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精神,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第三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费费率为在职工资总额的0.4%。
第五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需工伤认定经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关系所在地区的同级财政负担。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发布后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1999年至本试行办法发布前职工发生工伤尚未处理的,仍按照绵府发[199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工作落实。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伤认定调查等条件和工作经费,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23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名单的公示
建村建函[2010]064号
根据《关于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公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09]616号)要求,按设垃圾收集点的自然村比例、建立保洁制度的行政村和乡镇的比例、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比例均在90%以上的标准,我部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70个县(市、区)村镇垃圾治理情况进行了评审,拟将北京市丰台区等30个县(市、区)确定为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10月13日起至10月2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评审意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将书面意见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马楠 联系电话:010-5893470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1.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jcjh201006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