表与自然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得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联关系。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之日起满1年且年度考核综合评级达到条件,可向绩优企业转让。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除此之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股东变更和股份转让;

(五)修改章程;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省级主管部门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十六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要发挥“服务、维权、自律、合作”的职能作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根据自身职能指导和督促系统内下属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整顿,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银监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进行认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五十条 全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监管。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风险。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获得银行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享受优惠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行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作银行协助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有享受合作银行优先服务的权利,有遵守有关资金流向监管协议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催债。

(八)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农垦、森工系统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08〕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