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8:46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1978年12月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矿区、矿井(露天矿为采区、下同)、中段的闭坑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闭坑工作系指矿区、矿井、中段开采完毕,以及因地质条件或其它特殊原因使矿石在短期内无法开采,而需封闭的矿区、矿井、中段时所进行的工作。
第三条 加强闭坑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家地下资源和生产设施;同时也是为了系统地整理矿区、矿井、中段开采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资料,丰富化学矿山勘探、开采及科学管理的经验。各矿山企业都应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第二章 闭坑的条件
第四条 关闭矿区、矿井、中段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必须保障有效地开发已开拓矿区、矿井、中段的有用矿物资源,避免在短期内出现闭坑后又需重新恢复生产的现象。
第五条 矿井、中段关闭应具备的条件是:
1.矿井、中段的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已结束,资源已摸清。
2.拟关产矿井、中段范围所探明的一切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已经采净出光。
3.拟关闭矿井、中段范围的损失矿量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4.拟关闭矿井、中段范围的地质、测量资料已经收集完毕,遗留问题已完善处理。
第六条 矿区关闭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关闭范围(包括矿区外围及深部)的矿产资源已经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彻底查清,且其地质结论或勘探报告已经上级机关批准。
2.关闭范围所探明的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其采矿出矿工作即将全部结束。
3.因技术、经济或安全等原因而损失的储量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4.矿山应保留的地质、测量、开采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工作已全部结束。

第三章 闭坑报告制度
第七条 所有生产矿区、矿井、中段准备关闭前,均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总结报告,并严格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为能完满编制闭坑总结报告,各矿山企业自基建工程开工之日起,即应开始着手积累资料。矿山自基建起直至闭坑止,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计划、统计管理;对矿山各项技术、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资料,应及时地全面进行收集和综合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中段结束作业前,矿山生产部门应会同地测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鉴定和验收中段是否已符合闭坑条件。而后由生产部门会同地测部门等共同编制中段闭坑总结报告。报告经生产矿长组织讨论及签署后,于中段关闭前三个月呈报上级主客机关。
矿区、矿井闭坑前,应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局(矿)长组织有关处(科)室、车间(场、队)进行鉴定验收。确认已符合闭坑条件后,在总工程师或生产局(矿)长领导下,以生产技术处(科)为主编制矿井、矿区闭坑总结报告。由总工程师及生产局(矿)长签署后,矿井闭坑报告在矿井关闭前六个月,矿区闭坑报告在矿区关闭前一年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闭坑总结报告应随同申请闭坑文件一并上报审批。并抄报有关地质部门和储委。
第十条 矿井、中段闭坑总结报告既是申请矿井、中段关闭的依据,又是地质和开采工作的阶段总结,也是矿区闭坑的基础资料。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一。
矿区闭坑总结报告既是一个终止生产、关闭生产系统的请示报告,也是矿山生产建设发展史和经验的全面总结。因此要求内容较齐全。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 矿区、矿井、中段闭坑总结报告要求文字简炼,清晰明了。文字报告及其附件的用纸一律规定长为二十七厘米,宽十九厘米(即标准纸十六开本),附图应按同样的长度和宽度折叠,折成“手风琴式”,并把图签折在外面。
第十二条 在矿区开采完毕前,还应着手根据矿山全部地质资料及开采工作进展情况,编写矿山开采完毕后的最后地质报告(报告内容应与原地质报告内容对应),随同申请矿山关闭文件一并上报审核。
第十三条 闭坑总结报告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中段的关闭和闭坑总结报告由矿务局(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矿井和小型矿区的关闭及闭坑总结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部备案。
3.大、中型矿区的关闭和闭坑总结报告,由部审批。
4.凡经全 国储委批准储量报告的大、中型矿山的闭坑 总结报告应同时有全国储委共同审批。
5.凡经省储委(或分储委)批准储量报告的矿山的闭坑总结报告,应会同省储委(或分储委)审批,报部和全国储委备案。
第十四条 闭坑总结报告未经批准时,不得拆除生产设施和毁坏生产系统或自行任意处理。

第四章 闭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闭坑总结报告及申请闭坑文件经批准后,应由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处(科)室,车间(场、队),制订闭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关闭井巷或露天采场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下部的保安矿柱、生产设施压矿、露天边坡的边角矿等。同时,还应拆除全部管线、铁道、设备、电气器材,并尽可能回收支护材料和金属构件等生产设施。
第十七条 封闭井巷时,应在巷口做好井口标志,标注封闭日期;竖井井口应设置防护网或用混凝土封盖、采空区顶部和地表崩落最终边界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网。
第十八条 矿区控制测量网(点)应有图件存档备查,对于基线端点的标石、标志应采取保护措施;无法保存者,应以文字说明其与国家控制网(点)的联系。
第十九条 矿区关闭时,应将全部矿区地质勘探报告、矿山扩大初步设计、基建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文件和经批准的闭坑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所有原始资料,一并上交上级主管机关归档存查。
第二十条 在矿区关闭时,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及一些公用工程设施,专用铁路及码头、供电和勇气专用线及设施、机电设备和物资器材等,应与需要利用的有关部门商计。做好移交手续和善后处理。
1.对于永久性建筑物及一些公用工程设施,化工系统不再安排使用时,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与当地政府机关协商,办理固定资产及有关技术资料的移交手续。
2.专用铁路和码头、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迅勇气线路及设施,属于矿山企业投资,基建竣工后交付其它有关部门管理者,当矿区封闭后不再使用,须拆除或转移调拨的,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机电设备和物资器材,根据谁供谁调的原则,由企业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矿井、中段闭坑总结报告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章 前言(矿井或中段开发简况)
第二章 矿体地质及矿山地质工作评述
1.本矿井或中段的矿体地质特征及探矿工作评述;
2.矿石储量倮有和变动情况及探采对比;
3.各种地测工作量。
第三章 矿体开采工作总结
1.采矿方法及评述;
2.完成采掘(剥)工程量;
3.矿石损失贫化情况;
4.采掘(剥)工作经验教训;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分析。
第四章 结语
1.矿井、中段关闭的处理意见;
2.地测采遗留问题及处理。
二、图件表格
1.本矿井或中段地质平面、剖面图;
2.探采对比图;
3.采场单体设计和施工图;
4.储量计算图;
5.采掘工程素描图;
6.采矿方法图;
7.有代表性的贫化、损失计算图;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9.主要工作量统计表。

附录二 矿区闭坑总结报告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矿区交通位置;
第二章 矿区勘探及开发简史;
第三章 矿区储量及地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篇 矿区地质工作及结论
第一章 地质勘探工作和矿山地质工作及评述(包括历年完成的各种地质工作量);
第二章 矿床地质和水文地质概述;
第三章 地质储量及变动;
第四章 探采对比;
第五章 资源利用情况(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料及尾矿的情况)。
第三篇 矿山测量工作及评述
第一章 测量方法及精度;
第二章 历年完成工作量;
第三章 损失贫化计算及结果。
第四篇 矿山开采工作及评述
第一章 矿山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第二章 矿床开拓和采矿方法;
第三章 提升、运输、排土;
第四章 通风排水;
第五章 安全工作;
第六章 供水供电及其它。
第五篇 企业管理工作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划、劳动、财务管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包括三级矿量、损失贫化管理);
第四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篇 结语
第一章 最终结论;
第二章 地质、测量、开采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三章 关闭矿区后的生产等安排意见。
二、图纸资料
1.矿区交通位置图;
2.矿区地质地形图;
3.矿区总平面图;
4.采掘工程终了纵投影图和横剖面图;
5.各中段开拓工程平面图;
6.开拓系统图;
7.采矿方法图集;
8.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剖面图;
9.矿区崩落范围图;
10.测量控制系统图。
三、附表
1.历年产品、产量、质量统计表;
2.历年投资、产值、成本、利润统计表;
3.历年掘进、剥离工作量统计表;
4.历年主要设备配置表;
5.历年主要原材料消耗统计表;
6.历年燃料、动力消耗统计表;
7.历年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字〔2007〕204号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州区、上饶县,上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整洁以及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的完好,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集休闲、娱乐、锻练和集会为一体的文化场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是指中心城区内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锻练和集会的开放性场所、公园(不包括社区内的场所、封闭性公园):

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中心城区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场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文化、体育、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并应遵循与城市绿地、公园,自然风貌相结合,成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户外生活场所,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广场在建设中的供水、供电、停车泊位、市政、园林、环卫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适应广场的功能需要。现已建成的城市广场的基础设施未达到供市民休闲、娱乐、锻练和集会的要求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改建完善。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广场,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的广场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及时限定项目筹建单位的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移交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对在建的广场,项目筹建单位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广场的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九条 广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场的保洁、保绿、设施维护和保安等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广场的保洁标准:污染物在责任区路段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广场内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应每周至少洗刷一次,达到路面见本色、无痰迹、无口香糖污迹、无泥沙、无淤泥。

第十一条 广场的保绿标准:广场内绿化植被完好,不得在广场的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污物;不得在树上拴家畜、晾晒衣物;不得扒树皮、撸树叶、采花、摘果、攀折树枝、践踏草坪、倚树搭棚,维护人员必须定期对广场内的树木、花草、草坪等进行施肥、浇水、修剪、养护。

第十二条 广场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广场内的各类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组织人员对广场内的各类设施进行检测、检修、保养,确保各类设施保持完好并保证安全,确保地面无破损,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确保整洁、卫生。

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等声、光、电设备每晚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两个小时(夏天19点-21点、冬天18点-20点开放或开启),双休日、重大节庆日应延长开放或开启时间。

第十三条 广场保安职责:维护广场的秩序,负责制止、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在广场实行 24 小时保安服务,及时疏通车辆和人员进出,维护广场的交通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出入安全,为市民提供必要的帮助,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组织警力定期巡逻,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举办各类活动期间,要增派警力,确保活动的治安秩序,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场内人员迅速、安全、有秩序地撤离。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交警部门负责维护广场及其周边的交通秩序,和有关部门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出入畅通。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做到各类经营活动合法有序,无无照经营等现象。

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负责广场的供电保障,确保广场的用电。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餐饮消费的卫生监管,查处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

第三章 举办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临时利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都必须经城市广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公民利用城市广场进行集会,以及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各类群众性活动须先经区级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市级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城市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或临时利用城市广场举办商业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7个工作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查、审批、备案工作,作出审查、审核或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举办的活动、各种公益宣传咨询活动和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广场,广场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提供场地、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临时利用城市广场举办商业活动,须依法向活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城市广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含起止时间)、主办单位、人员规模等。

2、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出席人员、受众群体、活动组织、安全保障、应急措施等。

3、填报活动审批表。申报单位需填写活动审批表(一式4份),供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配备移动公厕。

第二十六条 在中心广场内举办大型集会、演出、比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必须确保活动的安全,并联合公安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第四章 广场维护与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广场维护与管理所需经费坚持财政定额补助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每年在预算安排的城市管理维护资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广场设备维护、添置与管理,不足部分由广场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解决,市场运作的经营性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场内的广告设施设置权等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拍卖,依照《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广场内从事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城市广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重申我行人员因公出国报批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重申我行人员因公出国报批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我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 ,对外交往日益增多 ,近年来我行因境外考察、签约、培训以及参加国际性会议等出国人员逐渐增加。总行曾以建总便外字(89 )第1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办理出国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总函字(90)第246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出国手续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 ”下发各有关分行。近年来,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严格外事纪律,加强办理出国手续的管理工作,现重申我行因公出(境)国报批程序及有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9)10号文《关于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1)33号文《关于离休、退休人员不宜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各级领导出国必须是自已职级相称的和为主管其业务的需要 。不搞一般性的业务考察访问 ,不搞照顾和轮流出国 。已经离休、退休的领导干部不宜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行级领导出访除工作上的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两个国家和地区。出访一个国家时间5_7天,出访两个国家和地区者,不超过十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更改停留地点。率代表团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五人。出访港澳地区、东南亚地区应从严掌握。
二、我行人员参加地方政府、国内企业、公司组团出国,确属业务需要,可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属一般性业务考察和访问以及拉关系和照顾性质的出国应回绝,严禁利用职权向地方政府、客户、企业、公司提出或暗示邀请自己或本部门干部出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正、副行长、三总师因本行业务需要或随当地政府赴有关国家和地区访问、考察,在向总行报告时.需陈明我行与项目的信贷关系,项目有关情况,具体考察内容、日程,并附有组团单位的有关文件,国外邀请单位邀请函。分行自行组团,还需将团组成员名单、职务附上。以上文件均需提前20天(指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开始前)以正式公文(正件)形式报总行,获批准后方可对外表态。上述人员护照、签证手续可由总行办理,也可委托地方人民政府外办办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其辖内市分、支行处级以下人员(含正处级)出国(境),报管辖行审批。管辖分行在审批的同时,均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上述人员的护照和签证手续一律在当地办理。
五、为加强出国护照的管理工作,出国人员归国后应在15天之内将护照交给办理护照的部门(由总行办理的护照交还总行国际业务部外事处)。
六、为统一掌握,严格控制外事费支出,根据建总函字(91)第277号文《关于核定一九九一年外汇财务收支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各分行外事出访、境外培训经费预算,都必须事先报经总行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支出。
以前所发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皆以本通知为准,希严格执行。
附件:办理护照签证最短时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