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7:54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1984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随文印发,自一九八五年起实行。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建筑业有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搞好经营管理,缩短工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下列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一、国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
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三、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
四、地质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和附属修配厂;
五、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六、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
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
一、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国营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工程结算贷款:对竣工后结算的工程,用于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开发建设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需要的流动资金。
第三条 申请贷款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四、贷款用途正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确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必要时须有经济法人担保。
第四条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在挖掘企业资金潜力的基础上,于年度开始前,编送年度贷款计划,由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计划贷款额。年度中途企业的施工生产任务和结算方式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年度贷款计划。
二、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编送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简称各分行)规定。
三、企业和开立帐户的建设银行(简称开户行)要签订借款合同,确定双方的经济权责。
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企业资金有多余时,可以随时归还多余的贷款。
五、企业资金如果临时不敷周转,可以申请追加贷款。超过年度计划贷款额的部分,为超计划贷款,加计利息。
第五条 工程结算贷款,根据在建工程需要占用的资金核定贷款额,具体支用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每一项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相应的存款额。
第六条 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
第七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手续。企业应按项目或小区提出贷款申请。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管理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具备开发和建设条件;必须具有较好经济效益,有归还贷款的能力。贷款数额,应按需要扣除有关来源后的不足额计算。建设银行应在国家信贷计划或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发放。贷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企业和建设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订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归还等事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八条 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手续。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企业单位临时或一次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逐笔向开户行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第九条 企业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贷款利息。各种贷款的利率,除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为月息4.2‰外,其余一律为月息3.6‰。超计划贷款,按月息6‰计息。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挪用贷款,罚息50%。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贷款资金。
企业单位应当按期向开户行提送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要和企业单位密切协作,根据满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发挥建行信贷服务和监督作用。 建设银行要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企业单位对建设银行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要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的,开户行可以不予贷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企业单位需用的物资;
三、违反结算纪律;
四、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五、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以上一、二两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加计罚息。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对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延不清偿,经摧收仍不偿还时,开户行可以直接从企业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对于建设银行有关贷款处理事项,如有异议,可以向开户行或上级行提出,要求复议;有关行必须及时答复。如有玩忽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起施行,一九七四年印发的《短期放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表
企业单位: 19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顺 │ │ 上 年 │ 本 年 │ 较 上 年 增 │
序 │ │ 实 │ │(+)减(-) │
号 │ 项 目 │ 际 │ ├────┬───┤ 备 注
│ │ 或 预 计 │ 计 划 │ 金额 │ % │
──┼─────────────────┼─────┼────┼────┼───┼─────
1 │ 年度工作量 │ │ │ │ │
│ │ │ │ │ │
2 │ 定额流动资产 │ │ │ │ │
│ │ │ │ │ │
3 │ 其中:主要材料 │ │ │ │ │
│ │ │ │ │ │
4 │ 周转材料 │ │ │ │ │
│ │ │ │ │ │
5 │ 未完施工 │ │ │ │ │
│ │ │ │ │ │
6 │ 应收已完工程款 │ │ │ │ │
│ │ │ │ │ │
7 │ 年度工作量资金率 │ │ │ │ │
│ 〔7=(2÷1)×100%〕 │ │ │ │ │
│ │ │ │ │ │
8 │ 可以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资金 │ │ │ │ │
│ │ │ │ │ │
9 │ 其中:预收备料款 │ │ │ │ │
│ │ │ │ │ │
10│ 企业自己补充的流动资金 │ │ │ │ │
│ │ │ │ │ │
11│ 临时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 │ │ │ │ │
│ │ │ │ │ │
12│ 其他可占用的资金 │ │ │ │ │
│ │ │ │ │ │
13│ 年度贷款额(13=2-8) │ │ │ │ │
│ │ │ │ │ │
14│ 年度贷款率〔14=(13÷1) │ │ │ │ │
│ ×100% │ │ │ │ │
──┴─────────────────┴─────┴────┴────┴───┴─────
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说明:1.本表适用于编制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年度贷款计划。各省、市、自
治区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2.“本年计划”较上年贷款增加额为本年新增贷款额。
3.其余各类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表式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附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字第 号
签订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 (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 (简称保证方)
根据《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3.6‰,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为月息6‰,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延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章:
借款方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贷款方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担保方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说明:签订借款合同,何者要有担保单位,由建设银行各省、市、 自治区分行规定。合同副本份数,可由借贷双方根据需要确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1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2011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1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基础、提升能力、规范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1、加强本市卫生监督机构及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落实卫生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确保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根据辖区面积、人口、管理相对人数量等特点,积极探索推进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设置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等举措,不断完善基层卫生监督网络。

  2、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才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全市卫生监督人才队伍;积极配合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推进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各区县要根据核定的卫生监督人员编制,进一步充实、优化卫生监督员队伍;多层次、多渠道、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岗培训,加强对在岗培训的规范化管理;加大对卫生监督学科和优秀人才的持续扶持力度。

  3、推进卫生监督稽查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评估工作。将内部稽查与外部稽查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通过稽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研究制定本市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稳步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评估工作。

  4、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各区县要按照《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落实仪器设备和人员,强化人员培训,规范和提高工作质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5、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贯彻全国和本市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的有关硬件条件,做好全国和本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积极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6、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急快速处置能力建设。加强现场和实验室应急技术装备的配置,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网络,深入开展应急处置专项培训和演练,并对培训和演练效果开展评估,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7、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进实施《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加强本市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逐步优化职业卫生服务资源,推进职业卫生服务质量控制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在宝山、嘉定区推进本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扩大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8、加强放射卫生工作。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继续贯彻实施《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强本市放射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三、加强有关公共卫生监督工作

  9、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和现制现售水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隐患。加快饮用水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青草沙原水工程和乡镇水厂集约化改造工程卫生审核等相关工作。继续在卢湾、徐汇、闵行、嘉定和奉贤区开展城市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10、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继续推进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要求,分步骤做好相关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有关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1、做好第14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按要求加强对比赛和训练场馆的饮用水、公共场所等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12、加强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的许可管理工作;配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许可工作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13、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结合季节特点,开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加强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工作和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新生儿科、产科、口腔科、传染病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内镜室等科室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村卫生室和家庭病床的医疗废物监管;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为重点、以常效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加强菌毒种管理和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14、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密切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情况、传染病防控管理情况、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指导,协助学校建立完善有关卫生管理制度、改善教学条件及设施设备,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

  15、依据《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四、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管理

  16、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修订完善后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为抓手,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治理和整顿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加强对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探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

  17、加强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启动开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将其与医师的执业注册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注重对医疗机构中各类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18、切实履行医疗安全监管职责。继续贯彻落实《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加大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力度,并做好与后续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诊疗科目注销及医务人员吊证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加大关键环节督查力度,建立常态监管模式,提升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在继续开展专项医疗安全督查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普查,尤其是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新要求,开展对易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的督查。

  19、继续探索卫生、医保监督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力度。

  20、探索被动查处与主动服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针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查处、医疗安全督查中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为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及时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和指导。

  21、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到一定分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增强其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自觉性。

  22、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工作。制定《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市从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23、继续加大血液安全监督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单位的监管,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严格规范采供脐带血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等不法行为的力度。

  五、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整治“医托”工作

  24、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行医和整治“医托”工作力度。继续巩固“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充分依靠区县已经建立的城市网格管理系统、城市综合管理和应急联动中心等各种城市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持综合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无证行医处罚力度。

  25、进一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受理督办制度、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区域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等,推进打击无证行医和整治“医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六、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26、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规范区县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疾控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卫生学评价机构工作。

  27、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市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市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28、加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流程,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和案件办理质量的分析和总结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联动协调机制,不断提高投诉举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一号·总第十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一号·总第十号)
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行签定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委托姚中民副行长负责审批软贷款及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并代表我在合同书上签字,也可转由以下有权签字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二、授权华北信贷局局长 戴必青
东北信贷局局长 刘家林
华东信贷局局长 王泽民
中南信贷局局长 刘峻明
西南信贷局局长 高琪平
西北信贷局副局长 罗 林
武汉分行行长 徐企颖
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时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三、以上授权在其职务任期内有效,职务变动后由我另行下达授权变更。
以上授权从即日起生效。
行长:
1998年4月7日



19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