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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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0〕7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5日市十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九日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压缩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或接受财政经常性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进行的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对政府采购具有指导性的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制定、调整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组织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案;
    (三)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
    (四)收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工作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七)编制并下达市级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八)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并负责依法查处;
    (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设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市政府采购工作、处理有关涉及政府采购的投诉、定期检查已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政府应当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负责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政府采购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操作事项。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单位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如因性能、技术、开发能力的限制,国内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必须购买外国货物的,须事先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在办理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市产品、政府鼓励或扶持的企业产品或符合某类政策要求的产品。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单位分为集中采购单位和非集中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单位,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检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组织政府采购物品或服务的验收;
    (三)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基建工程、车辆、设备购置、绿化和环保项目、大宗办公用品购置、会议接待、国际机票的购买及其他需要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的年度实施目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发布。未列入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各非集中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级采购单位的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或劳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采购,均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项采购金额较小,但属其他单位或多数单位都需要的经常性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用定点采购方式。定点采购供应商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非集中采购项目中按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事先通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如果该项物品其他单位也需要并可形成一定批量的,为节约招标费用、提高规模效益,应当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招标结果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合同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非集中采购合同由各采购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订。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成立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用货单位、有关专家等人员验收(定点采购除外)。采购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分别在验收证明上签字并由用货单位盖章、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非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单一帐户制度。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应当统一拨到该帐户;凡采购单位申请的,由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向用款单位拨付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将款项划拨到市政府采购中心专户,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支付。采购资金来源中包括部分自筹资金的(含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采购单位应当于采购开始前将自筹部分划拨至市政府采购中心专户,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合同验收证明办理货款支付手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特定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将资金自行支付给供应商,其中定点采购价款应按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市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检查已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有关涉及政府采购的投诉,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后,上报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了解各部门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四)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定期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政府采购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审计部门应当对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 采购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无效,已支付的货款不得报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有关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省属驻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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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村级代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地的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均应接受财政征收机关的委托,负责代征本村的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单位由财政征收机关指定,或由各村民委员会主动向主管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征收机关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条 接受委托的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协助其依法代征农业特产税。财政征收机关应负责代征工作的管理,并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条 委托村级代征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由县级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规定遇到变动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文到十五日内通知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按新的规定代征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代征单位和代征员有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将情况报告主管财政征收机关。财政征收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
产,扣押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查封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协助财政征收机关解除扣押、查封,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逾期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
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接受代征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应推荐一名(税源较多、代征任务较重的村民委员会可推荐两名或两名以上)遵纪守法、热心税收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胜任税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代征工作。代征员由乡镇财政所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报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批
,由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发给《代征员证书》。代征人员发生变动,应于变动后的十五日内,上交《代征员证书》,并办理税款和票证缴销等手续。
村级代征员原则上由村支书、村主任或村会计等村主干兼任。
第七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实行报酬与任务相挂钩。财政征收机关可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8%以内)付给代征手续费或一定数额补贴,具体由县级财政征收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当在财政征收机关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违反税法规定不征、多征或少征税款。由于代征员过失致使少征和未征应征税款的,代征员应负责追征,属于代征员故意行为或与纳税人勾结,致使少征和未征应征税款的,主管财政征收机
关可责成代征员追征,无法追征的,由代征员自己缴纳所少征、未征的税款。构成共同偷税的,按惩治偷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必须接受财政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要负责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建立村级税源档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积极协助乡镇财政所搞好评产登记工作。通过评产,乡镇财政
所、代征单位和纳税人三方签定农业特产税纳税鉴定表,限期缴纳农业特产税。同时,要建立农业特产税征收总帐和明细帐。
第十条 代征员应按财政征收机关的规定领取、填开、结报、保管、核销完税凭证。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代征员应按主管财政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税款解缴手续,严禁贪污、挪用、截留税款。
第十二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利用代征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财政所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外,还要报县级财政征收机关批准后,取消其代征资格,收缴其《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员证书》。
第十三条 《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员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地市财政局统一领取,分发到各县(市、区)使用。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7日

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贾学英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强市建设,市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286项,取消423项,降低收费标准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65项。
二、对本决定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将项目名称、收费范围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要认真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由缴费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费,各收费单位不得直接收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属于降低收费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按新标准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各部门一律停止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公布之日起有关收费单位一律停止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要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服务或指定服务,不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增加环节搞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四、市物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决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泰安市农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三)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四)农业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五)农广校中专学历生学杂费 300元/生 年
(六)检疫证书费 1元/证
(七)土壤肥料测试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6项
(一)中国农业会计函校泰安分校学杂费
(二)大白菜一代杂交种监制服务费
(三)成人专业证书教育管理费
(四)种子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五)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六)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二、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国家级科技奖申报费 500元/项
(二)省(部)级科技奖申报费 300元/项
(三)市、地、厅、局级科技奖申报费 150元/项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技术交易额的5‰
(五)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六)专利代理收费 详见文件
(七)专利收费 详见文件
(八)调处专利纠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科教基金
(二)科技发展基金
(三)民办科技组织管理基金(费)

三、泰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外向型经济发展基金

四、泰安市广播电视局
保留收费项目10项
(一)收视境内外卫星节目管理费
1、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300元/年
2、境外卫星收视管理费 800元/年
3、个人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100元/年
(二)《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 45元/套证
(三)重新开通有线电视信号收费 50元/户
(四)有线电视建设费(国产件) 200元/户
(五)有线电视建设费(进口件) 250元/户
(六)商业性用途有线电视建设安装费 1000元/系统
(七)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联网入网费 100元/户
(八)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经改造入网的改造费 40元/户
(九)有线电视收视费 12元/户月
(十)有线电视用户拆迁成本费 70元/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演播中心机房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
(二)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三)有线电视用户证工本费
(四)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工本费

五、泰安市粮食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非农业人口粮证工本费
(二)"农转非"供粮凭证工本费 

六、泰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七、泰安市中小企业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乡镇企业系统领导干部厂长(经理)岗位培训费

八、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200元/人 期

九、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的建筑工程 2500元/m2
2、新建民用建筑 25元/m2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
1、规划区内的企业、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在职职工人数10元/人年
2、个体工商户 50元/户年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二)平时使用人防设施工程及设施、资源收费

十、泰安市水利与渔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内陆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详见文件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销售额的25%
(六)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七)泰城自来水水资源费 0.50元/m3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由30元/证降到1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水资源开发费

十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一)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费总额的1%-4%据不同方式分别计收
(二)土地登记费 详见文件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采矿权使用费 详见文件
(五)采矿登记费 详见文件
(六)耕地开垦费(保证金) 详见文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1、大型 由9000元/矿降到7000元/矿
2、中型 由7000元/矿降到5000元/矿
3、小型 由5000元/矿降到3000元/矿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土地价格评估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0.1‰-4‰
(二)测绘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2项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
(三)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国有土地划拨费
(五)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六)建设用地保证金
(七)测绘许可证审查费
(八)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九)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十)土地办证费
(十一)土地开发管理费
(十二)土地开发配套费
(十三)土地权属变更费
(十四)土地过户费
(十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十六)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十七)土地测量费
(十八)统征服务费
(十九)土地证书年检工本费
(二十)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地租)
(二十一)土地增值费
(二十二)土地管理技术培训费

十二、泰安市盐务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盐业生产发展基金 

十三、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
(二)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详见文件
(三)经济合同鉴证费 详见文件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6元/本
(五)经纪人工商管理费 佣金的10%
(六)商标业务收费 详见文件
(七)商标注册管理费 详见文件
(八)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含公告费) 3000元/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3项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由按营业额的0.5-1.5%降到0.4-1.2%;按营业收入的1-2%降到0.8-1.6%。
(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工业品、大牲畜 由按成交额的1%降到0.8%
2、其他商品 由按成交额的2%降到1.6%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2项
(一)广告业务员证工本费
(二)新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三)各种年检咨询费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五)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
(六)私营企业保证金
(七)私营企业管理费
(八)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九)建筑市场管理费
(十)抵押物品服务费
(十一)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
(十二)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十四、泰安市审计局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建设资金审计费

十五、泰安市体育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0元/证
(二)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 2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市级青少年运动员资格审查费

十六、山东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0元/套
(二)外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文件
(四)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电脑4#0.30元/份、7#0.50元/份
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手写4#3.00元/本
(五)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十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1、正常管理户 40元/户(套)
2、"三改"企业 10元/户(套)
3、年纳税额600元以下,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额户)的 5元/证
4、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 不收费
(二)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 1.3元/枚
(三)微机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四)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三)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十八、泰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特种作业操作证工本费 18元/证

十九、泰安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3项
(一)无线电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无线电台注册登记等收费 详见文件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频占费 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移动电话手机用户频率占用费
(二)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
(三)移动电话智能卡频率占用费

二十、泰安市统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费 200元/人
(二)统计证工本费 8元/证
(三)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统计咨询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五)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120元/人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商品房统计费
(二)基建统计费
(三)农村统计人员培训费

二十一、泰安市档案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档案保护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二、泰安气象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二)"121"电话自动咨询气象服务收费 0.4元/次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气象科技档案资料费(含咨询费、管理费) 

二十三、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详见文件

二十四、泰安市畜牧办公室 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国内动物检疫等收费 详见文件
(二)动物种畜禽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五、泰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1项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 240元/人·国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
(二)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三)因公出国服务费
(四)护照服务费 

二十六、泰安市文化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著作权作品登记费、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详见文件
(三)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50元/套
取消收费项目10项
(一)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管理费
(二)非文化系统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管理费
(三)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
(四)《营业演出许可证》手续费
(五)录音录像管理费
(六)计划内演出管理费
(七)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八)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费
(九)计划外演出管理费
(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二十七、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污水排污费 0.04元/吨
(二)超标排污费 详见文件
1、超标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 每年提高5%
2、超标排污费加倍收费 2-5倍
(三)滞纳金 每天1‰
(四)二氧化硫排污费 0.2元/kg
(五)超标水量费 0.3元/吨
取消收费项目9项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证工本费
(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非委托检测费
(三)电镀生产许可证初审、复查费
(四)环保新产品鉴定费
(五)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六)机动车尾气检测费
(七)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
(八)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
(九)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

二十八、泰安市林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11项
(一)育林费 销售额的5%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1.5元/证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四)绿化费 5元/人·年
(五)森林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六)水果类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八)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九)木材运输证件费 1.5元/证
(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十一)《林权证》工本费 5元/证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目2项
(一)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一、二级)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6%-8%降到4%-6%
(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对中药生产企业) 按销售额的6%-8%降到1%
取消收费项目7项
(一)林政管理费
(二)植物检疫证书工本费
(三)林区管理建设费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证件费 
(五)森林资源更新费
(六)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
(七)育林基金对果品及果品加工品的收费

二十九、泰安市地震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抗震设计监督费

三十、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取消收费项目14项
(一)灭火器铭牌费
(二)灭火器产品合格证费 
(三)灭火器管理费 
(四)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五)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六)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
(七)消防设施竣工安全保证金
(八)消防器材运输服务费
(九)建筑工程消防保证金
(十)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十一)消防押金
(十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
(十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
(十四)消防设施设备费

三十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国营、集体企业 24元/证
2、个体工商户 12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工本费

三十二、泰安市财政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20元/人科
(二)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60元/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证;年检费(二年一次)5元/证 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IC卡工本费13元/卡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24课时)72元/人期
取消收费项目5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二)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会计电算化软件入境认定费
(四)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五)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费

三十三、泰安市经协办
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3项
(一)承办业务服务费 受益金额的2%
(二)代办业务服务费 运输物品价值的1-3%
(三)垫付资金手续费 垫付金额的1%

三十四、泰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0元/证
(二)增发副本工本费 25元/证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1600元/矿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费 正本:4元/证 副本:6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煤炭管理费 

三十五、泰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城镇居民户口计划指标凭证收费
(二)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三)农电发展基金

三十六、泰安市物价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1、正本 10元/份
2、副本 70元/份
3、变更 30元/本
(二)收费年度审验费 收费总收入的5‰
取消收费项目1项
企业定价认可证工本费

三十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10-50元/件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50-100元/件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50元/件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 5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按4%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3%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按2%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50-100元/件
6、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案件 5-30元/件
(2)专利行政案件 50-400元/件
(3)其他行政案件 30-100元/件
7、劳动争议案件 30-50元/件
8、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9、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根据不同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二)申请执行费
1、申请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50元/件
(2)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3)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1)保全财产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 3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交纳
(四)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 按实际成本收费
(五)其他诉讼费 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六)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
1、活体检验
(1)检验费 20-50元/人次
(2)鉴定费 30-50元/人次
(3)会鉴费 50-100元/人次
(4)亲子鉴定 200-250元/人次
(5)性功能检查 50-80元/人次
(6)司法精神病鉴定 100-200元/人次
2、物证化验 
血痕、精斑、毛发等法医物证检验 10-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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