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
(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
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
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
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
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十一、授权委托书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
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二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十二、刑事上诉状
二十三、刑事答辩状
二十四、申诉书
二十五、控告状
说明
一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
领函人: │____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 特此函告
事 由: │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
交 付: │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的辩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三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
疑人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律师事务所缴
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为________案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一份。)
六
│
存 根 │ 接受指定辩护函
接受指定辩护函 │
│
│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你院__________函,本所指派___
交 付: │律师担任_________案被告人______的辩
│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
七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
下协议:
一、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担任______案件
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向律师
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八
│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嫌疑人、被告人专 │ 【 】第 号
用介绍信 │
│
领函人: │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
交 付: │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律师前往
事 由: │你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
│,请予支持。
批准人: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 年 月 日
│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止)
│
九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函 │ 【 】第 号
│ 公安局:
领函人: │______人民检察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
交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
│律师拟前往_____会见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
│疑人____。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
十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
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
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二
│
存根 │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
│ 第 号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于__年__月__日经
│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交 付: │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或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批准人: │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或保证金为
│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时 间: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三
│
存根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书(涉及国家秘│
密案件用)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
│罪嫌疑人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
交 付: │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批准人: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时 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四
│
存根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
│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涉嫌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
交 付: │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收集、调取
│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批准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时 间: │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姓名_____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 个人姓名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
│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_______。
十五
│
存根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领函人: │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交 付: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批准人: │ 此致
│
时 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六
│
存根 │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
领函人: │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
交 付: │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批准人: │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请贵院通知。
时 间: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
│
存根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
│采取的强制措施。
领函人: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
│因涉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交 付: │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
批准人: │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 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
│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八
│
存根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
交 付: │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
时 间: │庭延期审理。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九
│
存根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
交 付: │__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
时 间: │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
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
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
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
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
民法院_______年___月___日( )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
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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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均衡企业负担,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和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注意总结经验,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退休基金制度,妥善解决企业之间负担退休费用畸轻重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范围
我市国营企业、中央在津企业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经国家批准由主管部门按系统统筹的中央在津企业除外)。
第二条 统筹项目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工资和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发给的生活补贴;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三)生活补贴费(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
(四)冬季取暖补贴;
(五)因工致残的退、离休人员护理费;
(六)丧葬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八)生活困难补助费(市总工会、财政局津工发〔1986〕126号、津联企〔1986〕254号文规定)。
退、离休职工医疗费、家属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福利性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企业支付。
第三条 基金征集
退休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征集。征集比例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核定。一九八七年的退休统筹基金,按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的15%征集。
因实行统筹,增加退休费用负担过多的企业,其增加的部分,50%由企业自行消化,50%由财政部门调减利税解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发,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调整解决。
退休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四条 基金管理
退休统筹基金实行差额拨缴结算办法。当月退、离休人员按统筹规定应发给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本人,五天内企业填报《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结算。当月退、离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同时填报《退、离休职工增减
情况表》。《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退、离休职工增减情况表》由市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统一印制。
当月退休统筹基金经审核、结算后,企业应上缴的差额部分,即由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委托开户银行按“托收无承付”办法(免签协议)以优先扣款顺序托收,转入区(县)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应下拨给企业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在五天内以“付款
委托书”方式委托开户银行拨付给企业。
逾期不办理结算的企业,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按统筹基金征集比例予以全额征集委托银行托收,待企业结算后,多退少补,对应交而未交的差额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各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于下月十日内向市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结算,结余上缴,不足下拨。结算办法按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市、区(县)劳动保险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有关帐目和报表,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各企业和各级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必须如实填报《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按照规定日期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少报工资总额,多报退休费用支出。对少缴或虚报冒领的单位,经核实后要如数补缴和追回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分别在银行设立“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退休统筹基金存入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 统筹机构
市建立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区(县)建立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事业单位,隶属市、区(县)劳动局领导,负责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调剂、使用。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的事业费用,从退休统筹基金管理费项下开支。管理费为退休统筹基金的1.5%,由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提存。在银行开立专户,年终节余,结转使用。各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的事业费用,每年按市下达的编制人数和事业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编制
预算,报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核定,分季拨给。
第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
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发。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七条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一九八六年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底前,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办理移交。企业改组、合并、破产时,主管部门须将原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改变隶
属关系的情况,通知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以便按新的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征集和拨付退休统筹基金。
新建企业从在银行开户之日起执行本办法。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离休、退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市、区(县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退休统筹基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起试行。
198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