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8:10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3]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当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以下5项属法律监督行为,不列为审批事项)

  1.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3.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4.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赔偿请求

  5.市政府做出或需要市政府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和站址的指配及建设布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权限内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属市以上审批权限或需省和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4.限制类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各种国外贷款项目

  5.“三资”企业项目向国家、省申请中方担保项下境外融资指标

  6.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

  (二)合并事项(3项)

  1.市本级财力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全市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入审批2项)

  2.公路养路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能源建设资金计划(并入审批2项)

  3.国家拨款、贷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仓储设施、“菜篮子”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等国家专项拨贷项目(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国家省级经济开发试点镇资格

  2.进口设备兔税

  3.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建设的立项(转市经贸委)

  4.发行企业债券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人口、教育、“农转非”等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6.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

  7.除工业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急需商品(包括粮、棉、油、糖、羊毛等)进口计划和进口配额指标

  8.节能及新能源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0项)

  (一)保留事项

  1.安全生产资格

  2.技术改造项目

  3.食盐企业

  4.农药生产证书

  5.监控化学品进口

  6.各类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和老装置拆除

  7.检验、培训机构资格、安全生产资格(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予以取消)

  8.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

  9.煤炭生产许可证

  10.成品油市场及零售经营企业

  (二)合并事项(2项)

  1、市级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2.市级限额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事项

  1.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

  3.开办煤矿企业

  4.煤炭经营资格证

  5.县、区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6.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定点生产证和省级定点消费证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8.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鉴定验收

  9.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置设计审查和验收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与批复结案

  11.实施年度铁路专用线维修协议书费率

  12.企业兼并破产

  13.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14.非工业企业设立有限公司

  15.重要工业品进口

  16.节能综合利用工业环保项目

  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18.省级技术中心建立

  19.环保设备(产品)认定

  20.化工防腐施工单位三、四级资质评定

  21.节能监测

  22.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23.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

  2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25.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设置、报废设备技术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1.省直驻溪、市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招用境外人员(其中“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取消)

  4.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0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市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2.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4.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5.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

  6.参加市生育保险统筹女职工生育保险

  7.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8.聘用退休人员

  9.刊播招工(招聘)广告

  10.职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11.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12.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13.外埠职工调动

  14.市直企业事业单位、中省直驻溪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

  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16.技工学校成立、更名、撤销

  17.企业职工因病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8.社会培训机构

  19.市直企业工资总额

  20.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市级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开办市属社会福利机构

  3.地名等名称命名、更名

  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证件换发和补发

  5.开办全市社会福利企业

  6.乡(镇)设立、撤销、合并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并入审批1项)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更名(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4.建设公墓(骨灰塔、骨灰林)(频率低,一事一议)

  5.命名革命烈士(频率低,一事一议)

  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一)保留事项

  1.因公出国

  (二)合并事项(2项)

  1.县、区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2.非经贸、科技类出国团组,赴香港、澳门各类团组,本市人员参加国内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5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证

  2.“三侨”子女升学加分资格认证

  3.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全额发放退休金资格认定

  4.华侨捐赠进口物资

  5.归国华侨安置

  市房产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3项)

  (一)保留事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

  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房屋租赁登记

  2.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原“改变住房原有格局”)

  3.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4.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6.利用城市公有住宅开办第三产业

  7.城镇廉租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8.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9.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10.住房档案

  11.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资格核定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13.房屋抵押典当登记

  14.房地产价格认定

  15.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1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

  17.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8.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及公有住房售后调房

  19.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20.商品房预(销)售登记

  21.房补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资格认定

  22.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

  23.房屋权属登记

  24.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25.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测定

  市人事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8项)

  (一)保留事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

  2.市管高级、全市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例会

  3.干部调配(审批改核准)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和病退

  5.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资格(暂予保留)

  6.聘用合同制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下放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

  8.聘请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

  (二)合并事项(1项)

  1.出国(境)培训计划(并入审核8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1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使用计划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施

  5.市直、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确定与晋升

  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

  7.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处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及人员任职资格

  8.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比例限额

  9.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0.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1.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资格

  1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14.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确定工龄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退休

  16.《专业证书》班招生计划和资格审查

  17.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8.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人选

  19.机关、事业单位口径外进人计划

  市统计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企业集团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

  2.市直部门公布其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及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3项)

  1.统计证件发放

  2.采集的基层单位统计资料和有关综合部门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及评估论证

  3.县、区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2.加工贸易业务

  3.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设立、中止及终止

  4,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贴息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4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业务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3.外派劳务人员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独资企业及增资进口免税

  5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7.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8.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9.各类企业赴国(境)外及自办招商会、展览会、展销会

  10.境外投资类项目

  11.企业申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12.对外经援项目

不分页显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劳动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内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发布,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发布或发布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