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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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弄清事实,征求工会意见,做到实事求是,慎重处理。
二、《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辞退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被辞退的职工,辞退前的集体户口的,其户粮关系应当迁出企业。其中:家庭不在企业所在地的,户粮关系可迁到配偶、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所在的城镇;辞退前在中小城镇的,一般不得迁往大中城市,少数家庭确有困难的要求迁往的,由原企业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与迁入
地区的公安部门联系,凭迁入地区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家居农村的职工,愿意迁回农村的,其城镇户粮性质不变;个别单身职工无亲可投的,允许单身立户。
四、被辞退职工,办理落户手续后,可持辞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企业应将被辞退职工的档案材料及时送达。
五、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对被辞退的职工,要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指导他们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在招收录用上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六、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的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暂由市、县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受理劳动争议的申诉进行仲裁。争议未作出仲裁之前,? 杂ξ制笠档拇峭司龆ā>讲枚ǎ粲诖泶淼模笠涤Ω涸鹗栈馗垂げ⒉狗⒐ぷ省6灾俨貌环模梢韵虻钡厝嗣穹ㄍテ鹚摺? 七、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可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本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以厂长通令形式公布实施,并抄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九、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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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医疗费用 支付范围 标准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计生委。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5年5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

  (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等


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堵塞漏洞,减少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凡属财政供给经费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电话安装的范围: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职正处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公款安装一部住宅电话,夫妻双方均为正处级以上干部的,只限一方安装电话,原则上由职务较高的一方负责安装,如夫妻双方职务相同,由男方单位负责安装(正处级以上的虚职领导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在此
规定范围,不可比照执行)。
(二)省公安厅、安全厅主要科室负责人及其它单位个别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条 已故领导干部的住宅电话,从其工资停发之月起,月租费自理。在其配偶亦故世后,若子女继续使用电话,须向单位交纳电话初装费。
第五条 对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律改为私人电话,实行电话费定额补贴的管理办法。即将原开户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过户给电话用户,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电话费补贴,由电话用户同电信局直接结算电话费,超出限额的,
费用自理。
第六条 公费住宅电话开支定额标准:
(一)正副省级干部及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副秘书长以上干部,电话月租费实报实销。
(二)现职厅(局)级干部,电话月租费标准为60元。
(三)现职正处级以及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电话的其他人员,电话月租费标准为40元。
(四)离退休干部,凡其在职期间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范围,并已安装了住宅电话的,其电话月租费标准等同于在职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是工作的需要,不是一种政治生活待遇。省直各单位,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公费安装电话的人员逐个核定,真正做到公正合理,保证工作,节约经费,群众满意。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由省纪检委,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