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42:24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

法[2012]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看守所监管工作压力,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利用法院专网,在看守所内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看守所提供一间讯问室或小法庭,用于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讯问室或小法庭的选择应便于审讯和开庭,由看守所、人民法院商定。
二、远程视频讯问室的网络铺设、房间改造以及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维护,由人民法院负责解决。
三、远程视频讯问室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审讯,亦可用于人民法院开庭。在非远程视频审讯、开庭期间,讯问室可供其他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2012年9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吸收和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繁荣我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
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
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鼓励国营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投资者组成开发企业。
第五条 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 成片开发区域和开发项目及其选址定点,可以由开发企业提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第八条 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使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沿海经济开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沿海经济开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使用耕地超过三亩,四亩以下,其他土地超过十亩,十五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权限内的,由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
(三)使用耕地超过四亩,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超过十五亩,二千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使用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或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自然风景区内进行成片开发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自治区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方式、最高年限和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就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出让金。出让金包括征地成本、合理利润、管理服务费等项,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城建、房产、物价、财政、税收、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外商投资者应当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但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根据不同的开发目标,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开发目标是属于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开发目标是属于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的,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开发目标是属于经营工业、仓储业的,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开发目标是属于经商营业、旅游、服务行业的,二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开发企业使用的水、电费价格以及购买用于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的价格,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成片开发区域投资举办企业。
鼓励在成片开发区域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六条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自治区邮电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9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收容遣送站陆续发生将查不清地址的痴呆、精神病人随意丢弃在遣送途中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违背民政部门职业道德的错误做法,不仅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威信。为杜绝此类
事件发生,望各地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严格把好收容遣送关。目前,收容遣送工作仍执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收容的对象,概括讲就是乞讨人员,不要随意扩大收容范围。在遣送外省籍流浪乞讨人员时,
必须送到其户口所在省的对口接收站;遣送本省内的,要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接收单位,并要有交接手续。省与省、站与站之间,要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搞好联合协作,对疾呆、精神病人要认真观察询问,避免错送,杜绝不负责任的丢弃行为。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还要结合收容遣送工作的特点,进行忠于职守、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更好地为收容遣送对象服务。
三、要严肃法纪,赏罚分明。对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处分的要给予处分,不能姑息迁就。对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及时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收容遣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困难,取得领导的重视,以便通过地方财政,逐步解决收容遣送经费不足、房舍破旧、交通工具缺乏等问题,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开展。



198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