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但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了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举办的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和分析评价。创新工作载体,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三、试点地区
民政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万载县、山东省泰安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荆州市、湖南省常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万州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凯里市、陕西省宝鸡市、兴平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等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省级试点地区。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在城乡基层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排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
(二)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活动,督促村(居)委会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
(三)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作用,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将救助保护机构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服务。
(五)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分析梳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法规政策、强化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协同的相关措施,构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衔接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和试点地区要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三)提升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象、范围、定位和思路,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整体架构和基本模型,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式方法,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民政部确定试点地区要尽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备案后实施,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民 政 部
2013年5月6日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建设计划。为加强对我市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做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六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
(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
(五)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常年接受申报。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科委、计委和经委。
(三)市科委负责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市科委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科委、计委、经委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一次会同市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三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收回已核发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委、计委、经委的有关计划。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