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拟订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广播电视发射天线不断增高。为了合理地解决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人员在高空作业期间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他们积极从事高空作业,巩固广播电视天线工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播出质量,特制定《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种类和标准
考虑天线工在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以及上塔作业时的危险性,岗位津贴分为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两种。
(一)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 天0.60元。
(二)高空作业津贴标准,按在广播电视天线杆、塔上作业位置的高度,分为以下四个档次:
第一档:150~199米,每人每天1.80元;
第二档:100~149米,每人每天1.20元;
第三档:50~99米,每人每天0.80元;
第四档:49米以下、每人每天0.40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项津贴可在第一档的标准上累计递增0.80元。
三、发放办法
(一)保健津贴按天计算,按月发给。职工在请假、或抽调学习期间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半个月以内者,津贴照发;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按半月计发;超过一月者停发。
(二)高空作业津贴按实际进行广播电视天线杆、塔架设、大修、维护登高作业的出勤天数计发,未登高作业的出勤天数,不发给该项津贴。
(三)广播电视天线调试技术人员,按实际上塔调试天线的工作天数计发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
四、凡享受天线工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与本津贴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天线工岗位津贴费用,在单位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六、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各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下达执行,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天线工的实际情况,在津贴标准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天线工的津贴办法,报当地劳动人事厅(局)批准后实行,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月起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现行天线工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的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八、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29日
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贸委
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质技监局认函[2001]90号
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
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较快,环保产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环保
产业市场较为混乱,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严重等突出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积极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环保产品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就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产品认证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要求,促进环保产品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
称《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认
证管理条例》),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和授权,国家经贸委牵头,各有关方面的代表参
加,成立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并在其下依法设立环保产品认证机构,
以企业自愿申请,国家统一管理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实施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
制度。
二、在我国第三方环保产品认证制度未建立,以及国家没有出台环保产品认
证有关管理办法之前,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协会)一律不得进行各种
名目的环保产品认定、确认等变相的认证活动,已开展的应立即停止。有关国家
机关(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
不得以对产品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环保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促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轨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产品认证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认证管理条例》而进行的环保产品的认
证活动,为环保产品认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各级经贸委(经委)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积
极配合、支持、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力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为规范环
保产业市场、提高环保产品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经贸委(经委),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并将执
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