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 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
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为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工作因素”为绩效考评结果、地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按照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中央财政分配给各省的资金总额为客观因素分配数额与工作因素分配数额之和。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为准。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中央财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明确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条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省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给地方后,由各地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管理工作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自有财力中适当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报账制等有效管理办法,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同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财政对各省同一主导产业的具体环节,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2〕137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民政部门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工作,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抚恤: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不符合认定因公致残的;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不能视同工伤的。
第三条 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参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理见义勇为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的申请、检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参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的决定和理由。
第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的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相关待遇。
第七条 残疾等级评定所需经费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评残审批表
2.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残情鉴定表
附件1: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评残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小二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及 邮 编
现工作单位
及联系电话
致残时所 在 单 位
致 残 时 间
地点、原因
原残疾情况及等级(调残时填写)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的残疾情况
区县民政局
意 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拟评为 级。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承办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主管局长意见:
签字:
(区县民政局印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
意 见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评为 级。
承办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负责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专用章)
年 月 日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填表说明:
由区县民政部门将基本信息录入电子空白表,双面打印生成,一式二份,一并上报。
附件2: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残情鉴定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小二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址
现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原残疾情况及等级(调残时填写)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1.残疾情况:
2.建议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评为 级。
3.专家小组成员签字(三名以上成员):
(医疗卫生机构章)
年 月 日
备注:评残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表后3 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