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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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4〕57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潮府办[2002]39号文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评内容

(一)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县、区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严格保护好基本农田,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得到保证。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的,评为“潮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二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月中旬前就上一年落实粮食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3份报市农业局。

(二)审核评定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落实粮食工作达标、批评、警告的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对被评为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区,颁发奖金分别为二县各5万元,湘桥区2万元,枫溪区1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单位的,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单位的,由市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连续三年获得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区,市政府颁给奖牌,对县、区长和分管农业、财政、粮食、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2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全县、区粮食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绝收面积达到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三防”办等单位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市确定的考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其中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在县、区,不再分解下达)。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求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附件: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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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
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
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
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
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
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胡子工程”。对所有财政性资金
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要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对已
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
性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财政部对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制度和法规,如《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和《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能够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
算外工程。
为了确保严格执行财务与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有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础设
施建设资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防止“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凡有
国债资金投入或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都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概算,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否则财政部门可以停止
拨付已经安排的财政资金。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竣工项目要及时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应交财政的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要及时上交财政
;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和报送有关报表。对拨入的
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转贷的国债专项资金的地区,都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还款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严格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来
源,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归还借用的国债专项资金。



1999年3月30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月17日23时19分,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康宏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根据现场勘察,起火建筑共三层,一层为商铺,二至三层储存服装,其中二层局部作为员工住宿场所,经营、储存和住宿区域未有效分隔,属于“三合一”场所,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13日0时55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303号的西娜湾宾馆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根据现场勘察,宾馆设置的室外疏散楼梯仅有一个出入口,影响了人员逃生,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3日15时40分,重庆市秀山县一个木材加工作坊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
  1月6日23时40分,四川省广安市一个建材商店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
  1月13日23时31分,广东省东莞市一个临街五金店铺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1月17日22时40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个小型宾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1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1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街道办、居委会、社区的消防工作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根据春节即将来临,公众场所人员流量增加的特点,重点加强公共娱乐、餐饮酒店、商业购物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时,针对近期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要加大对小型公共住宿场所、小型公共餐饮场所、小型公共休闲场所、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于严重超员、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燃放烟花、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事故预防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已将今年以来发生的两起重大火灾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的落实。同时,要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