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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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厅政法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抓紧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熟知《条例》内容;要明确学习重点,根据路政许可、监督巡查、超限治理、养护管理、通行费征收、路网监测、应急救援等不同公路管理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把学习《条例》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六五”普法计划,坚持长期和系统学习,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条例》宣传作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6月1日至7月1日为集中宣传阶段,部将于6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也要统筹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条例》。集中宣传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知识竞赛、标语征集、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对外办公场所、货物站场等地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使政府相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作业单位、运输企业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四、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要结合部正在起草制定的《条例》配套规章和文件,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规范、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
  五、加大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公路保护制度落实到位。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针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抓紧建立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基础上,抓紧组建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快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逐步提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等便民服务措施。
  六、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路网络化运行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从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预防和纠正多头执法、管理职责违规下放、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现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加快建立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成立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经费和人员,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力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报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报部。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将在2012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张雅萍 吴春耕
  联系电话:(010)65292601,65292752,65292781(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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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银行”的实践与思考
——兼对浙工大之江学院“道德银行”的个案分析

张维璋


【内容摘要】 本文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实践“道德银行”为个案,从儒家学说、伦理学、市场经济学、马克思主义道德等学说入手,用以证明“道德银行”创立的理论及实践基础,同时求证了其在具体操作上的可行性等相关命题。
【关 键 词】 道德银行 之江学院 道德伦理 功利与非功利

道德,被国人看重,也被国人遗忘。
中国有着悠远不断的道德发展史,中国人也因古老的伦理道德文化而被赞为“东方礼仪之邦”,对于道德领域的思考一直是中国儒家文化的血脉所在。老子的《道德经》的主旨就是言“道”言“德”,“道”与“德”无疑是老子哲学的核心范畴。然而,中国儒家的道德,长期被统治者当成是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教化的基本手段,以至后来,经过“独尊儒术”的形式革命和宋明理学兼容丛林法则的努力,中国的道德逐渐流变为一种单纯的社会教化手段,最后中国传统道德终于步入封建旮旯——吃人的礼教。
马克思把道德定义为“一定社会的价值规范总和”,从这一说法分析,“道德”自有其物质基础,而不单纯是精神领域的产物。因而“道德”的内涵有了拓展,外延也更加辽阔。
然而,道德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状却不为乐见。首先,大多数人对于社会主义道德概念的界定也有着莫衷一是的懵懂,对于道德行为的出发点也有着“动机论”和“目的(结果)论”的差异。其次,它被排除在市场利益与条规制度之外,成为号召型的、政治性的“道德任务”与“道德政治”。再者,对于道德实施的制度性探索甚少,在理论上的支持更是不足,操作性极差。道德建设的任务艰巨且紧迫。
“道德银行”这一探索性机制的提出与实践,并以此为契机引起的争论,对于道德的重新定位及社会道德建设、对于大众提高对道德的重视都不无裨益。这也正是该实践近期引起社会关注的主要原因。
一 “道德银行”实践回顾
道德银行”在中国的产生不是突然的,追踪它的来龙去脉,或许会有助于对“道德银行”有一个更为立体的了解。
1.1“时间银行”的渊源与衍变
英国当代著名政治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一书第三章《国家与公民社会》中介绍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于美国和日本许多城市的“服务信用”:“参加慈善工作的志愿者可以从别的志愿者那里得到以时间为单位的‘报酬’。一套计算机系统登记着每一‘时间-货币’(time-dollar)的收支情况并且定期向参与者提供结算表。‘时间-货币’是免税的,并且可以积累起来以支付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的费用,包括降低健康保险的成本。‘纽约时间-货币协会’正在创建一个就业机构,它将为人民提供工作、培训和获得帮助的机会。”
实际上,早在19世纪欧美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社会的设计中,就出现过这种代替货币的劳动交换形式,比如德国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所设计的“交易簿”,就用来记载劳动者的“劳动小时”以此来交换所有生活用品和服务。当然,那是空想社会中普遍的、强制性的制度,本来不具有什么道德性。事实证明,这样的制度至少在现在这个历史阶段是不可能在全民中推行的。但是,事实也证明,这样的制度在人类少数志愿群体中,在一些特定的劳动交换范围内是可以实现的。
我国的“时间银行”最早应该是由上海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借鉴国外的方式于1995年开设的。当时,该街道居委会创立的这种存取时间的银行,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的养老办法与服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将志愿者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储存起来,当志愿者进入老年或生活难以自理时,再由其他志愿者为其提供同等时间的志愿服务,用爱心和行动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目标。“时间储蓄”以协议形式考核,居委会每月检查一次,街道半年“签证”一次。
之后,这种以社区为单位的“助老时间银行”迅速在上海市推广,并逐渐发展到太原、南京、广州、哈尔滨等地。
2001年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启动。将在深圳、上海、青岛等少数城市已有8000多万人次进行了40多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全面推广。倡导把向社会提供的无偿服务的时间“攒”起来,到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时可以优先享受同等时间的志愿服务。
在推广与发展的过程当中,时间银行存取的内容也不断丰富与充实。服务的对象不仅限于老年人,同时兼顾了伤残军人、困难家庭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再限于社区生活,而迈向了社会。
“时间银行”坚持以时间为计算单位进行“劳动交换”,但它不是一种普遍的交换,不是志愿服务的人与服务对象之间具有“回报”性质的劳动交换,而是志愿者群体内部 (志愿者之间,可能是几代志愿者之间)的一种约定的生活方式。他们手中持有的所谓“特殊储蓄”,“时间币”(time-dollar),在市场上向普通的任何人是换不来任何东西的。它只是一个志愿人群中,人们相互认可的一种服务约定,是一批愿意这样生活的人们之间相互扶助、相互肯定、相互给予激励的一种方式。因此,既不存在志愿服务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所谓“公平”,也不存在对道德纯洁性的损害。
1.2“道德银行”的实践与发展
2001年11月26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社区推出了第一家“道德银行”,它作为社区志愿者协会下属的一个载体,导入银行运作理念,以协会制度形式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者可以获得社会志愿服务回报。这是全国首次提出“道德银行”的概念。  
其后,湖南株洲团市委创立的青少年“道德银行”、郑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创办的郑州市青少年“道德银行”、苏州市沧浪区葑门街道创办的社会公益道德银行、吉林长春市朝阳区南湖社区、山东烟台莱山区万光小区等社区道德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遍地开花。
根据道德银行实践的范围与载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社区型
指在社区活动实施、一般以社区活动为评估对象的道德银行。起源较早,目前数量较多,与传统的时间银行一脉相承,有许多类似之处。
2)校园型
指在校园内实施的道德银行制度。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办的“道德银行”就在此列。
3)其他类型
指其他渠道或载体创办的、服务对象不特定的“道德银行”。如星辰在线网站开辟了“网上道德银行”专题,以网络为载体开展道德银行活动等。
“道德银行”与“时间银行”有一定联系,却又有自身的特点:
(1)更加制度化和强调监督机制。根据《郑州市青少年道德银行管理办法》规定:储户每年至少保证存入48小时志愿服务时间,接受有关协会的指派提供相应的、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其服务对象是需要获得帮助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和公益项目,以及提供了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者;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由银行、被服务者、志愿者三方共同认可,在储蓄卡上作记录,方可存入道德银行……
(2)服务项目更加丰富众多。 苏州市沧浪区葑门街道的社会公益道德银行经营的主要项目是家政、家教服务、医疗服务、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帮老助残、植绿护绿、科技、卫生等)、帮困服务和确认的其他业务项目。明显多于时间银行。
(3)进一步确认道德的回报机制,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统一起来。认为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客观上应该给予相应的回报,“道德银行”就是为这种公正的奉献与回报提供保障。
(4)导入道德评价因素,不在纯粹以时间为计算单位。一些道德银行引入了道德评价体系,不同行为被赋役不同分值。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道德银行则采用了“道德币”的形式。
不管是时间银行或是道德银行,自身的发展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文明的前进而发生着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深入相关的理论研究,迎头赶上不断更新的道德变化至关重要。
二 “道德银行”概念及相关涵义诠释
对“道德银行”的讨论,首先当然要对其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同时理清道德与伦理、经济学等相关学科之间的依存影响关系;再在道德的纵向发展上,对儒家思想及当前的道德体制现状作一个简单的涂描,以利于整个脉络的继承与明晰。
2.1道德的涵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3版修订本)对于道德(morality)词条的解释是“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当然,这只是一个较为笼统正式的定义。
在原始社会中,某些习俗以及行为方式,逐渐被认为要比其他的习俗和行为方式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这些习俗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到该部落全体成员的生命和幸福,或者因为它们间接影响到该部落的安全、食物供应和全体成员的舒适问题。在大多数社会中,“说实话”和“不撒谎”,“信守诺言”和“不违背诺言”,“对他人不要残忍”,“保护老弱病残”,“尊敬父母”等等行为,都已经形成为习惯,而且是普遍的习惯,它们就渐渐被视作不仅仅是简单的风俗习惯,而且是道德。
道德一词在汉文中最早是分开使用的。中国商朝的甲骨文中已有“德”字。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铭文的“德”字,是按礼法行事有所得的意思。《老子》一书中有“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的命题。在《荀子·劝学》中“道”与“德”二字始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中国古代的道德概念,即包含道德规范,也包含个人品性修养之义。
在中国古代,道德是人们互谅互让的一个主动协调方式,是人们为实现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协调的唯一现实道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儒家把家庭伦理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隐喻:代表的是个人生存状况不仅是取决于单纯物质利益的实现,而且更在于非物质利益的到位,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怀也是人生幸福不可或缺的。道德要求的“利群和利他”不是一种个人物质利益的无意义牺牲,而是实现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可回避唯一理性选择,个人生存状况的改善,有赖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良好实现。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确地揭示了道德的真正起源,认为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它受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而发生变化。这个定义强调了“道德”最重要的两个特点:1、道德主要是规范,是义务,是约束性的,协调性的;2、道德是调整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而不是自我安身立命的追求。虽然价值与义务很有关系,但我们要谨慎地使价值不直接混同于道德义务。不过,上述定义也有一些问题:它没有使“道德”与法律、与习俗明确区别开来,说“总和”也有些不妥,因此,我们不如把它调整为:“道德是有关善恶正邪的,调整人与他人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体系。”现在有这一定义我们也就足敷应用。
历史上的道德相比,现代社会的道德接近于是一个最小的同心圆。这一“道德底线”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水平线。法律最终是必须以道德正义为根基的,法律要得以顺利实行也必须依赖于人们道德观念的支持,何况还有许多在法律之外、却仍然是社会之内的问题。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的人们必须在这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基本的道德共识,否则,谁都不会生活得舒服,人们会感到在互相妨碍,互相掣肘,于是就会有高尚者的逃避(虽然这越来越难),和卑鄙者的横行,甚至老实人也铤而走险。
普遍主义的道德要行之有效是需要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基础上的,现代平等多元化的社会则使人们趋向于形成一个最小的共识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谈论乃至赞同今天道德规范的内容几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几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有效评价各县、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推进《秦皇岛市2004-2007年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和〈秦皇岛市市直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秦政[2005]7号)中的《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的管理和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的比重做如下调整:
(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食品安全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由60%调整为40%;
(二)县、区(开发区)食品质量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由25%调整为45%;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不变。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