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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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6]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
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

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深入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就,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正确引导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3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是对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介绍许昌,向国内、国际社会展示我市良好形象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0号)《中共河南省委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豫外宣领导小组〔2005〕4号)都明确要求,建立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把政府新闻发布会作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提高新闻发布的效果和权威性,推动政府新闻发布向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公众及媒体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和媒体对我市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动许昌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舆论环境。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包括政府制定的重要规章、重大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就国内外关注的我市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共防范措施等;针对外界对我市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政府信息。
政府新闻发布的内容一般由各县(市、区)、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提出建议,经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市委外宣办履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市委、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和全市范围内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引导舆论的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出席,发布相关新闻并答记者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应根据舆论引导工作的需要积极出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逐步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根据授权发布相关新闻信息,或就跨地区、跨部门的某些重大问题等发布新闻信息。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要逐步做到定期举行。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要就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主动开展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及其它形式的企业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做法,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机构,充实人员以适应新闻发布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进展,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均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否者,各新闻媒体一律不予报道。
四、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任务比较重或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注意挑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精通业务、具备一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专业知识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新闻发言人,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要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本地、本部门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设立新闻发言人。
五、不断提高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新闻性和有效性,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周密安排、精心策划新闻发布工作。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认真策划和选择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
做好新闻发布,特别是新闻发布会的报道组织工作。除有特殊安排外,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向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政府新闻发布有多种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不同的形式,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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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我会制定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5月1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业务,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业务的性质;
(三)审核范围;
(四)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六)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标准;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八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以及内部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
第九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行业景气程度、经营风险、技术进步等;
(二)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务流程、员工素质等;
(三)被审核单位近期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四)管理当局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五)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证据;
(六)对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因素的初步判断;
(七)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在内部控制整体中的重要性;
(八)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九)从其他专业服务中了解到的有关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情况。
第十条 如果被审核单位有多个经营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某些经营场所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在选择了解和测试的经营场所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第九条列举的有关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同场所之间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相似性;
(二)会计处理的集中程度;
(三)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尤其是管理当局对各经营场所行使授权的控制和有效监督经营活动的能力;
(四)各经营场所发生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是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核计划,实施以下工作步骤:
(一)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三)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在确定评价特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第十八条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在评价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三)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四)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第二十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印证。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致对特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
(三)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四)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五)特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是依赖人工还是电子设备;
(六)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
(七)特定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多项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某些内部控制是连续执行的,而某些内部控制只在特定时间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管理当局在作出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之前已对内部控制作了改进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新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相关目标,并且已有效执行了适当的时间,可不考虑改进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在判断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潜在的错误或舞弊可能导致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重要事项向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
(二)管理当局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三)管理当局已作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四)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五)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六)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管理当局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固有限制段;
(六)意见段;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八)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依据,即《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三)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三十八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已在书面声明及认定中恰当地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意见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重大缺陷,并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四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未在其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虽已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四十二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核报告的影响:
(一)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如果认为期后事项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














附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1、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2、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3、否定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贵公司未能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4、拒绝表示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由于管理当局(描述范围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