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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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地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所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条件的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有条件的非经营性项目,均应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的确认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由现有企业负责建设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以及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二)需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的公司为项目法人;
(三)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由安排投资的政府部门指定法人单位或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单在注册登记手必须报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备案,并抄报财政、国资、审计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一并报批,不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或转报。
第六条 项目在建设期至少有一名董事或负责人常驻现场。
项目法人应建立例全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审定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和竣工决算草案;
(九)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的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风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和竣工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以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免按重庆市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制度。凡拟担任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人员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国家计委或国家有关部门、重庆市计委进行资格认定或参加培训,并取者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重庆市计委或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和还本付息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项目考核的结论作为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比例由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审定。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奖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励,总经理对其余工
作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对其责任人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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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在龙泉驿工业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鼓励外商在龙泉驿工业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加速龙泉驿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批准在工业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凡工业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对在工业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取得约定成效的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可以投资兴办服务性行业或投资经营居地产开发业。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优惠价格计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龙泉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六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下列办法计征所得税:
(一)从开始获得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现的所得税。
第七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给予下列地方性税收优惠:
(一)在工业区内自建或购置自用新建房屋的,自建成或购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八年。
(二)从企业批准成立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第六至十年减半收车船牌照使用税。
第八条 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其他折旧方法。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产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有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并应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如果企业自身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可以通过国内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水、屯、气和通讯设施,由工业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确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被录用的本市在职职工,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工业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定生产计划,筹借、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
第十八条 外籍职工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入境的,公安机关要简化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工业区内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等,酌情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二十条 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工业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水利电力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试行稿)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经济技术责任制的通知》,计设〔1986〕256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部(84)水电水建字第20号《关于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和(83)水电水建字第19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颁发试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以来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院技术经济责任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勘测设计单位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勘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勘测设计单位的活力,做出更多质量优、技术水平高、效益好的勘测设计。因此,勘测设计改革必须围绕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要坚决制止那种只注意完成实物数量和单位经济收入,忽视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片面做法。
各勘测设计单位首先要充分发挥自已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的专业优势,高质量地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在此基础上,再承担力所能及的其它任务,做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二、性质和任务
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费的分配改为按承担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测设计费用。必须遵循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把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勘测设计指令性任务放在首位。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站在国家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坚持原则,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设计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三、加强项目管理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作现一般分为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四个阶段,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三册)》和《(水电)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编制项目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大纲,提出控制工作量和所需经费概算,经审定后,按进度分年安排。
各单位要深化项目的技术经济责任制,使各级人员的技术责任与经济责任挂钩,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特别要加强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责权,使其能对该项目的力量安排和经费使用,有必要的权利,保证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各单位要加强按项目管理,计划要求要明确,安排要具体;统计检查要有重点,有分析;计划、统计、成本核算要口径一致,摊销合理。重要项目需编制网络计划,对计划实行追踪,随时检查和预测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按原计划执行。对于没有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供图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的,以及设计质量差的项目,要追究责任并认真严处。
要逐步打破按地区分配项目勘测设计任务的作法,通过试点,推行择优选择勘测或设计单位。
四、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和目前情况,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项目有关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费用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在建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费用,均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三册)》和水电部(83)水电水建字第19号文关于《部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办法》编制项目概算,经审查核定后,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中,由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投资中带帽下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和经费支付协议,按图纸交付情况拨款和结算。
1986年续建工程项目的剩余勘测设计费,仍按(83)水电水建字第48号文所下达的总经费执行。
(二)前期工作项目的勘测设计费用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面广、进点困难,规划、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等前期工作量大、周期长,各单位要有战略眼光,早动手、多储备;一些重要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研究,需要更早地进行。但目前经费不足,在资金渠道和财务管理不变的情况下,现暂采取分步实施收费标准的办法。
(1)初步设计的费用按上述(一)的方法,编制项目概算,经审定后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待工程列入年度计划后先用于归还前期工作费。
(2)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水电部(或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下达的河流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指令性任务,由部核拨事业经费(包括水电资源勘探费)。费用也按上述(一)项办法计算,年度经费根据当年勘测设计计划项目、进度要求和上级经费来源情况核定。
(3)其它零星勘测设计项目及规程、规范、手册、大型软件开发等业务建设,也要编制工作量和经费概算。各勘测设计单位要从成本中预提4%用于勘测设计院内部业务建设,从已实行全额收费的在建项目中再提4%安排,规划院下达的水利水电规程规范及大型软件开发为使规程规范,大型软件等能及时提出成果,委托单位(部门)与承接单位要签订经济合同。
(三)扩建项目的勘测设计费
根据(83)水电计字第297号文关于水电扩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问的通知:“扩建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由有关电管局,电力局筹集,……待项目批准后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从投资中归还。”由设计院与生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由生产管理部门支付(或垫付)。
(四)按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乱收费
由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情况复杂,在选用定额、指标、系数计收费用时,要按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能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凡复用、套用已有的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项目,应按规定适当扣减收费额;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也要根据计划或协议按交图情况支付勘测设计费。
五、必须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放在首位
各勘测设计单位都要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放在首位,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
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特别是没有完成重点勘测设计项目时,应根据情节,减少该单位年度奖励基金;年度重点勘测设计项目,指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技施设计,列入五年计划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其他由上级或主管部门年度指定的重点项目。
由于上级的或其他协作单位的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也应及时给予回复,凡不反映自行改变计划的,也要酌减年度奖励基金。
六、盈余分配,节支分成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2号文及水电部(87)水电财字第2号文通知:自1986年开始,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的盈余,15%作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有关规定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5%上交水电部,5%交主管机构(水规院直属单位上交水规院),其余留给勘测设计单位使用。
留给勘测设计单位的盈余,按财政部(85)财文字第559号文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四项基金的具体比例:勘测设计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为50%,后备基金为5%,职工福利基金为15%,职工奖励基金为30%。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正常开支时的备用基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的不足。
实行项目管理工作量经费包干的前期工作项目,按审定后的工作量及费用概算,分年度下达。在项目未完成之前,按年度完成的工作量及核定的单价结算,计算节支;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补充修改审查合格后,按费用概算进行结算,其项目工作量节余部分为经费的20%以内时,盈余全部留给勘测设计单位,超过20%以上部分的盈余,留给勘测设计单位50%。
实行投标招标及投资包干的在建工程,由于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优化设计和修改设计或由施工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论证修改等原因而节约了工程量和投资,经建设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其节约部分按规定上交外,留成部分的分配设计单位可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具体商定,签订协议。
七、考核办法
考核要围绕以提高质量、水平、效益为中心,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和办法。
(一)水电部(水利电力规划设计院)对部直属单位考核的主要指标:
(1)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2)产品质量和水平;(3)产品社会效益;(4)劳动生产率和利润。
考核产品质量主要根据设计文件,专题报告审查评定质量等级,全面质量管理情况和技术水平;考核产品社会效益主要评价产品的社会经济效果,是否重视宏观经济和优化方案。
计划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各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重要专题报告,提交时间进度,施工图纸交付合同执行情况。
(二)勘测设计单位内部考核
按以上精神,逐级考核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工程效益、进度、定额执行情况,团结协作,劳动态度等,不合格的产品要返工重做,并要扣分,返工部分不计入完成的工作量。
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八、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
设计审查评定为优良的设计产品及被评为优秀的设计,按优质优价精神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后,奖金发放要按国务院有关条款执行。
经过综合考核,完成勘测设计文件质量好、项目多、劳动生产率高的单位,应得奖金的高额;反之,得低额。
各单位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鼓励先进的原则,应按考核结果,从奖金总额中提出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那些完成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和大型软件开发等工作中,质量好、水平高和效益好的人员,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还要给予较多的奖励,同时进行表彰。
(二)惩处
勘测设计产品不合格者,退还原单位重新编制报审,合格后再补足规定的费用;情况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扣减勘测设计费。
为保证重大施工项目的设计图纸供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新出现的勘测设计具体问题,勘测设计单位要派能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设计代表组驻工地;设计图纸如不能按期交付,且对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报我部同意后可扣减勘测设计费。
九、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按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工作,要从进一步完善按项目建立健全计划、统计、财务、物资劳资等有关管理制度要抽出一定比列的设计,科研和勘测生产人员,从事业务建设、技术开发及进行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的基础工作,以及完成上级下达的规程规范业务建设工作,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在奖励、晋级等方面应享有与直接从事生产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各单位要加强定额管理,要在控制定额的指标控制下,分析现有的资料,制订各单位内部执行的生产定额。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科学的勘测设计项目管理的计划统计财务管理制度。要按项目完善原始记录、台帐和成本核算等制度。
十、业余设计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6〕1275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
(1)勘测设计单位在满足在建项目施工供图,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的外业部分)。
(2)业余设计的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负责。
(3)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入80%,归入单位的正常收入,20%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30元以内免征奖金税,超过30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内。
(4)业余设计应纳入院统一计划之内,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任何个人都不准私自搞业余设计。
部属单位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勘测设计项目,每年由水电部和水电规划设计院分别核定下达。
十一、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