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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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财政部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三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16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三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请计算机、打印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13年1月16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3  xialing@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李思彤 010-83886194  

  附件: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

  2.《承诺书》(第十三期)

  3.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稿).pdf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119244642.pdf

附件2——第十三期节能清单《承诺书》.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339964691.doc

附件3——第十三期节能清单注意事项.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3405938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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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1998〕1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主要是针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做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行为的处理意见,原则上不适用于非专卖店的情形。但是,
如果该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强或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认,则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216号)中,“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这里的“地域”指的是,在1993年7月1日前,服务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其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包括进行广告等促销活动)的
地域。至于该文中“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可以由处理该案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处理。



1999年2月10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3〕2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报损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损指国有企业报损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国有企业的资产报损行为必须报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审核确认。

第二章 报损条件

第四条 应收帐款可作坏帐报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追收,确实难以收回的。
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资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具有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
3、不足3年,但经有关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证明材料的。
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设置备查帐簿,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第五条 存货与固定资产报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各种客观的原因使其丧失原有效能,并且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4、经削价处理或专项评估后,造成减值或贬值的。
第六条 长期投资报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接受投资的企业、单位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实不能收回投资的;
2、接受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的原因已不存在,或经专项评估后造成贬值的。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报损资产时,就报损资产的种类、金额、报损原因等形成预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在取得其投资主体书面同意后再报市国资办(筹)。
第八条 国有企业报损资产实行备案核准制。国有企业具有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报损由其投资主体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办(筹)确认;国有企业未明确其投资主体的,可直接报市国资办(筹)组织审批。

第四章 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

第九条 企业投资主体成立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组长,市国资办(筹)指派专人任副组长,安排专人负责审批企业报损的资产。
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组长。
第十条 凡报损的资产都由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办(筹)备案或确认。
第十一条 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成员由组长在以下人员中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办(筹)确认:
1、企业财务负责人;
2、企业与报损资产相关部门负责人;
3、投资主体专业负责人;
4、职工代表;
5、市纪检监察部门代表;
6、外聘专业人员代表;
7、其它。
第十二条 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负责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