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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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107).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4〕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民发办主要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扶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并根据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扶持项目,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项目会审、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当年专项资金总量,每年在3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面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和间接扶持民营企业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包括招商引资、创业辅导、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的补助;
(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三)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
(四)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五)其他。
民营企业的技改贴息、新产品经费补助、科技三项费用补助、名牌奖励等按市相关规定办理,不包括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内。
第七条 对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补助,一般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投资额较大的,也可以事前或事中补助。
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匹配资金。
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按照当年民营经济考核办法进行。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八条 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申报工作指南可从市民发办南通民营经济网(网址:http://www.ntpe.com.cn)下载,也可从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网址:http://www.ntcz.gov.cn)下载。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市产业投资指南要求;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单位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直接或间接服务民营企业的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报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已到位的项目。
除上述若干条件外,其它必备条件按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根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同级民发办,由同级民发办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民发办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贴息的,申报单位需提交:(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的项目贷款合同;(3)贷款到位凭证;(4)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凭证;(5)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可以比照贷款投资,同样享受贴息扶持。
申报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交:(1)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有关工作方案或工作成效;(3)经费使用预算或决算;(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根据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初步立项安排,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并与申报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和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市财政局在下拨资金前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中约定条件的方可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补助或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民发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发办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对项目的监督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财政局和市民发办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和通报,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报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发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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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2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严格控制市级会议,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现就加强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会议范围
市级会议是指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劳模表彰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农村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会议,其经费由财政列支。其他会议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会议类别
市级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劳模表彰会;二类会议指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农村工作会议,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会议。
三、开支标准
市级会议经费(含会议期间的所有费用)按每人每天确定开支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180元,其中住宿费80元,伙食费60元,其他费用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160元,其中住宿费80元,伙食费45元,其它费用35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145元,其中住宿费80元,伙食费40元,其它费用25元。二、三类会议,中心城区与会人员不安排食宿费用。
四、参会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会议正式代表和会务人员。会议正式代表应严格控制在会议通知的范围内,会务人员一类会议不超过代表人数的15%,二、三类会议不超过代表人数的10%。
五、拨付程序
1、由办会单位依据会议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经费预算送财政部门;2、由财政部门核定经费预算,并按50%预拨经费;3、由办会单位在经费预算总额内拟定开支方案并承办会议;4、由财政部门与办会单位进行经费决算,会议开支原则上应控制在预算总额以内,确属会议需要超过的费用,应报分管财政的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会议费的管理,实行驻会制度,进行跟踪管理,对多报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的,要核减会议经费;对核定标准内的会议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先开会后申报经费的,财政部门不予核定会议经费。
提倡节俭办会,任何会议都不得发放纪念品,严格控制会议期间组织参观考察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保证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总行在1988年各行试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征求多方面意见,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各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行,以便修改完善。
对于1987年以前到期确实难以收回的贷款,请结合信贷资产清理工作,按照总行(88)工银发字第129号文件要求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专案上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信贷基金完整,促进各行加强对贷款管理,及时处理呆帐损失,真实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准确核算损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结合工商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贷款呆帐准备金是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各行因本细则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

第二章 贷款呆帐的范围
第三条 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企业法人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分以下几种类型:
1.全民所有制企业(含租赁承包,下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21条、第22条第二款,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银行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欠款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2.集体所有制企业(含租赁、承包,下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关闭,借款人终止企业法人并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终止登记并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用企业所有财产清理变卖和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3.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关闭,企业贷款凡取得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人的贷款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不同经济所有制联合经营的企业依法终止企业法人并公告,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不能还清的银行贷款。
5.固定资产性质贷款所建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借款人依法终止企业法人的,贷款凡有担保,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人的借款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贷款没有担保的,借款人以资抵债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6.实行抵押贷款的企业,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撤销、解散、关闭,或企业不能承担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银行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二)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贷款,因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他各种原因不能归还的银行贷款,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取得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人的贷款本息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借款人终止企业法人,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分别以下两种情况:
1.参加财产保险的借款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偿后,借款人用其财产变价收入加保险赔偿费及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的款项之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必须交验公安、消防、气象、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损失报告鉴定书及保险赔偿情况证明。
2.未参加财产保险或保险公司不予保险的借款人,借款人用其财产变卖收入、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款项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须交验公安、消防、气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损失报告鉴定书。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呆帐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
第五条 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之转移,其借款由兼并企业承担偿还义务,不得列作呆帐。

第三章 提取与管理
第六条 呆帐准备金按照以城市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三级经营的体制,实行“三级提取、三级管理”办法。即总行、分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各自按规定提取与管理,地市行及其所辖县支行、办事处发放的贷款,由地市行统一提取与管理。
第七条 呆帐准备金提取方法是:会计部门每年1月末以前,根据全行各类贷款科目(含外汇贷款)年初余额(即上年12月31日余额),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比例分别按人民币计算提取。
第八条 提取范围及具体比例为:
(一)国营工业、国营商业及信托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为1‰。
(二)对外贸易贷款为1.5‰。
(三)农业贷款、集体贷款、个体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森工多种经营贷款、专用基金贷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外汇贷款、外事贷款、外贸中短期贷款、特种贷款、特区固定资产贷款、经济开发区贷款、扶贫贷款及其他专项贷款为2‰。
第九条 各类贷款呆帐准备金最高帐面余额为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比例提取的数额。会计部门每年1月末以前,要按上述规定计算出应提取数,然后与帐面余额比较并求出差额,如果帐面余额小于应提取数则补提该差额,反之,帐面余额超过应提取数则冲减该差额。
第十条 呆帐准备金提取后要专户存储,列入“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科目,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形成的贷款损失,经过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准予核销。
第十一条 帐务处理手续
(一)提取或补提呆帐准备金时:
收: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
付:营业外支出——呆帐损失准备金支出
(二)冲减呆帐准备金时:
付: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蓝字)
付:营业外支出——呆帐损失准备金支出(红字)
(三)地(市)行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后,下划各县支行、办事处列帐时:
地市行
收:营业外支出——呆帐损失准备金支出
付:辖内往来
县支行、办事处
收:辖内往来
付: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核 销
第十二条 核销审批权限
(一)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按贷款户计算(下同),每户金额不满10万元的,由地、市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二)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由各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总行备案。
(三)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3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根据分行和所在地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确认当年发生呆帐损失的依据是:凡当年宣告破产、借款人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符合第三条各款所列条件,无论何时发放的贷款,均应作为当年发生的呆帐并在当年核销完毕。确有困难的,可转次年核销。
第十四条 核销申报手续
(一)发生贷款呆帐损失的行处,在申请核销时,必须由信贷部门填报“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拟写“核销呆帐损失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贷款发放过程,呆帐形成原因以及由此应该总结的教训,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二)附报有关借款合同,借据、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破产、失踪、死亡、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法律有效证明,包括地方政府、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气象部门、保险以及银行等单位的有关文件、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核销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各款所规定的条件。
(二)构成呆帐损失的法律依据及真实性,事实是否确凿,借款人宣告破产、关闭、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资产作价、变卖、清偿凭据是否真实、正确。
(三)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贷款经办行的现场勘察报告是否详尽,是否与证明文件相符;财产损失、保险赔偿凭证是否真实可靠。
(四)专项批准核销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贷款呆帐的核销,无论是申报行还是核批行,均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初审
首先,信贷部门按第十五条款规定的内容审查,认定是否属于呆帐,能否核销,并提出处理意见。其次,稽核部门按照第十五条各款所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分析贷款形成呆帐的原因和责任,签署审查意见。最后,会计部门根据第十五条(二)至(四)款规定的内容,详细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凭据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呆核销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有效地监督。
(二)复审
由主管稽核的行长和信贷、稽核、会计、计划等部门组成复审小组,对初审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讨论。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调查,待事实澄清后再进行复审;对复审讨论通过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行长或主管行长签署意见。
(三)报审
会计部门根据复审小组审查通过的意见,将“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在本行权限之内的,报送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经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核销处理手续。超过本行核批权限的,报送上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呆帐核销帐务处理
(一)根据批准的“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
办理转帐:
收:××贷款——××贷款帐户
付: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
(二)核销县支行贷款呆帐时:
地市行 收:××辖内往来——××县支行
付: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
县支行 收:××贷款——××贷款帐户
付:××辖内往来
(三)被核销的贷款呆帐,如果有应收未收利息,应在核销贷款本金的同时,冲销应收未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付:到期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四)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呆帐,应按收回的贷款金额冲减已核销的贷款呆帐,增加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收: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
付:××存款——××单位(或个人)户
第十八条 外汇贷款呆帐的核销
发生外汇贷款呆帐损失,申报及审批办法与人民币贷款相同。经审查批准后,会计部门根据外汇贷款呆帐损失金额按上年决算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辖内往来——外汇业务部
付: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
外汇业务部门收到款项后通过外汇买卖转销有关贷款科
目。
借:××辖内往来(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外币)
贷:××外汇贷款(外币)
第十九条 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呆帐,应在专户存储的实有帐面金额内核销,不允许超支,对收不抵支部分可由以后年度提存的呆帐准备金核销。
第二十条 贷款呆帐核销时间为:属总行权限范围内核销的,在每年10月份集中核批一次,分行以下在每年6月,11月各核批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呆帐准备金核销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申报表、借款合同、借据、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等,应由审批行作为会计档案,按时间顺序认真加以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减少和防止贷款呆帐的发生,保证呆帐准备金的正确使用,各级行处要对贷款和呆帐损失建立监督、检查和经营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贷部门应根据总行贷款责任制的要求,对贷款经办行及有关人员贷款发放情况定期检查与考核,发现呆帐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措施,切实有效地控制贷款呆帐损失的发生。凡因信贷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严重违反总行颁发的贷款责任制的工作失误渎职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呆帐损失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总行贷款责任制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除对贷款加强稽核外,还应对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及时纠正。稽核人员未履行以上职责,应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稽核工作规定,追究有关稽核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计部门应对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的帐务处理、审批文件等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金额准确、不错不乱。如发生呆帐准备金被挪用、私分或计算错误、帐务混乱,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制度》第56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呆帐”,挪用、私分贷款呆帐准备金者,除追究有关人员行政和法律责任外,并酌情扣减该行利润留成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颁布前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 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 (一式四份)
------------------------------------------------
| 申 报 行 |
|--------------------------------------------|
| |名 称| |
|贷款 |--------------|------------------|
| |性 质| |
| |--------------|------------------|
|单位 |贷款金额(元)| |
| |--------------|------------------|
| |贷 款 种 类| |
|(企业)|--------------|------------------|
| |利 率| |
| |--------------|------------------|
|或个人 |期 限| |
| |--------------|------------------|
| |担 保 人| |
|--------|--------------|------------------|
|贷 款 |审 批 人| |
| |--------------|------------------|
| |信贷科(股)长| |
| |--------------|------------------|
|银 行 |信 贷 员| |
|------------------------|------------------|
|呆帐损失额(元) | |
|------------------------|------------------|
|申请核销数(元) | |
|--------------------------------------------|
|核销理由(原因): |
| |
| |
| |
|--------------------------------------------|
|申报行: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表: 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 (一式四份)
----------------------------------------------------------------------------------
| 审 查 行 | 核 批 行 |
|--------------------------------------|--------------------------------------|
| |信贷部门: |信贷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行长: | |
|地 |或主管行长: | 年 月 日 |
|市 | 年 月 日 |--------------------------------------|
|分 |--------------------------------|稽核部门审查意见: |
|支 |行名: | |
|行 | | |
| | (盖章)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会计部门审查意见: |
| |信贷部门: | |
| | | |
|省、| | |
|自治|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区、|--------------------------------|--------------------------------------|
|直辖|行长: |行长: |
|市及|或主管行长: |或主管行长: |
|计划| | |
|单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市分|--------------------------------|--------------------------------------|
|行 |行名: |核批行: |
| | | (盖章) |
| | (盖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具体负责帐务核算的会计部门意见: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 |
| | |
| | (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信贷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第一份由核批行存查;第二份交具体负责帐务核算的会计部门据以记帐;第三份退填制单位,第四份交中央企业财
政驻厂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