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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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0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企业改制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关于企业改制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企业改制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妥善解决当前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退休人员和符合内退条件职工医保基金预提留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问题
  (一)改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改制时按一定标准预提预留,移交由新企业负责按十政发[1999]71号文规定按时足额缴纳,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预提预留标准为:以1999年度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企业缴费比例为基数,按6%的年增长率,提足平均余命10年的等额资产。
  (二)职工内退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按各自应缴费比例,以内退前应缴费为基数,按6%的年增长率,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缴纳,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企业缴费部分,改制时预提预留,并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负责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新企业从职工内退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三)内退职工正式退休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按一定标准预提预留,移交新企业后,由新企业按十政发[1999]71号文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内退职工正式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内退职工正式退休以后基本医疗保险费预提预留的标准为:以1999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缴费比例为基数,按6%的年增长率,提足平均余命10年的等额资产。
  二、关于企业改制产权变更过程中有关税费问题
  按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一)企业改组过程中内部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置换原企业资产,涉及产权交易的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承受方可免交应缴纳的税费。
  (二)企业改组中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三)企业改组前已办理相关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组后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中涉及的契税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平衡安排,全部用于困难企业改组费用的补贴。
  (四)改组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三、关于用经营权安置职工问题
  改制企业用门面、店所经营权安置职工时所涉及的税费问题,执行省政府鄂政发[2001]16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改组过程中内部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置换原企业资产,涉及产权交易的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承受方可免交应缴纳的税费。
  四、关于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问题
  为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在产权变更过程中,民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与企业内部人员购买享受同等待遇。
  五、关于企业女干部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女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目前仍在工人岗位上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应视同工人看待,办理退休手续。
  六、关于入库企业闲置建设用地问题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确须用于安置职工的闲置的建设用地应停止收缴入库工作,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
  七、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原有关文件与此文不符之处,以此文为准。本《补充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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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2001-10-10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自律,规范基金运作,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行业有序竞争,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基金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

第三条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基金的信心。

第七条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八条关注公众对基金投资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调整修正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投资交易行为。

第九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致力于基金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基金市场。

第十一条倡导成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从业人员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4.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5.有损基金业形象的行为;

6.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科〔2006〕7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认定实施行政许可。未获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军工电子行业计量检定工作。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范围分步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军工电子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具有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新申请计量机构的单位);
  4、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资格;
  5、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所在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6、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满足GJB 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提交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电子二级或者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明(复印件);
  5、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6、 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7、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8.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申请单位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按《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机构名称;
  4、开展计量检定的专业范围;
  5、发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6、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许可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书面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依据被许可单位书面变更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被许可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对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至少自检一次,并将自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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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将申请材料报送许可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许可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不予接收;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将补正材料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逾期申请资料不齐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自申请资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工作采取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定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从事十年以上计量工作经验,熟悉军工电子计量行业相关政策和专业,了解电子计量发展。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
  1、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等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许可办公室;
  2、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3、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
  1、制定评审计划,分配和调整评审工作任务;
  2、主持评审会议;
  3、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质量;
  4、起草评审意见及报告,并提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1、在评审组组长分配的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2、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承担的专业领域内计量检定、校准能力提出意见;
  3、将评审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条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对审核及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建议,报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信息产业部不予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中计量专业技术能力范围,按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几何量、热学、力学、化学、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划分。
  证书设附表,列出具体的计量技术能力范围。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料交许可办公室。由许可办公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许可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许可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变更时,将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许可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应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的,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办公室提出撤销的建议,报部审批后,予以撤销,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应对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许可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单位,一个月内将证书、公章等交回许可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自撤销许可证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