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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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第1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6] 3号)、《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大政发 [1996] 105号)、《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大政发 [1998] 17号)3件市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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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代理业主,下同)为被审计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实行必审制。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造价及价款结算、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税费计缴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投资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经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并作出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对此予以列明。
  第八条 审计中核增或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调整结算。已经拨付的核减工程款,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


云财票〔2005〕3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下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到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中央在滇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的银行(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财政票据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年度对各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

  当年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掘的单位,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第四条省级财政和各州、市、县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年检政策及省级单位财政票据年检,指导各州、市财政部门票据年检。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年检。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其属地同级单位的年检或其他检查。

  第五条省级单位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上一年度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在4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负责年检。

  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财政票据年检时间。

  第六条年检内容包括:

  (一)收费单位领购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收费单位有元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在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1、收费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是否相符。

  2、收费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收费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否一致。

  3、填开收费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收费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收费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收费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7、有无收费票据丢失现象,如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8、有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条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顺号整理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年检表格,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年检。

  (二)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累计超过200本以上的单位,可不带票据而只带自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州、市财政票据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票据年检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检报告或自查报告;

  (二)《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上一年度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

  (四)各项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项目审批表;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

  第九条年检合格单位,在《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检查记录栏中盖年检戳记;不合格单位亦作相关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年检工作,主管领导主抓,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将本规定及时传达到下属单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年检。

  第十二条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领购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对逾期未年检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发放财政票据并收回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单位,限期整改,及时纠正。限期不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年检表格、年检戳记样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o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财政票据年检登记表;(略)
     2、年检戳记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