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
秦德良
[摘 要]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集资诈骗罪的预备和中止形态没必要予以犯罪化;集资诈骗罪数额的确认应坚持非法集资总额说,至于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数额的确认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文章最后探讨了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一般集资诈骗行为的区别以及与普通诈骗罪等的界限问题。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概念与特征 非法占有 未完成形态 数额 区别
非法集资,又称乱集资,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三乱”[1]表现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整顿、查处金融“三乱”的重点。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据有关单位调查表明,目前社会集资金额的70%来自银行存款,以致在有的地方,银行因为疯狂的集资热而发生严重信用危机。[2][P45]发生于1989-1994年的邓斌集资诈骗32.17亿一案的重灾区江苏省淮阴市流传着这样一幅对联:“怨声、哭声、谩骂声、声声刺心;私债、国债、企业债、债债逼命”,这形象说明了集资诈骗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集资行为,集资诈骗行为和集资诈骗罪理应引起金融界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本着这一想法,本文试图探讨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其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及沿革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2][P36]笔者认为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一)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实施本罪行为,必然进入金融市场,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其次,本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因而具有普通诈骗罪的基本属性,即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相比之下,对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的侵犯远远大于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这也是立法者将本罪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主要理由。
(二)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皆可成为本罪主体,只要行为人实施的集资诈骗罪行为或结果发生于我国大陆以及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浮动领土内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作为本罪主体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集资诈骗行为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集资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关于单位主体的认定,1999年6有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视为自然人犯罪。一是犯罪分子成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二是成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在成立后,其主要活动不是生产经营,而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三是直接盗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名义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非法集资款由实施本罪的自然人私分。所以,集资诈骗行为人编造的“单位”,挂靠的单位(单位未获利)都不构成本罪的单位主体。本罪由于常常以“金字塔式”骗局实施,因而本罪主体呈现单位化状态,自然人主体呈现成份多元化,集团化特点,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本罪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区分。
(三)犯罪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集资诈骗行为人还具有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之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是法定犯,因而不仅要求集资诈骗行为人须明知其使用的是诈骗方法,目的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而且还应明知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3][P24]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亦是本罪主观要件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行为特征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款)。据1996年12有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关于“非法集资”, 《公司法》第八四、八六条以及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均给予解释,总括起来说,非法集资既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经撤消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如企业擅自突破发行计划或发行计划外券种,地方各级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均为非法集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有机结合方符合本罪行为特征。“数额较大”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结果要件之一,且应在集资诈骗行为人明知范围内,而不是客观处罚条件,因此,欠缺此结果,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经营高收益项目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作诱饵,以熟人牵线搭桥作信誉,以连环集资付息作迷惑,以公司名义,或虚设公司集资,合作办企业集资,单位搞福利集资,以及以民间金融形式表现出来的“抬会”、“招会”、“标会”、“纠会”等形式的非法集资诈骗[4][P205-208]。邓斌特大集资诈骗案年息达60%,个别达到120%;沈太福集资诈骗案,打着兴办民办集体企业和发展高科技幌子,以发展节能发电机为名成立北京长城机电产品集团公司,从1989年至1993年3月,非法集资达10亿,年息出到24%;1991年到1993年8月的辽宁“二陈”集资诈骗案,年息达20%,集资总额达8876万元;1994年9月到1997年5有,张万琦、周安民以“桃花源建材物资公司”和“万琦公司”名义,以高息和巨额中介费为诱饵,非法集资达4.17亿元,仅第一笔集资款的中介费率就高达14.8%。
三、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
(一)间接故意是本罪主观特征之一
一般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智能型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及其违法性是明知的,行为人要使出资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出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诈骗手段,因而不可能对“诈骗方法”以及“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款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所以只能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也是本罪主观特征之一。
首先,从国际立法看,间接故意作为诈骗类犯罪的主观特征已得到一些国家认可。如英国就将诈骗犯罪的主观意图规定为“故意的或放任的实施欺诈。放任,某人明知自己的陈述有可能错误,但不管真伪,他还是进行这样的陈述。”[2][P12]这里的“放任”是行为人主观上间接故意;
其次,集资诈骗行为人主观上的间接故意主要指其对结果即“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款所产生的“纵容”或“有意地放纵”[5][P173]的态度,而不是对“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采取漠不关心态度;
再次,不能因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目的就否认本罪中间接故意的存在,通说认为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实际上“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着目的”[6]有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要积极追求占有一定数额的集资款,行为人完全可能采取放任态度,能够非法占有多少集资款就非法占有多少,尤其是本罪共犯中的帮助犯或其它从犯对其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集资款完全可能采取间接故意态度。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最近,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发表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寄予了殷切期望。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并把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到团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
一、要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这一讲话对共青团建设和团的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把一个稳定的充满发展活力和生机的中国带入21世纪,要使我国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以社会主义强国的地位屹立于国际社会,取决于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长期坚持,归根到底取决于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这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必将对广大青年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产生深刻的影响。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团结带领青年的重大责任,团干部是年轻干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希望和要求,也是对团干部的希望和要求,不仅为团干部的健康成长指明了道路,而且为共青团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各级团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用讲话精神指导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不断提高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水平。要帮助广大青年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带领广大青年一代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奋发进取,健康成长。
二、要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年轻干部提出的要求,努力提高团干部的自身素质。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既语重心长,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体现了对年轻干部的热情关心和严格要求。团干部作为年轻干部的一部分,要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尤其要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就是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在团的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奋斗;就是要时刻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努力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下苦功夫改造主观世界,自觉地把自己的命运同祖国和人民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勇于克服自身的弱点和不足,主动经受各种考验,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免疫力,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广大团干部尤其是团的领导干部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同贯彻党中央关于讲政治的精神结合起来,同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团的建设和团的其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用讲话精神规范自己,勉励自己,警示自己,进一步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认清时代的要求,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全面正确地认识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在团员青年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把广大青年吸引、凝聚到党的周围。
三、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在行动上,更好地带领广大青年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奋斗。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切实体现在团的建设中,落实到团的各项工作上。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实现这一目标,青年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要积极带领广大青年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勤奋敬业,开拓进取,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艰苦创业,锻炼成长,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