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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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通知

1990年1月10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11月10日苏法刑二(1989)202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死缓犯、无期徒刑犯一年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另一年度内受到劳改支队大会表扬;有期徒刑犯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对此项规定,我们进行了研究,并报经院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所谓立功,必须是某个人在某件事上做出了重大突出的贡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服刑中的罪犯的立功表现,指的是罪犯在某件具体事情上的突出贡献。《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的立功表现作了具体的解释。
我们认为你院的上述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不符,罪犯一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一年受支队大会表扬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应作为确有悔改表现来对待,或者比一般有悔改表现在减刑时优先考虑,但不能视为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作为确有立功表现并予以减刑,应按照《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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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2001年8月30日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05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83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110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31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4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7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92件,占受理申诉量的7.05%;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2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申诉19件(其中包括联通CDMA被申诉1件、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1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3件,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6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申诉乱收费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2%;

  2、申诉资费争议的38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1.3%;

  3、申诉服务质量的4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7.8%;

  4、申诉通信质量的7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7.6%;

  5、其它申诉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1%。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7月底,申诉中心在92件立案申诉中,已结案83件。

  附表一:申诉中心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
  ┃申诉方式│电话 │信函  │电子 邮│传真│来访 │合  计 (件┃
  ┃月  份 │   │    │件   │  │   │)      ┃
  ┠────┼───┼────┼────┼──┼───┼──────┨
  ┃4月   │443  │53   │16   │25 │4   │541     ┃
  ┠────┼───┼────┼────┼──┼───┼──────┨
  ┃5月   │357  │21   │10   │24 │2   │414     ┃
  ┠────┼───┼────┼────┼──┼───┼──────┨
  ┃6月   │283  │36   │5    │25 │1   │350     ┃
  ┠────┼───┼────┼────┼──┼───┼──────┨
  ┃合计(件)│1083 │110   │31   │74 │7   │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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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
  ┃经 营 者 名  称 │被申诉的 │被申诉量 (│2001年6月底   ┃
  ┃          │电信业务 │件)    │ 用户数(万户) ┃
  ┃          │     │      │        ┃
  ┠──────────┼─────┼──────┼────────┨
  ┃中 国 电 信   │固定电话 │32     │16423.1     ┃
  ┠──┬───────┼─────┼──────┼────────┨
  ┃中国│联通GSM    │移动电话 │17     │3073.1     ┃
  ┃联通│       │     │      │        ┃
  ┃  │       │     │      │        ┃
  ┃  │       │     │      │        ┃
  ┠──┼───────┼─────┼──────┼────────┨
  ┃  │联通CDMA   │移动电话 │1      │*        ┃
  ┠──┼───────┼─────┼──────┼────────┨
  ┃  │国信寻呼   │无线寻呼 │1      │4397.9     ┃
  ┠──┴───────┼─────┼──────┼────────┨
  ┃中 国 移 动GSM   │移动电话 │33     │8603.0     ┃
  ┠──────────┼─────┼──────┼────────┨
  ┃吉 通 公 司     │IP电话  │2      │-        ┃
  ┠──────────┼─────┼──────┼────────┨
  ┃其    它     │-     │6      │-        ┃
  ┠──────────┼─────┼──────┼────────┨
  ┃总   计      │-     │92     │-        ┃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表示暂无统计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申诉分类 │乱收费│资费争议│服务质量│通信质量│其它│合  计  ┃
  ┃企业名称 │   │    │    │    │  │ (件)   ┃
  ┠─────┼───┼────┼────┼────┼──┼─────┨
  ┃中国电信 │1   │15   │13   │3    │  │32    ┃
  ┠─────┼───┼────┼────┼────┼──┼─────┨
  ┃中国联通 │1   │6    │9    │3    │  │19    ┃
  ┠─────┼───┼────┼────┼────┼──┼─────┨
  ┃中国移动 │   │14   │18   │1    │  │33    ┃
  ┠─────┼───┼────┼────┼────┼──┼─────┨
  ┃吉通公司 │   │2    │    │    │  │2     ┃
  ┠─────┼───┼────┼────┼────┼──┼─────┨
  ┃其它   │   │1    │4    │    │1  │6     ┃
  ┠─────┼───┼────┼────┼────┼──┼─────┨
  ┃合计(件) │2   │38   │44   │7    │1  │92    ┃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