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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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3]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着力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政府决定对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目的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有效的、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下列文件:(一)地方性法规;(二)省政府规章;(三)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四)省政府各部门执行的其他文件。

  三、清理内容

  清理内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认证、许可、认可、准许、核准、检验、检测、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一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一定程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规范。

  四、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理

  省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国家部委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2.依据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待其依据的国家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后,按照国家项目的规定,决定保留或者取消;在保留的项目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二)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以外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2.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的,予以取消。

3.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地方立法不得设定的,予以取消。

4.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但用《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的方式能够解决的,由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决定是否保留。

5.地方性法规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予以保留。

6.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需要作为临时性许可事项保留的,对该规章进行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公布后,可以保留一年;

(2)需要长期保留的,应将该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

(3)未采取前两种方式处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7.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中,未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进行修改,予以规定。

  五、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执行部门清理、法制办审核、制定机关决定”的方法进行。从现在起,由行政许可项目的执行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许可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

  六、清理结果

  省政府的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对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对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将省政府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组织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对于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亲自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于有关文件和清理项目,应逐件逐项地把关讨论。各单位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把清理工作落实到人。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清理后继续执行未列入保留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的,省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市、县、乡级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清理工作,由各地参照本方案组织落实。

  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肖富强、时海啸,联系电话:2761608、2727336。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

  核单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

  5.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

  附件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

(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公章)

  附件2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

1.项目名称

2.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及条款内容

3.部门意见和理由

4.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项目不需要再报

  附件3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核单

1.项目名称

2.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及条款内容

3.规定实施许可条件的条款内容

4.项目所依据的国家文件名称、发布机关、文件字号、发文日期

5.许可项目所依据的国家文件条款内容

6.国家许可项目实施条件的条款内容

7.对本省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违反国家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所作的修改

8.部门意见和理由

9.法制办审核意见

  附件4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

1.项目名称

2.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及条款内容

3.规定许可实施机关的条款内容

4.规定许可实施条件的条款内容  

5.规定许可实施程序的条款内容

6.规定许可实施期限的条款内容

7.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作的修改或者是否将省政府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如修改,须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附后)

  附件5

  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吉政发〔2003〕30号)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均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本方案所称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是指目前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直行政机关除外)。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清理工作要坚持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必须有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四)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机关的许可权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2004年7月1日后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分工

  清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直各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各市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各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及乡(镇)政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及隶属于本部门的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各部门都要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搞清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底数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逐一进行审查。审查后,无论是取消主体资格还是拟做保留的,都要逐一填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并在《审查表》上签属部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上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材料包括: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名称、主体的性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负责人、地址、网址、电话等材料。

  省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1月30前将清理的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清理工作。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审核,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上报同级政府,并由政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名称、性质、法律依据、行政许可的种类、单位负责人、地址、网址、电话等。全省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并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没有公布的行政许可主体,一律不得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六、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切实担负起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及时检查督促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对清理工作组织不力、进度缓慢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

  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赵显锋,联系电话:0431?D2725553。

  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行政机关)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事业单位)

  附件1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行政机关)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许可权来源

  法律依据

  许可种类

  处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负责人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附件2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事业单位)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许可权来源

  法律依据

  许可种类

  处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负责人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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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工作,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04659687592374.doc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1963年12月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63年国家预算草案和预计执行情况、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报告。
大会批准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3年国家预算,批准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大会批准1964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并且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64年国家预算草案编成以后,对1964年的国家预算,连同1963年的国家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
大会满意地指出,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指引下,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路线上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我国的国民经济按照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总方针,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已经战胜了连续三年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由于别人片面破坏协议、撤退专家的背信弃义行为给我们造成的经济困难。我们还纠正了具体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全面好转。
我国自力更生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工业规模和生产数量都有了增长,特别是在品种和质量方面有了跃进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巩固的工业基础。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越来越显示了它的优越性。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情况,去年比前年好,今年比去年好,一个农业生产的新高潮,正在形成和发展着。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其他各个战线上,在科学、文教事业和国防建设等方面,也都取得了许多新的成就。
大会还满意地指出,我国在国际事务方面,同国内工作一样,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孤立中国的阴谋,遭到了可耻的失败。我国在全世界人民中的声望,进一步提高了。我们的朋友和同志遍于全世界。
大会认为,我国人民当前的任务,是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既定的正确方针,努力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1964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实现国家预算,争取国民经济情况的进一步全面好转。我们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增产节约运动,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干部同群众的联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继续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争取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方面取得新的胜利和新的成就。
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伟大的革命的团结,是战胜一切困难、取得更大胜利的保证。大会号召,全国各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侨胞,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周围,奋发图强,自力更生,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世界和平、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