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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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17日,民政部

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部综合计划司制定的《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搞好基本建设工作,是加强民政自身基础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职责,统一协调,改变各行其是、管理不善的状况,充分发挥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民政部的基建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对本办法有何补充修改意见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报综合计划司,以便适时组织修改。

附: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 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 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 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 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 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0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 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 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章 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半年调整计划。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 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 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 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 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协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没有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 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 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与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计划,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经验,为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参与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须分管。
2.财务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建财务计划。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应结合当年预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情况,及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十五条 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计划;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 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计划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按照拨款原则,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 为控制基建资金,对以下的情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计划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计划、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及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 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后结算。最后结算时,建设单位应认真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变更证明书)结算。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基建会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则,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 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如果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 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

第六章 基本建设物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本建设物资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对基建施工过程中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申请、订货、采购、验收、保管和供应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和部管物资、专用机电设备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物资主管部门申请指标,然后根据有关指标定额划拨给各建设单位。建筑材料的调拨依据是“三材”概算定额。品种由建设单位申请或自行串换。
第五十八条 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通知单后,交施工单位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
第五十九条 实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然后依照定额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供货。
所有地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十条 无论采取哪种供料方式、何种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均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搞好物资材料的采购、供应、储备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劣代优,铺张浪费等现象应加以制止。所有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设计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重要装修材料的选择、订货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材料保管是物资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保管人员要单独设置,主要领导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材料到货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认真清点,做到票物相符。严格建立仓库材料帐目,建立分类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 材料保管人员、采购供应人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材料、设备数量,帐物必须相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库存材料统计表”。
第六十三条 对停缓建项目的库存、场存材料,必须自停缓建起,彻底进行清仓查库,并详细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在停缓建期间,一切材料设备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内容。乘余的设备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六十五条 凡需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提出报废意见,经开户建行签证后,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六十八条 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自检和初验,并组织和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然后,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交工手续。
第六十九条 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个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条 为使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准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意见。
第七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 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八章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计划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具体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根据年度基建计划,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8.拟制和颁发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
9.参加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掌握并汇总基本建设情况,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加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协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并协助使用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5.检查并掌握基建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1.根据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上级指示、安排、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基建项目筹建班子(建设单位)。
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资产。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办法,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1.选择建设地点,提出选点报告。
2.组织工程技术勘察,负责组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调查了解工程地域内的水文、地质、交通、气象、电力和资源情况,并提出工程技术勘察报告。
3.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成果和水、电、运输协议文件等设计资料。
4.编报设计任务书。
5.办理征地拆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选择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
7.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8.组织工程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9.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10.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半年调整计划。
11.编报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12.编报基建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
13.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14.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
15.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作, 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16.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年报和竣工决算,核算建设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报送上年度基本建设情况文字报告。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为加强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总投资的一定比例配备基建管理人员。
2.基建管理人员可以从本单位选配,也可向社会招聘。必须由有一定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人员担任。
3.基建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级财务、统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和政策法纪教育,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技术。
5.基建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评定(聘任),各单位应纳入人事干部考评一并考虑。
6.工程竣工后,暂时没有后续建设任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妥善安置。为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编内的干部、职工可安排在基建房管部门继续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由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列入计划的自筹资金投资和外资、补偿贸易等来源形成的一切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前,统归部基建主管部门实行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部领导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十二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包括有偿调拨、无偿调拨、转卖),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基本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纪检”和“监察办”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汽车和全国民政系统的专用汽车(救护车、 殡仪车、收容遣送车、救灾专用车等)的计划、订货、改装生产和分配工作, 各直属单位的汽车数量编制配备和更新补充事宣,由部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具体按《民政部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部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下发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同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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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府发〔2012〕1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2年2月18日,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分别负责各重大项目建设的调度、检查与督促。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同时,要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相互补台、相互支持,加强沟通、搞好协作,共同做好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各局(办)、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为总抓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加一推”主基调,按照“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首要抓园区、核心抓招商、突破抓转型、跨越抓项目”的思路,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和农业现代化提升三大战略,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实力魅力活力文明幸福六盘水。
  第十三条 按照“稳中求快”的总基调,“能快则快、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总要求,“突出特色,做大总量,提速转型,增比进位”的总目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适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更快更好发展。
  第十四条 强化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鼓励创业、创新、创优,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时、高效、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特区、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起来,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经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努力营造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高使用率,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加大政府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重要事项及重点工作新闻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常务会议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方能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并视为已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星期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同时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市长办公会议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方能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并视为已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有关工作情况;
  (三)研究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星期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其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以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并实行计划管理。会议方案必须提前2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专项业务工作会议,需要各县、特区、区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原则上应提前5天送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长同意后方可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为目标,加强电视电话会议、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与使用,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市委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应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审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政务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省直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报送的点题政务信息;
  (八)外省(市、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六条 对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一)上级党政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国家、省和市有关领导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九条 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的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大现场办公力度,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每月向市长报告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打算,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梳理、汇总,报请市长审定后向市委报告。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或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外出参加会议返回后,应向市长书面报送会议情况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2月18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08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对我国公司财务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公司财务监督机制,但是这并没有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频频发生,根源在于我国的财务监督制度仍存在缺陷,会计法已经做了修改。现在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际,希望能在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外部,引入英国的审计员制度;内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董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财务监督制度;公司法;审计员制度;监事会;独立董事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公正,各国公司立法日益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在我国,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公司法》第54条、策12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第175条第1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监管责任等等。
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但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国存在会计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而且其严重程度已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会计界所公认。尤其是虚假报表事件在股市频频出现,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该建的账不建,或者账外有账,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使用、会计报表的编制随心所欲,种种不规范的会计操作在我国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乱的会计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财务监督不力。 “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和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经理阶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国政府已意识到了这点,并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实行会计委认制、政府派驻监察员或财务总监,修改会计法并实施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
经修改后《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违法的,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力。现在,我国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应该借此机会强化《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从外部,公司法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应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这一制度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与英国公司法上的独立审计员制度存在以下区别:首先,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是每家公司必须任命的常任审计员,他随时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临时聘请的审计员,目的是审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而且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详细审计,只能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错误及舞弊行为。其次,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并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由董事会聘请,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公司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就变更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导致了一些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考虑经济利益而屈从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国公司法赋予审计员执行职务的所需的权力,如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便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加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我国要发挥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填补《公司法》关于审计员规定的空白,借鉴英、法等国的独立审计员制度的规定,对审计员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与义务、解任与辞职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2)从内部,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在我国,虽然公司有监事会专门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但《公司法》缺乏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善,致使监事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没能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对监事会的运作规定得相当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监事会由于监督体制的健全,监事会确实在财务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股票的分布越来越分散,交易越来越频繁,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越来越少,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一、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而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2]。二,“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3] 三,为了加强对大型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监事会之外可以设置会计监事。四、扩大及加强监事的职权,规定监事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业务情况;有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员)帮助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情况等。
(3)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亦称外部董事)”[4]。“独立董事制度在约束经理人,减少财务虚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5],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刚刚登陆中国不久,独立董事一要“独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对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独立”不易,“董事”更难的现实状况,应当首先从立法的层面上为独立董事的“独立”和“董事”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司法》修改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健全这个重要的制度。“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上恰好有着互补性。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产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独立性外,还由于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三大特点” [6]。立法时应当注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协调,避免出现矛盾的规定。

参考书目:
[1]徐悦.从财务角度看独立董事[J].财政研究,2002,(6).55
[2]常健.饶常林.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3).146
[3]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4
[4]韩志国.独立董事:管理革命还是装饰革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
[5]李永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管理现状及应对策略[J].财会研究,2003,(2).39
[6]张绍生.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