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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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监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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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质量技监局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节能环保工程,是“九五”期间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自1996年10月实施以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照明节电工作的深入发展。一是完成用户照明节电意识和照明电器产品、元器件产品生产企业基础状况调查,摸清了照明电器行业发展及照明节电潜力的基本情况;二是制定并发布4项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国家标准,组织6个品种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监督抽查及质量分析会议,在4个城市开展质量承诺制试点活动,引导照明电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三是组织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示范及应用推广,促进了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四是广泛开展照明节电的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绿色照明工程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抽样调查表明,仅我国内贸系统大型商厦、中小型商厦(宾馆)在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已分别占照明装置总功率的90%、70%,取得了显著的社会节电效果。

  尽管绿色照明工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产品质量较差、市场不规范、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不大,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旨在发展和推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节约照明用电,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有益环境的照明系统,满足社会对照明质量、照明环境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需要。

  2.绿色照明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范例。照明节电是终端用电设备中节电率较高、成本效益较好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国照明用电量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10%左右,照明用电多以低效白炽灯为主,高效电光源普及率低,推广潜力很大。

  3.进一步明确绿色照明工程的范畴,除推广“节能灯”(紧凑型荧光灯)外,还应推广高效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调光控制设备等。要将科学的照明设计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中。

  4.各级经贸委、建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技术进步,规范产品市场,强化信息服务,增强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

  二、完善标准,制定办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督和管理

  1.加强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标准和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组织制定和完善高效照明电器的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为实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节能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奠定基础。在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筑照明节电设计技术要求,以保证在新建项目中采用高效照明系统。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照明能耗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绿色照明工程管理办法,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把照明系统设计纳入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严格限制使用低效照明系统。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有序地、规范地开展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国家、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引导用户购买优质产品,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对在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通过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和推广。对在监督抽查中拒检的企业和在监督抽查中产品被判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当地经贸委责令其停产整顿。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制定配套的整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规范生产、整顿市场、加强引导、提供服务等方面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禁止非达标产品的生产,特别要杜绝使用质量低劣的原材料和元器件;要引导企业充实和完善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和不实的产品标识的违法行为。

  4.要加快照明电器行业的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生产等多种方式实现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提高照明电器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照明电器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参与产品节能认证和质量承诺制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思想,努力创造国产名牌。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应用

  1.绿色照明工程的重点推广领域是机关学校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等各类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和公用设施。

  2.各地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并实施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对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要积极研究、试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质量承诺制实施范围,引导、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大批量直销、采购活动,通过招标、投标和承诺活动,促进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或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

  4.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力宣传示范项目的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让用户真正了解使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及高效照明系统的意义,树立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既节电又省钱”的形象。

  5.要将绿色照明工程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试点项目,建立、完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筹资机制,对用户实施照明系统改造。

  6.要培育、发展绿色照明的中介机构,促使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为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开展科研设计、项目筹资、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7.建立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效果追踪和评价制度。各地区、有关部门每年应向国家经贸委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情况,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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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定西县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号请示一件转你院研究处理。来文所举出的该县现尚存在的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主要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及有步骤地贯彻婚姻法的问题,可由你院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来文提出对于同未满14周岁幼
女结婚的人拟按奸淫幼女犯罪论处是错误的,希严加注意。



1957年8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90年代以来,为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状况,改善城市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提出建设轨道交通项目。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特别是其设备主要依靠进口,价格昂贵,致使建设造价畸高,地方财力难以承受,制约了城市轨道
交通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指示精神,国家计委会同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制造业的现状以及部分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城市的具体情况,提
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如下:
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体系,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国家计委、建设部要尽快颁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和一些相关标准,各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国产化工作必须按照标准实施。
二、各地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人口、道路状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本着量力而行、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选择与自身经济实力相适应的设备和建设方案,防止盲目攀比、追求奢华。
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无论使用何种建设资金,其全部轨道车辆和机电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要确保不低于70%。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工作的重点是轨道车辆和信号系统。为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生产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对轨道车辆的总装、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
以及信号系统生产厂,国家将组织专家评议推荐,择优定点。项目业主单位使用上述领域的设备,应在国家定点企业范围内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其余机电设备原则上通过国内市场招标采购。
四、严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建程序管理。从1999年起,国家将批准条件成熟的城市启动轨道交通项目。新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必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未经批准,各
地一律不得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利用外资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信号系统领域的项目。上述领域的建设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或审批。
五、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扩初设计,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备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如有异议,须在半个月内将意见函复地方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国产化方案,审查进口设备。
六、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顺利实施,国家将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车辆和机电设备进行国产化考核,对达到国产化目标的项目,可考虑给予适当的鼓励政策,引导地方积极采用国产设备。凡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考虑给予适当的鼓励政策,引导地方积极
采用国产设备。凡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国家将优先考虑安排国外优惠贷款或向国内银行推荐安排外汇贷款;对国内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项目,在高技术产业化实施中,国家将列入专项计划并给予适当的资助。
七、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99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