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0〕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审批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桂政报〔200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柳州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重要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柳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柳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城和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8平方公里以内。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以及柳州市资源、环境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要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航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给水、通信、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三门江、大龙潭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城市饮用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实际需要、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要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重点保护好曙光路等历史文化街区、白莲洞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柳江、莲花山等水体和山体,突出山环水绕的城市风貌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柳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柳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柳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柳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2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喀什地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现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县市、地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为争取项目投资做好准备。
2、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初步设计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实行分级管理。单个项目预算内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章 初步设计编制、申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原料等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
第八条 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明确一个主要设计单位负责总平面布置、技术衔接、汇总初步设计各章节内容和总概算。
第十一条 凡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管企业项目法人报送申请审批文件。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的,还应附有行业审查文件。
第三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环保、规划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评审专家从自治区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总投资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是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各有关专业执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初步设计编制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有关专业设计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工艺方案、新技术、新材料经济适用、成熟、可靠;
(六)外部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要落实;
(七)初步设计文件能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八)工程概算编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批复。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概算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变更理由、技术方案论证、设计图纸、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分析等。
第十八条 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落实超出总概算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查中一律不予承认。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调整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额度,并暂停安排后续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范、标准定额,使初步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由于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承担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