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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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2011〕17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群体,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地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仍然面临着融资渠道不畅,创新人才缺乏,支撑创新的公共服务不足,政策环境有待完善以及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集中各方力量,汇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拓展发展空间,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广大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共同培养人才。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中根据产业链需要,大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继续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二)推进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继续实施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驿站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进技术转移等专业化联盟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机构。推进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等重大任务,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和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实现技术升级。在十城万盏、十城千辆、金太阳等试点示范工程中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产品。
三、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四)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以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为载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国家高新区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工作,通过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实施,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专业特色、产业链关系向国家高新区集聚。培育集群品牌,形成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功能,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网络化建设。
(五)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引导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倾斜。构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形成支撑与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集群。
四、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以用为本,推进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题服务行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
(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基础条件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研究实验条件。
(八)加强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专题培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与分析、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处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制订技术标准。
(九)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作用。促进从事管理咨询、注册咨询、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建立汇集各类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鼓励专业化机构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信息与中介服务作用,在项目推荐、人才引进、信息收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一)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创新投入方式和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信贷原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融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科技支行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四)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为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倡导私募股权基金和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有效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供给量。
(十五)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股权代办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促进作用。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及其它板块上市融资。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探索利用债券工具和信托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六、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十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多种形式的鼓励、补贴机制。
(十七)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力争逐年稳定增加中央财政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规模。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八)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比例。
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九)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梳理和评估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突出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方结合本地情况,制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十)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用人才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二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继续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落实办法,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落实。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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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3]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市场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和软件招标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54号,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的主要设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请各项目单位根据《技术方案》,从长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提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初步建设方案,并提出统一招标的设备清单,经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采购的主要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二、信息系统招标步骤和要求是:

(一)我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软件和系统集成承包商,确定入围单位。

(二)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入围单位中组织邀请招标,确定项目的软件和系统集成商中标单位,也可由几个省(区、市)进行联合招标。中标单位编制市场信息系统详细技术方案,提出主要设备清单,由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

(三)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的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集中采购的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和信息系统中标单位组织验收。

(四)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组织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和系统集成商招标之前,要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报我委审核。我委在两周内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中标单位为系统设计的技术方案要报我委,由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我委将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送信息的统一编码、信息系统数据传输技术接口规范及信息系统招标文件范本,供地方在组织招标及方案设计时参考。

三、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投资计划》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保证两大系统建成后能够及时发布、报送信息和对入市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不得克扣和截留建设资金。

四、关于国债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挪用国债资金或未按批准的技术方案实施、擅自减少建设内容等现象,将立即停止该省(区、市)项目的实施,并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根据《投资计划》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有关问题,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统一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并将本省(区、市)项目单位需要统一采购的检验检测设备清单审核汇总后报我委。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1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设备的招标采购。关于信息系统,12月4日开标选择软件和系统集成商入围单位。2004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完成信息系统编码和数据传输接口规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3月份完成全部项目的信息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商的招标。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5月份完成信息系统主要硬件设备招标采购。2004年8月完成全部项目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集成和调试,2004年底全部竣工验收。

八、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的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进行验收,并负责整个信息系统的全面验收。

九、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前的信息报送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成之前,要建立临时报送制度,建立起信息报送、反馈、发布的基本框架。请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敦促有关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信息。

十、确保检验检测系统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转。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保证系统正常运转负有监督责任。批发市场要落实经费来源,保证检验检测系统正常运转。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给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要与当地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合作,为社会提供服务,力争成为本区域内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交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



根据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要求,为了加强全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业务发展的竞争能力,促使全行业务稳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信贷计划管理的原则是:在资金使用上,保持全行良好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实行以分级授权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以比例管理为手段,以效益增长为目标的计划管理模式。即在计划管理体制上,采取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实施管理,管辖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原则和
方法对辖属行实施分级管理;全行从控制风险总量出发,压缩高风险资产和不良贷款,建立正常的资本补充机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金期限合理对称。在信贷计划安排上,坚持向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投入产出高、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行倾斜,通
过运用调整存贷比例、总分行联动贷款及资金利率杠杆等综合手段使全行效益保持持续增长。
二、管理方法
信贷计划管理的方法是“按季下达、按月考核、存贷挂钩、适时调节”。即由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管辖分行对辖属行分级下达年度本外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按季下达季度存款旬平均和季末月末余额考核计划;按季下达存贷款余额比例计划,各行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存贷
挂钩、多存多贷。总行和管辖分行对各分支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并按月进行考核,采取暂停新增贷款、调整季度年度存贷比例计划、临时调整存贷款比例等各项调节措施,确保全行业务运行平稳发展。
各分支行根据信贷计划管理原则和所在地的经济环境特点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按季按年编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连属行在季末、年末当月的15日以前上报管辖分行;管辖、直属分行在季末、年末当月的20日以前上报总行。
总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及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各行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出全行年度资金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全行总体计划确定后,对管辖、直属分行分解下达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管理指标,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管辖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
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辖属行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管理指标,并将分解情况报总行备案和抄送辖属行当地人民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按季将本部及全辖的本外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于季后10日内报总行。
三、管理细则
(一)计划指标:
1.本、外币各项存款季度、年度新增额;
2.人民币月末、季末、年末余额存贷比例;
3.人民币住房担保及开发贷款控制额度;
4.人民币各项存款季平均余额(以旬末为计算单位);
5.本、外币年末储蓄存款余额。
(二)考核办法:
1.指标考核以日报、月报、季报、年报表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月末、季末适逢周末,以上一日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存款指标以不低于(含等于)为达标;贷款指标以不高于(含等于)为达标,存贷比例指标计算时保留小数点一位,凡超过一个百分点即为超标,如超过一个百分点以内则要求一周内(七个工作日)压回,否则视为超标。
(三)调节措施。根据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原则,总行和管辖分行可采取以下调节措施:
1.对存贷比例超标的行将暂停其新增贷款业务;
2.调整季度、年度存贷比例计划;
3.临时调整存贷比例计划。
(四)操作程序。
1.人民币信贷计划。总行和管辖分行对存贷比例超标或指令性计划指标超过限额的行,即先以传真件形式通知该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或指令性计划贷款业务,从次日起贷款余额不得增加。被暂停新增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在业务经营情况有所好转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即可申请恢复新
增贷款业务(分支行可以传真件形式至上级行,总行和管辖分行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1)月末、季末余额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且连续保持三天。
(2)非月末、季末余额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且连续保持五天或近十天平均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如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暂停,何时可恢复,各分支行无权申请,由上级行在监控后作出决定。
对一年内两次(不含两次)以上被暂停新增贷款且资产质量较差(有问题贷款比例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上)、存贷比偏高(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上)的行,在安排季度、年度计划时将被调减存贷比例。对一年内没有被暂停且存款计划完成较好、资产质量较高(有问题贷款比例在9.5%以下)、存贷比
例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下或虽然高于全行平均水平但仍低于75%(剔除总分行联动项目)的行,在安排年度新增存贷比计划时将酌情调增。
对存贷比例超标的内部评级为A、A-和一等的行,其上报的总分行联动贷款项目,经总行批准后仍可全额发放,在考核其存贷比例时,这部分贷款可在三个月内予以剔除计算。这些行除总分行联动贷款外,如果确有能带来明显综合效益的贷款需求,在报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允许在不超? 鲈履谟枰蕴蕹己恕? 总行在采取按季按年下达存贷比例计划的同时,对那些存款计划按时间进度完成较好,不良贷款控制在比例之内,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行,可对其临时调增存贷比例计划,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外币信贷计划。外汇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的管理办法。各行所有新增贷款需逐笔报总行审批,总行对各行贷款余额进行监控,不得突破。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银发[1998]101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亏损行和内部评级为四等的行,没有贷款审批权。如确有能力发放贷款,包括收回再贷,需逐级报总行审批。
(二)对固定资产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及住房开发贷款等实行专项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到期收回后由总行统一管理,被收行可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计划内,相应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对经总行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不再调整发放行存贷比计划(属总分行联动的除外),发放行可在总
行核定的存贷比计划内自行安排。
五、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