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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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北政发[2004]3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休假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政府智囊团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法律分析,并经市法制办依法审核;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法律分析,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 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在《北海日报》和《北海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法参与权。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对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文件,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印信及档案,涉密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办或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后由市法制办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法律审核,颁布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对群众关心、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调处力度,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向市委、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协调会等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副秘书长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委、办、局负责同志、市法制办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市委决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规范性文件;
(四)议定上报自治区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五)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全局的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及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规划、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环保问题、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经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城市资源配置、重大土地问题、重大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安全问题、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需要研究的重大项目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确有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议题提交常务会议前,来文单位应出具有关法律、政策或参照同类城市做法的依据,征求市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原则上要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形成两个以上的确定方案供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届时由相关负责人汇报,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汇报。确须讨论的议题,只对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参加;部门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的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及时间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四)研究组织实施市政府规定、决议或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五)研究协调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安排;
(六)研究落实自治区有关领导和市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不定期召开,副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重大会议、重要政务活动准备,协调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协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协调工作相关的人员参加主要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或市长、副市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一条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控制开支,精减人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紧急重大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依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定,出现一文多事、越级行文、请示报告不分、无签发人、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但未会签等问题的公文,不予受理。直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的,应当面告知送达人修改完善后重报;通过邮寄、收发等渠道送达的,一日内办理退文手续。
第四十五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涉及追加预算经费的公文,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法制办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为提高行文质量,市政府办公室在将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分级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市政府决定,人事任免,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发布规范性文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办公室内部业务和一般性事务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周知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在《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北海市政府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承办后,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性公文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请示事项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公文,要及时向来文单位告知公文办理情况。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话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部门、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批。
第五十五条 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事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章 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部署。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凡是《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有关承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按分工由副市长负责;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先由两个副市长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常务副市长或由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副市长、秘书长休假或外出,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同志。
县区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休假或外出,要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副市长、对应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休假或外出。
第六十一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水平。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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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25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汕头市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机关)直接办理的和应当由市司法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办理的违反法律、法规处理的案件实施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
委会的领导下办理案件监督中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办案监督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和对案件不作具体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机关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依法办理。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凡涉及已经作出的某项具体司法或行政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监督: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理显失公正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
(三)超越法定管辖权限而受理的案件;
(四)无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审理时限久押不处、久拖不结的案件;
(五)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六)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不依法执行的案件;
(七)其他违法处理的案件。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审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交给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承办机关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
(二)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批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与承办机关交换处理意见;
(三)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批准,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对重大违法处理的案件,可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有权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材料;调阅有关案件的卷宗。
调查组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三人;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案件的承办人员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应遵守办案纪律和办案制度。
调查组调取有关案件材料,应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对调查组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通知有关司法机关。
经调查认定是违法处理的案件,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机关及时纠正,依法办理。
对重大的或经多次督促仍得不到纠正的违法处理案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经主任会议决定督促后仍得不到纠正的违法处理案件,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市司法机关实施办案监督中,可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询问、质询,督促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市司法机关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失当的,可以提出报告,陈述理由,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司法机关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审议确定失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改变或撤销的决定以前,司法机
关仍应执行原决定。
市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报经上一级司法机关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机关或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一)办错案件情节恶劣或多次办错案件的;
(二)干扰、阻挠市人大常委会案件监督工作的;
(三)拒不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本规定实施监督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办案监督的有关人员或对申诉、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在办理案件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可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机关或责任者作出检查;
(二)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者予以调离;
(三)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予以任命;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撤销其职务;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可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建议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者的其他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办案监督的有关人员,应依法办事,遵守纪律,违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市司法机关是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 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达濠区、河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实施办案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3日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2月10日,卫生部

前言
孕产妇系统保健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为止,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它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优生优育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近年来农村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通过建立健全村、乡、县三级医疗保健网,明确职责,实行统一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达到减少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和难产的发病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应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妇为重点,实行分级分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管理范围,提高保健质量。在已普及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地方,可逐步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的试点。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一)早孕保健
1.对怀孕妇女要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凡确诊的孕妇应列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范围,填写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
3.对早孕妇女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指导,包括避免接触各种有害有毒物质。
4.对有异常症状或发现高危因素的孕妇应及时诊查、指导或转送上一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管理范围,重点监护。
(二)产前保健
1.检查次数和时间
初查:孕三个月(孕12周)前一次。
复查:孕5—6个月(孕20周—24周)一次。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均应在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及早终止妊娠。孕7—9个月(孕28—36周)每月一次。孕9个月(孕36周)后每10天左右一次。
(孕妇产前检查次数一般不应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2.检查内容
(1)初查内容(孕12周内)
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史等,并推算预产期。
②进行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长、体重、血压、妇科检查。
③常规化验:尿常规、血色素,必要时作尿糖、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等。
④逐项填写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列入系统保健管理范围。
⑤筛查高危妊娠,进行高危评分。
(2)复查内容:
孕5—6个月(孕20—24周)
①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②产科常规检查:血压、体重、胎心、宫高、腹围、浮肿,初产妇或有难产史者需进行骨盆外测量。逐步推广使用妊娠图。
③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
④根据需要复查血色素、尿蛋白。
孕7个月(孕28周)后:
①产科常规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注意有无浮肿。
②必要时复查尿蛋白、血色素、肝功能、血型和超声波检查。
③指导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和作好母乳喂养的准备。
④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三)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
1.高危妊娠的筛查:
凡早孕初查或产前检查时应注意筛查高危妊娠因素,根据农村高危妊娠管理程序,按高危评分标准,判断其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程度。
凡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应进行专案管理。
2.高危妊娠的监护及管理
(1)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作特殊标记,定期随访、追访。
(2)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乡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者由县或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可返回,由乡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3)凡高危孕妇均应住院分娩,并尽可能动员在县或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待产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送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并尽早动员中止妊娠。
(5)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应提高高危妊娠的监护手段,开设高危孕妇门诊,确定合理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儿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分娩,确保母儿平安。


(6)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乡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实施。
(四)产时保健:
(1)有条件的应提倡和宣传住院分娩。
(2)家庭分娩要严格执行接生常规,认真观察产程,正确处理分娩,提高产科质量,防止产时并发症。
(3)重点抓好“五防”“一加强”。
①防滞产:严密观察产程,推广使用产程图。
②防感染:严格产房和接生器械的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③防产伤:严格执行各产程处理常规,正确助产,正确处理难产。
④防出血:认真处理各产程,切实做好产后的出血防治工作。
⑤防窒息:严密观察胎心,预防胎儿窘迫,注意清理新生儿呼吸道,处理好第一次呼吸,加强新生儿护理及保暖工作。
一加强:加强高危孕妇的产时监护和产程处理。
(五)新生儿保健
1.推广新生儿阿氏评分,评分7分及以下者重点监护。
2.加强管理,注意新生儿保暖,防止新生儿窒息。
3.早抱奶,正常新生儿产后即可抱奶,母婴同室、同床者应进行指导,防止意外。
4.婴儿室内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高危儿应重点护理,必要时可请儿科医师诊治。
5.做好对母亲护理新生儿知识的宣传,指导科学育儿。
(六)产褥期保健和产后访视
1.产褥期保健:
重视产褥期保健,严格执行产褥期护理常规,防止产褥期感染。注意恶露、子宫收缩、体温及全身状况,及时处理异常。积极开展产褥期保健的卫生宣教和指导,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2.产后访视:
访视次数:3—4次,产后第二天或出院后第二天必须初访。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
产妇:
(1)了解一般状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2)测体温必要时测血压。
(3)检查:乳头有无皲裂,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汁分泌量、乳腺管是否通畅。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压痛。会阴伤口愈合情况,有无红、肿、热、痛。观察恶露量及性状。
(4)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症。
(5)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6)指导避孕方法。
新生儿:
(1)了解出生史和出生后的情况: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
(2)测体温、称体重。(出生第25—28天时)
(3)全身检查:头面、五官、皮肤和畸形。注意皮肤黄染出现的时间及程度、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的性状,局部红肿及脐带脱落情况。
(4)指导计划免疫程序,指导新生儿护理及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教。
(七)产后健康检查
产妇一般在产后42—56天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一般健康情况、血压、浮肿、乳房、乳头等。必要时查尿蛋白。
2.妇科检查:外阴、阴道、伤口愈合情况,宫颈有无裂伤、糜烂,子宫复旧情况、有无脱垂和张力性尿失禁。
3.婴儿检查: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情况,了解营养、发育状况。全身体格检查,必要时测体温和作实验室检查。

二、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分级和职责
(一)管理分级: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行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分工负责。在统一的管理办法之下,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形成自下而上的村、乡(镇)、县(市)农村三级网。
村级为卫生所(室)、妇幼保健人员或助产人员。乡(镇)级为卫生院、防保组或妇幼保健组。县(市)级为医院妇产科、妇幼保健院、所、站妇保科。
(二)各级职责
1.村级职责:
(1)有专人分管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负责掌握本村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簿,掌握本村出生人数,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并定期向乡卫生院妇幼人员汇报本村孕产妇情况,动员本村早孕妇女去乡卫生院作孕期初查建立孕管卡(册)。
(2)有条件的村可按孕管要求建卡(册)、初查和定期作产前检查,并详细填写检查结果,发现异常及时转送乡卫生院。
(3)凡开展接生的村,要认真执行接生常规,发现异常变化,及时报告或转上级医院处理。
(4)做好产后访视,指导产褥期卫生和新生儿的喂养和护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的指导,督促产后42—56天去乡卫生院作检查。
(5)定期参加乡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乡(镇)卫生院职责
(1)掌握全乡(镇)孕产妇管理基本情况。
定期召开村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布置、督促、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2)负责高危妊娠筛查,专册登记和乡所在地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会诊、转诊、分类指导)。
(3)负责高危孕产妇和难产产妇的产后访视。
(4)负责产后42—56天健康检查。
(5)负责本乡范围内孕产妇管理手册的建卡、回收、统计、定期总结全乡孕管情况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站。
(6)负责检查村级科学接生质量,产包配备、消毒使用情况、指导和解决接产中的疑难问题。
(7)负责指导培训村级妇幼保健人员。
(8)建立基本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的乡卫生院妇产科。开展住院接生工作,严格执行住院接生常规。
3.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局领导下,制订全县孕管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检查评比、总结孕管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县(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孕管卡(册)的印制、发放、管理工作。
(3)召开乡妇幼保健人员例会,组织业务技术学习,培训人员,提高孕管工作质量,协助解决乡(镇)、村级孕管工作中疑难的问题。
(4)负责全面孕管资料的统计、分析、质控工作。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孕管工作情况。
(5)承担部分地段孕管工作,开展围产保健试点、抓点带面,指导面上工作。
(6)开设孕管门诊,创造条件设高危门诊及少量观察床位。
(7)开设优生优育遗传咨询门诊,创造条件建立实验室。开展胎儿质量监测。
4.县(市)医院妇产科职责
(1)开设高危妊娠门诊、高危病房,负责对高危妊娠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基层转送高危孕妇待产。
(2)配合县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全县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3)做好本院孕产妇、围产儿死因分析,并及时向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4)对来本院作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健康检查的孕产妇要认真填写孕管卡(册),并按要求通知产妇休养地的卫生院进行产后访视,负责来院分娩产妇产后孕管卡(册)的转送。
(5)承担划定地段的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任务。

三、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
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是做好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必须重视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的建设。在人、财、物三方面不断加强、充实。基层产科建设,要求达到规范化。同时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系统的、完整的管理办法。做到各级之间职责分工明确、上下交流、互相协作、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组织县(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协作组(领导小组)
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县(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协作组(领导小组),协作组以县(市)卫生行政领导、医院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单位领导和业务骨干,及部分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共同组成,成为本地区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其常设机构在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内。
其主要任务:
1.协调三级妇幼保健网,加强医疗保健单位孕管工作的协作。
2.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质量,了解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总结经验,组织学术交流。
3.制定本地孕管工作的有关业务操作常规和制度。
4.定期开展本地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死因审定工作。通过审定,确定“可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及“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
5.编写、审定有关孕产妇系统保健知识的宣传资料。
(三)成立产科抢救小组
县(市)医院或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妇产科、内外科为主体,各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的产科抢救小组,该小组有进行产科急诊抢救的能力,在接到基层产科急诊时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四)建立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以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要求”中农村部分的指标和要求为目标。
以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工作指标、质量指标为依据,建立统一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指标、质量指标和有关的常规标准等制度。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质量控制和孕管工作的评估,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任务。同时注意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资料统计分析和利用。
(五)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的使用和运转
1.各地应建立统一的孕管卡(册):孕管卡(册)内容包括自早孕建卡登记开始至产褥期、产后健康检查,结束为止,母婴主要病史、体征及处理情况,是孕产期全过程的病史摘要或索引。孕管卡(册)是对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系统管理,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的媒介,又是进行保健管理分析的原始数据资料。
2.卡(册)的使用和运转: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省或市、地)制定统一的使用和运转程序,但应该简便易行,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繁琐。
附件:
一、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运转程序:
1.乡(镇)卫生院或有条件的村妇幼保健人员负责对所管辖地区内的怀孕妇女建立孕管卡(册),并进行早孕检查和初筛高危孕妇,专册登记工作。凡可疑高危孕妇者应转乡卫生院建卡,专案管理,村可协助管理。
2.将卡(册)交孕妇本人或乡卫生院保管,孕妇定期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进行产前检查,并详细填写检查结果。
3.孕妇入院分娩时应将卡(册)交分娩单位或由保管单位转出,出院时分娩单位应完整填写分娩及产后母婴情况,预约好产后健康检查日期,并负责将卡(册)转送产妇休养地或居住地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产后访视。
4.村、乡(镇)妇幼人员按要求进行产后访视,并填写卡(册)。
5.产后健康检查后,检查单位收回卡(册),并将新生儿情况小结。定期集中卡(册)交回孕产妇居住地乡(镇)卫生院。
6.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县(市)妇幼保健单位。
7.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县(市)孕管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定期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
二、农村孕产妇保健常用统计指标及计算公式:(一)孕管措施指标;
孕期建卡人数
孕期建卡(册)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孕三个月内检查人数
孕三个月初检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产前检查总次数
产前检查人均次数=--------------
期内产妇总人数
产后访视人数
产后访视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产后访视总次数
产后访视人均次数=--------------
产后访视总人数
产后42天检查人数
产后42天检查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孕卡(册)回收份数
孕卡(册)回收率=------------------×100%
期内建卡(册)人数
新法接生人数
新法接生率=--------------×100%
期内接产总次数
住院分娩人数
住院接生率=--------------×100%
期内接产总次数
(二)孕管质量指标:
孕期高危孕妇人数
高危孕妇发生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妊高征发生人数
妊高征发生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子痫发病人数
子痫发生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产后出血发生人数
产后出血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产后感染人数
产后感染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手术产人数
手术产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剖腹产人数
剖腹产率=--------------×100%
期内产妇总人数
妊娠28周以上死胎数
死胎率=----------------------------------×100%
妊娠28周以上胎儿死亡数+活产总数
妊娠28周以上死产数
死产率=----------------------------------×100%
妊娠28周以上胎儿死亡数+活产总数
妊娠28周至不足37周出生数
早产发生率=------------------------------×100%
妊娠28周以上胎儿死亡数+活产总数
体重<2500克人数
出生婴儿体重<2500克所占比例=--------------------×100%
期内活产人数
(三)孕管效果指标:
妊娠28周以上胎儿死亡数+7天内新生儿死亡数
围产儿死亡率=--------------------------------------------×1000‰
妊娠28周以上胎儿死亡数+活产总数
7天内新生儿死亡数
早期新生儿死亡率=------------------×1000‰
期内活产数
28天内新生儿死亡数
新生儿死亡率=--------------------×1000‰
期内活产数
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率=------------×10000/万
期内活产数
Ⅲ°会阴裂伤人数
Ⅲ°会阴裂伤发生率=----------------×100%
期内接产总人数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人数
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1000‰
期内活产数
三、农村高危孕妇管理程序
{乡(镇)卫生院初诊、复诊时发现高危孕妇
筛 查{村妇幼保健员在产前检查中发现
{异常转送乡卫生院检查
{乡(镇)卫生院建立高危孕妇管理登记册并负责
登 记{
{重点管理和转诊
{按高危评分
{ {孕早期一次}
评 分{ { }了解高危动态
{标准记分{孕中期一次}
{ {
{ {孕晚期一次——确定分娩地点
{轻症——乡卫生院随访观察治疗
处 理{
{重症——转县医疗保健单位处理
{至孕晚期仍属高危者,均应动员去县以上医疗
分 娩{
{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由乡卫生院妇幼人员负责访视,相应增加
访 视{
{访视次数
四、妊娠各期保健要求及监护内容
----------------------------------------------------------------------------------------
|时| | 一 般 监 护 | |
| | 保 健 要 求 |--------------------------------| 卫生宣传 |
|期| | 临 床 | 实 验 室 | |
|--|----------------------------|--------------|----------------|----------------|
| | |早孕检查,测基| | |
|孕|尽早发现孕妇,检查内科合 |础血压,及早发|尿常规、血色素、|早孕生理特点, |
|早|并症,进行孕期保健指导。 |现妊娠禁忌症及|肝功能(必要 |优生优育、预防 |
|期| |合并症。 |时)。 |先天畸形。 |
|--|----------------------------|--------------|----------------|----------------|
| | | |母血甲胎蛋白测 | |
|孕| |测宫底高度及听|定(必要时)超声|孕期卫生及孕妇 |
|中|注意胎儿宫内发育情况及孕 |胎心、绘制妊娠|波检查(必要 |饮食指导。 |
|期|妇营养。 |图。 |时)。 | |
|期| | | | |
|--|----------------------------|--------------------------------|----------------|
| | |按产前检查项目详细记录(血压、水| |
|孕|定期产前检查,测量骨盆,预 |肿、宫高、胎位、胎心先露情况,纠|临产知识及产前 |
|晚|测分娩方式,发现及处理妊 |正胎位)进行高危孕妇评分、随访、|准备,预防早产、|
|期|高征及其他孕期合并症。 |管理,进行产前自我监护——胎动 |过期妊娠,介绍 |
| | |计数。 |分娩生理。 |
|--|----------------------------|--------------------------------|----------------|
|分| | |指导临产中如何 |
|娩|提高接产质量,抓好“五防”、|正确观察及处理产程,科学接生、新|配合,解除紧 |
|期|“一加强”。 |生儿处理。 |张。 |
|--|----------------------------|--------------------------------|----------------|
|产| | | |
|褥| | | |
|期| |产褥期护理、新生儿护理,认真执行| |
|及|产母及新生儿护理。 |产后访视(母、婴)制度,对早产儿|产褥期生理卫 |
|新| |及低体重儿加强管理,产后42天母|生,婴儿护理及 |
|生| |婴检查。 |喂养。 |
|儿| | | |
|期| | | |
----------------------------------------------------------------------------------------
五、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
--------------------------------------------------------------------------------------
| 异 常 情 况 |评分| 异 常 情 况 |评分|
|----------------------------|----|----------------------------------------|----|
|一| 年龄≥35 |5 | | 骨盆狭小或畸形 |10|
| |------------------------|----| |------------------------------------|----|
|般| ≥40 |10| | 臀位、横位 |10|
| |------------------------|----| |------------------------------------|----|
|情| 身高<1.5>1.4米|5 | | 先兆早产<34W |15|
| |------------------------|----| |------------------------------------|----|
|况| ≤1.4米 |10| | 34—37W |10|
|--|------------------------|----| |------------------------------------|----|
| | 自然流产史≥2次 |5 |本| 过期妊娠41—42W |5 |
| |------------------------|----| |------------------------------------|----|
| | 早产史≥2次 |5 | | >42W |10|
| |------------------------|----|次|------------------------------------|----|
|异| 新生儿死亡史1次 |5 | | 羊水过多 |10|
| |------------------------|----| |------------------------------------|----|
|常| 死胎、死产史≥2次 |10|妊| 妊高征轻、中 |5 |
| |------------------------|----| |------------------------------------|----|
|产| 先天异常儿史1次 |5 | | 重 |10|
| |------------------------|----| |------------------------------------|----|
|史| ≥2次 |10|娠| 子痫 |20|
| |------------------------|----| |------------------------------------|----|
| | 难产史 |10| | 阴道流血 |10|
--------------------------------------------------------------------------------------
--------------------------------------------------------------------------------------
| | 贫血5—7克 |5 | | | |
| |------------------------|----| | 胎儿宫内窘迫 | |
| | ≤5克 |10|常| 胎心<100次/分>160次/分 |15|
|严|------------------------|----| | 胎动<1次/时 | |
| | 活动性肺结核 |10| | | |
|重|------------------------|----|情|------------------------------------|----|
| |心脏病或心功能Ⅰ—Ⅱ级 |5 | | | |
|内|------------------------|----| | 胎心<120次/分,>160次/分|10|
| | Ⅲ级 |10|况| 胎动<3次/时 | |
|科|------------------------|----| |------------------------------------|----|
| | 心衰史或心功能Ⅳ级 |20| | 胎动<5次/时 |5 |
|合|------------------------|----| |------------------------------------|----|
| | 糖尿病,能饮食控制 |5 | | 多胎(双胎、三胎) |10|
|并|------------------------|----| |------------------------------------|----|
| | 不能饮食控制 |10| |早破水(破水后12小时以上才临产) |10|
|症|------------------------|----| |------------------------------------|----|
| | 活动性传染性肝炎 |10| | 估计胎儿过大(≥4000克) |10|
| |------------------------|----|--|------------------------------------|----|
| | | |致| 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 |5 |
| | | |畸|------------------------------------|----|
| | | |因| 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 |5 |
| | | |素| | |
--------------------------------------------------------------------------------------
注:5分为高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