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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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九日
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为配合我市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汽车货运产业发展,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5]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1、在市本级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汽车货运企业;
2、引进外省(或区域外)货运企业到市本级落户的有功人员;
3、年发放在市本级落户企业货运汽车消费贷款1.5亿元以上的市农行、市工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商业银行和市农村信用联社6家金融机构;
4、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汽车货运产业有关政策成效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交通局长。
三、奖励办法
1、货运企业。对新成立拥有60辆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已挂靠本地公司的车辆除外),或原汽车运输企业新增60辆5吨以上货运车辆(已挂靠本地公司的车辆除外)的货运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新增营运税(为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9万元,但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对引进外省(地)货运企业到市本级注册登记的单位或有功人员,所引进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1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年发放货运汽车消费贷款超3000万元的市农行、市工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商业银行和市农村信用联社6家金融机构,其当年所支持的单户货运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3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对当年货运汽车企业新增营运税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工商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比上年增收20%以上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交通局局长(不计总人数),奖励2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请与审核
1、企业于年度终了,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2、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市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县(市、区)政府对所属货运企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给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六、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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