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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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教基〔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修订了《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弱智学校(班)课程计划(征求意见稿)》,并更名为《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盲、聋、培智学校应根据新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我们将以新的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为依据,组织力量研制盲、聋、培智学校课程标准及据新标准编写新的教材。发行和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日

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设置聋校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课程设置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聋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具有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聋校的课程设置要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充分体现聋教育的特点,以人为本,以德育为核心,加强实践能力培养,以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宗旨,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式,全面提高聋校教育教学的质量。
  1.均衡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促进聋生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以保证聋生的和谐、全面发展。
  课程设置要注重培养聋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聋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又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和形成正确价值观。
  课程设置要按照聋生身心发展规律,积极开发潜能,补偿缺陷,增设具有聋教育特点的课程,注重发展聋生的语言和交往能力。
  2.综合课程和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课程设置要坚持综合课程和分科课程相结合,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聋生自身经验的整合,加强学科渗透。小学阶段(一~六年级)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七~九年级)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三年级设品德与生活,四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旨在适应聋生生活范围逐步扩大、经验不断丰富、社会融合能力逐步发展的需要;四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使聋生从生活经验出发,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一至三年级设生活指导课,四至六年级设劳动技术课,七至九年级设职业技术课,旨在通过生活实践、劳动实践和职业技术训练,帮助聋生逐步形成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增设沟通与交往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沟通与交往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感觉训练、口语训练、手语训练、书面语训练及其他沟通方式和沟通技巧的学习与训练,旨在帮助聋生掌握多元的沟通交往技能与方式,促进聋生语言和交往能力的发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等,使聋生通过亲身实践,提高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3.统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
  课程设置既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提出统一的发展要求,又要根据各地区、各聋校的实际需要和聋生的个体差异,提供选择的空间。
  学校应创造条件,积极开设选修课程,开发校本课程,以适应社会和学生发展的需要。
  三、课程设置
  见《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注:1.“历史与社会”是综合课程,也可以选择分科课程,可选择历史、地理。
  2.“科学”是综合课程,也可以选择分科课程,可选择生物、物理、化学。
  3.“外语”为选修课程。
  四、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1.本课程设置表为聋校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的课程门类、各年级周课时数、学年总课时数和各门课程课时比例。每门课的课时比例有一定弹性幅度。
  2.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为1周,实际上课时间为34周。
  3.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每课时一般为40分钟。
  4.晨会、班团队活动、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等,由各校自主安排。
  5.沟通与交往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各校可根据聋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教学内容和训练方式。
  6.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以与学校安排课程的课时结合使用。各校根据需要,既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7.信息技术教育,小学阶段为102课时,一般从四年级起开设。初中阶段不少于10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可提前开设和增加课时量。
  8.劳动类课程,各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不同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也可以结合校本课程,统筹安排。职业技术课程一般以集中安排为宜。
  9.体育与健康课程,应贯彻“健康第一”的原则,可结合相关体育活动,使学生了解一些体育健康知识,但必须充分保证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10.外语作为选修课程,各校可根据不同地区和聋生实际选择开设。
  11.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各种专题教育渗透在相应的课程中进行,不单独安排课时。


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参照普通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结合视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设置盲校课程。
  课程设置从视力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充满活力的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为造就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视力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尊重个性发展,开发各种潜能,补偿视觉缺陷,克服残疾带来的种种困难,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依法维权;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地认识和对待残疾,具有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立志成才的精神、顽强的意志以及平等参与的公民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学会交流与合作,初步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人生规划意识,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除应遵循普通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原则外,还应遵循: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坚持视力残疾儿童教育与普通儿童教育共性的同时,从视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调整教育内容、课时数,以达到与普通学校相应的目标,促进视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二)继承、借鉴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国情、总结并继承我国各地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成功经验,立足全面发展、注重潜能开发和补偿缺陷、加强劳动教育、强调适应社会;借鉴与吸收国外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有益经验,力求教育与医疗、教育与康复、教育与训练、教育与心理辅导等相结合,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
  (三)面向全体与照顾差异相结合的原则
  从多数视力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出发,合理均衡地设置课程,同时针对视力残疾儿童个体间差异,根据地方和学校的实际以及学生的特殊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力求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四)综合课程与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视力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整体设置义务教育阶段课程;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低年级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以分科课程为主,同时做好各年级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过渡。
  三、课程设置
  (一)课程结构
  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包括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与学校安排课程两部分,以国家安排课程为主,地方、学校安排课程为辅;既开设普通学校的一般性课程,也设置必要的特殊性课程。课程内容涉及:人文与社会、语言与文学、体育与健康、数学、科学、艺术、技术、康复、综合实践活动等九个学习领域。
  (二)课程设置
  低、中年级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开设思想品德(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中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高年级开设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三年级开始)、体育与健康、艺术(或分科选择音乐、美工)、科学(高年级或分科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分科选择历史、地理)、康复(低年级开设综合康复,低、中年级开设定向行走,中、高年级开设社会适应)、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说明:带*的课程为积极倡导选择的综合课程,条件不足的也可选择分科课程。
  国家将通过制订各科目课程标准来规定各科目课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课程的实施
  1.本课程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门类、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时分配,体现了国家对全日制盲校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教育部门和盲校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依据,制定各科课程标准、编写教材的依据和督导、评估盲校教学工作的依据。在本方案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地方安排课程的设置、课时分配等做出明确规定。调整后的课程方案下发当地盲校严格执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2.盲校学制为九年一贯制。
  入学年龄一般与当地普通小学相同,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盲校每班班额以8—12人为宜,如有视力残疾兼多重残疾学生,班级人数可适当降低。
  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
  低年级每天安排6节课,中高年级每天安排7节课。每天安排广播操20分钟;对低视力学生应安排眼保健操,上下午各一次。统筹安排体育课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每节课时原则上为45分钟;低年级阶段,应当在每节课的中间安排5分钟的休息或活动。
  3.盲校对盲生和低视力学生应当实行分类教学。为低视力学生举办低视力班,对于人数不足以编班的低视力学生,可以和盲生混合编班,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同班分类教学。
  盲校应创建低视力无障碍环境,为低视生配置助视器械、大字课本、适宜灯具等有关设备,学习和使用明眼印刷文字,注意并鼓励低视生利用其剩余视力,并传授有效使用和保护剩余视力的技巧,提高其运用视觉的能力。
  低视力班的教学安排,可参照普通学校课程设置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普通学校可参照本方案对随班就读的视力残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
  对于有其他障碍的视力残疾学生,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专门指导。
  4.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地进行思想、道德、环境、心理健康、国防、安全等教育,进行无神论和破除封建迷信的教育以及转变旧习俗、树立新风尚的教育。
  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注重调动盲生多重感官参与学习。
  高年级阶段可继续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定向行走课程教学应结合盲校寄宿制的特点,安排在学校集体教学之余进行,并注意课上与课外相结合、集中指导与个别矫正相结合。
  盲校应对有个别矫正需要的学生实施个别矫正。
  5.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特长和志愿,高年级时学校可实行分流教学:对于不准备升学的学生,可安排较多的时间进行社会生活和劳动技术教育;对于准备升学的学生,可安排较多的时间学习文化课。在最后一年,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升学、就业的教育和指导。
  (二)关于课程的评价
  1.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2.学期、学年和毕业的终结性考察、考试是对学生合格水平的考核。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通过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3.考试、考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操作等多种方式,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或评语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4.考核要全面,通过对学科知识和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特长的发展。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参加当地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时,考试时间为普通考试时间的1.5倍,对视力残疾学生不可感知或超出视力残疾学生能力的题,原则上按得分题的比例折算弥补追加。
  5.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考试科目和命题考试合格即准予毕业。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培智学校课程。课程设置应体现先进的特殊教育思想,符合特殊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遵循智力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智力残疾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社会文明进步要求,使智力残疾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民。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一般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在课程设置方案中,尊重智力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通过一般性课程来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开发他们的潜能;同时,通过选择性课程来满足学生的个别化需求,促进他们多方面的发展。
  2.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
  在课程组织形式上,分为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力求既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认识理解事物的普遍特点,较全面满足学生的一般性需求;又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整体理解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以致用,把所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实践中。
  3.生活适应与潜能开发相结合
  在课程功能上,强调学生积极生活态度的养成,注重对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关注学生潜能的开发,培养学生的个人才能。
  4.教育与康复相结合
  在课程特色上,针对学生智力残疾的成因,以及运动技能障碍、精细动作能力缺陷,言语和语言障碍、注意力缺陷和情绪障碍,课程注意吸收现代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5.传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相结合
  在课程开发上,继承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先进理论和成功实践,结合智力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实际,通过探索、总结、发展和创造,不断调整、修改和完善课程,使课程更适合智力残疾学生的需要和发展。
  6.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
  在课程实施中,各地在使用国家课程方案时,可根据当地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社区生活环境以及学生在这些环境中的特殊需求,开发校本课程,体现课程的多样性。
  三、课程设置
  表1培智学校课程计划表(节)表2培智学校课程设置及比例(%)表
  四、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1.本课程方案(简称“方案”下同)立足于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根据课程设置的原则,注重以生活为核心的思路,整体设计九年一贯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方案充分考虑了智力残疾学生的需求和特点,构建了由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两部分组成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一般性课程体现对学生素质的最基本要求,着眼于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约占课程比例的70%~80%;选择性课程着眼于学生个别化发展需要,注重学生潜能开发、缺陷补偿(身心康复),强调给学生提供高质量的相关服务,体现学生发展差异的弹性要求,约占课程比例的30%~20%。两类课程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一般性课程为必修课,设置以下六类科目:
  生活语文——着眼于学生的生活需要,以生活为核心组织课程内容,使学生掌握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语文基础知识和技能,具有初步的听、说、读、写能力;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的语言特点,加强听说能力的训练,把传授知识与补偿缺陷有机结合,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形成良好的公民素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为其自理生活和适应社会打下基础。
  生活数学——以帮助学生形成和掌握与生活相关的简单的数的概念、数的运算、时空认识、以及数的运用,学习运用简单的运算工具等为课程内容。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计算技能、初步的思维能力和应用数学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简单问题的能力。
  生活适应——以提高学生的生活能力为目的,以学生当前及未来生活中的各种生活常识、技能、经验为课程内容。培养学生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家务劳动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之尽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公民。
  劳动技能——以培养学生简单的劳动技能为主,对学生进行职前劳动的知识和技能教育。通过劳动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知识与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和职业适应能力。
  唱游与律动——课程将音乐律动与舞蹈、游戏相结合。通过音乐教学、音乐游戏和律动训练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听觉、节奏感和音乐感受能力,补偿学生的认知缺陷,提高学生的动作协调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绘画与手工——通过绘画和手工技能的教学和训练,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视觉、观察、绘画、手工制作能力,发展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其审美能力。
  运动与保健——以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为主。通过体育运动,提高学生的大肌肉群活动能力、反应能力和协调平衡能力,刺激大脑肌能的发展。提高安全意识和运动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基础的卫生保健、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知识和方法,培养积极锻炼身体的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3.选择性课程是学校根据当地的区域环境、学校特点、学生的潜能开发需要而设计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有四类科目,课时可弹性安排。
  信息技术——以学习简单的通讯工具运用、计算机操作、互联网络运用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帮助学生运用信息技术更好地适应生活和社会发展,提高生活质量。一般在高年级设置。
  康复训练——根据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需求,以及在运动、感知、言语、思维和个性等方面的主要缺陷,结合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种康复训练、治疗、咨询和辅导。课程力求使学生的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受损器官和组织的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语言——在学生已有语言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可选择学习第二语言,如:地方语言、民族语言、普通话以及简单的外语等;对不能使用语言的学生也可以采用其它非语言的沟通方式或沟通辅具。
  艺术休闲——通过程度适宜的音乐、舞蹈、美术、工艺等多种艺术活动,使学生尝试学会感受美和表现美,丰富、愉悦学生的精神生活;学习若干种简单的休闲方式,陶冶学生的生活情趣和生活品味,提高智力残疾学生的生活质量。
  校本课程——学校可根据地域特征、社会环境、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以及学生实际生活需要,设置和开发的具有本校特点的课程。课程的开设应当充分利用和挖掘学校与地方的课程资源。
  4.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社会实践时间活动为2周,机动安排时间为2周(用于远足、参观、运动会、艺术节等)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为13周。
  1~6年级每周总课时量不超过30节,7~9年级每周总课时量不超过32节。
  5.每节课上课时间一般为35分钟,可根据学生的年龄、智力残疾程度和课程的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6.每天安排15分钟晨会,进行专题教育活动;每天安排30~40分钟眼保健操、广播操和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安排2课时班队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建议低年级安排综合实践活动,高年级安排班队活动),高年级可安排2课时课外兴趣活动。
  7.学校应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为每个智力残疾学生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应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训练相结合,针对学生的个体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个别训练,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补救教学,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
  8.课程评价
  ⑴构建多元化的课程评价体系
  建立多元化、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导向功能,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在不同层面的发展。
  ⑵评价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评价的内容要有助于智力残疾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应根据培养目标与学生的实际情况,整体设计社会性与情感、认知、语言、自理和运动等多方面的评价内容,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经历和成长轨迹。
  ⑶评价应促进课程建设与发展
  评价应促进学校高质量实施课程。学校课程计划及其可行性,课程安排的适切性,课程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科学性,以及学校特色课程开发的针对性等都应成为学校课程评价的重要内容。
  ⑷建立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学校应积极收集各方面对课程实施的意见与建议,提高教师、家长参与课程实施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要积极宣传培智学校课程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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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七日
                               (发至县级政府)



  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 核 评 价 办 法
  一、2004年考核项目[HT]按照本届政府农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以下16项为今年的具体考核项目(各项工作指标详见附表)。
  1规范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2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落实情况;
  3.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情况;
  4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工作完成情况; 
  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6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完成情况;
  7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完成情况;
  8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完成情况;  
  9农村普通高中建设完成情况;
  10.省重点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完成情况;
  1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完成情况;
  12.农村初中后职业培训完成情况;
  13.农村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情况;
  14.中、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完成情况;
  15.解决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
  16.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
  二、2004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1规范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各市要完成各中小学的核编工作,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以岗定薪,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对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
  2落实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情况,各县(市、区)在年度预算中要按照《辽宁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辽财教〔2003〕193号),足额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省、市公用经费转移支付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各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20%。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对省拨专项经费各地要等额安排配套经费。
  4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工作,各市要按照《关于继续做好2004年农村初中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4〕32号)中下达的控辍工作指标,做好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工作。44个县(市)农村初中学生年辍学率要控制在3.5%以下,30个含乡(镇)数量较多的农业区农村初中学生年辍学率要控制在2%以下。
  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工作,各市要完成网络中心的建设工作,80%的农村初中、中心小学要完成宽带接入工作。
  6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工作,今年各市要完成D级危房改造60万平方米的任务。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要做到基本消灭危房;全省15个省级贫困县要完成现有危房改造任务的50%以上。
  7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撤并布局不合理学校(含教学点)800所。
  8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重点建设好100—200所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省首批建设项目103所,其中,省补助项目50所,市自筹项目53所。在此基础上,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再规划建设一批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
  9农村普通高中建设工作,拟新建和异地换建13所,总面积409000平方米;改扩建68所普通高中,总面积362350平方米。全省总计771350平方米。
  10省重点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各市要按照《关于普通高中举办“宏志班”的通知》(辽教发〔2004〕97号),在省重点高中和省示范性高中面向农村举办“宏志班”,每校招收学生不少于100人,全省总计招收学生12000人。
  1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市要完成省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递增比例。
  12农村初中后职业培训工作,各市要对农村初中毕业生进行“9+1”培训,初步实现对未升入上级学校的农村初中毕业生进行9+1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其达到掌握一、二项实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全面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13标准化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作,2001-2003年确认的25所省标准化职业教育中心要按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的各项指标;新民、新城子、辽中、庄河、普兰店、千山、新宾、凌海、鲅鱼圈、彰武、细河、辽阳、西丰、建平、绥中15个县(市)区要完成标准化职教中心创建任务。
  14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各市要按《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4号)对接计划所列调整规划及时间表,今年完成调整总数的40%,到2005年完成全部调整工作。
  15解决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发放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认真做好县、乡(镇)尤其是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一个统一”和“全额统筹”工作,提出切实解决“两个拖欠”问题的具体措施。
  实现“一个统一”、“全额统筹”工作:“一个统一”是指乡(镇)教师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要与县本级执行项目和标准统一。“全额统筹”,是指在乡(镇)中小学教师按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统筹的基础上,对乡(镇)中小学教师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县级财政全额统筹。
  解决“两个拖欠”问题:一是指解决2000年底以前拖欠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二是指解决按《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辽人发〔2003〕20号)规定,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市、县两级政府要确保今年和以后年度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拖欠。对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2005年前全部解决。对2000年以前实际发放工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拖欠,在全部解决2001—2003年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2007年前全部解决。
  市、县政府要按照辽政办发〔2004〕60号文件要求,分别履行市级政府5项职责和县级政府6项职责,切实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问题。
  16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各市要落实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措施,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三、考核评价办法、结果 
  1评价办法:按照考核项目的重要性、难度系数及数量特征,评价办法确定为三类:
  第一类 县区完成率法,用报告期实际完成的县区数计算完成率,用项目分数乘以县区完成率计算得分。第1、2、4、15项用此法计算。
  第二类 指标完成率法,用项目分数乘以指标完成率计算得分。第3、5-14项用此法计算。
  第三类结果评 定法,完成的得满分,否则得零分。第16项用此法计算。
  2评分办法:各市按照《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附后)中的计算公式和有关说明自评打分,省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最后认定各市的得分结果。
  为了鼓励各市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凡在省首批建设项目103所之外,各市每建设一所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该项工作指标加2分。
  为了推进标准化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
  各项得分的最高值不得超过项目分数。
  3考核结果:2004年的16项指标共计345分,按照各市的得分情况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4考核的具体要求:各市要按照2004年度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采取措施,落实各项教育工作任务。对以上16项教育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各市要做好市对县(市、区)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认真填写《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年底前将自查报告和总表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对各市教育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各市政府的2004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评价综合结果或若干项重点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将在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接受舆论监督。同时,考核评价结果与下一年的省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挂钩。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 鲁 昕 副省长
副组长 都本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德祥 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 周浩波 省教育厅副厅长
    闫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守力 省人事厅副厅长
    吴 康 省编委办副主任
    李戈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铁南 省建设厅党组书记
    胡权林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李晓光 省广电局副局长
    韩玉起 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附件: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8〕70号 1998年3月4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参考文书格式

     三、关于《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附件1: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行为,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直属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是所辖地区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报验机构)系指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代理办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申请事宜的、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代理报验机构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代理报验不免除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履行《商检法》及有关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代理报验的资格和注册登记程序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代理报验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从事代理报验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手续、在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报验业务。

  商检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业务。

  第六条 代理报验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中有代理报验业务或与之相关的营业范围;

  (三)具有固定服务场所及从事代理报验业务所需的条件;

  (四)有经过商检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报验人员。

  第七条 代理报验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工商行政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的副本复印件;

  (二)由企业法人代表署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报验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

  (三)代理报验机构的保证书;

  (四)代理报验机构使用的公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手迹。

  第八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请从事代理报验的机构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二)商检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

  各直属商检局的分支机构在受理申请和进行审核后,还应报直属商检局进行复审;

  (三)直属商检局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报验机构核发《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章 代理报验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代理报验机构经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派出一持有《报验员证》的报验员向商检机构办理代理报验业务。

  第十条 代理报验机构必须遵守《商检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禁止以任何欺诈行为招揽代理报验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报验机构从事代理报验业务时,必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验机构的名称、地址及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代理报验机构代理报验时应按正常报验程序填写申请单,并提供商检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

  报验申请单申报单位名称一栏须填写代理报验机构名称,并用括号在单位名称后加注“代理”两字,在申请单发货人或收货人栏上填写被代理人名称。申请单要加盖代理报验机构的印章。

  第十三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按商机构要求,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商检机构落实检验时间,向商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积极配合商检机构对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费。

  第十六条 代理报验机构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验业务。

  第十七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按照机构的要求选用报验员,并对报验员的报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代理报验机构及其报验员在从事报验业务中有违反本办法的,由直属商检局视情况取消其代理报验资格;有违反《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由商检机构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有违反刑法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格式1: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

                     ┃登记号码│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本单位根据《进出口商品代理报验机构管理办法》,向你局申请代理进出口商

品报验业务的注册登记。本单位情况说明如下:

┏━━━━┯━━━━━━━━━━┯━━━━━━━━━━━━━━━━━━┓

┃单位名称│中文(按工商执照) │                  ┃

┃    ├───┬──────┴──────────────────┨

┃    │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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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

┃电话号码│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

┠────┴─────┬─┴────┴──────┴────┴────┨

┃  工商执照号码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止┃

┠──────────┼───────────────────────┨

┃ 批准经营机构名称 │                       ┃

┠──────┬───┴───────────────────────┨

┃ 经营范围 │                           ┃

┃      │                           ┃

┠────┬─┴─┬────┬────┬────┬─────┬────┨

┃    │ 姓名 │ 职务 │报验员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手签笔迹┃

┃    │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代报验 ├───┼────┼────┼────┼─────┼────┨

┃    │   │    │    │    │     │    ┃

┃ /  ├───┼────┼────┼────┼─────┼────┨

┃    │   │    │    │    │     │    ┃

┃领证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各项真实,特请批准。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商检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申请单位(签章):           代报验时用的印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人(签章)

                      部门:  职务:  电话:

@/表@                          年  月  日

  随附下列文件,请审核:

格式2:

              保  证  书

      商检局:

  为促进外贸的发展,给企业提供较多的方便,我________公司现申请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业务,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我公司做出如下保证:

  1.遵守《商检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商检有关规定,依法如实

报验。

  2.承担被代理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应承担或所涉及的有关商检方面的义务,

承担或解决由代理报验而产生或涉及纠纷和后果。

  3.对我公司派出的或指定的代理报验员的一切涉及商检行为负法律责任。

  4.自觉接受  商检局及其下属局的管理,如实报告代理报验情况,不隐瞒

,不欺骗。

  5.按国家有关规定,代被代理人交纳检验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法人代表_____

                           公  司

                             年  月  日

格式3: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

@表@

                  ┏━━━━┯━━━━━━━━┓

                     ┃登记号码│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代理报验注册登记的条件,准于注册登记。自  年   月   日起,你单位可按商检有关法规办理代理报验业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印鉴)

                             年  月  日

  本证书有效期为贰年

格式4:

             报 验 委 托 书

____________商检局:

  本委托人郑重声明,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检机构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商检机构的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本委托人所委托受委托人向商检机构提交的“报验申请单”和随附各种单据所列内容是真实无讹的。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本单位将于_____年____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品   名:

  数(重)量:

  合 同 号:

  信用证号:

  特委托______(地址:           ),代表本公司办理所有商检事宜,其间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请贵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

      关于《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进出口贸易,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业务迅速发展,一些专业或兼业的代理报验行也应运而生。代理报验做法的产生和发展,方便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反映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商检报验工作改革的趋势。但是,由于多年来缺少对代理报验机构及代理报验行为的管理规范,不仅给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也给中介报验市场的发育产生不良的影响。

  为加强对代理报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报验行为,改革商检机构对报验单位的现行管理做法,培育中介报验市场健康发展,自1995年下半年起,国家商检局即着手起草有关规章,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7年8月,起草了《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组织管理办法》(讨论稿),提交参加全国检务工作会议的代表进行讨论研究。之后,根据讨论意见,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分总则、代理报验资格和注册登记程序、代理报验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附则四章,共计20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注册登记制度

  考虑到代理报验行为既不同于自理报验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为了明确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品秩序,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检机构对代理报验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商检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业务”。近几年商检机构受理代理报验业务及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践都证明,实行这种注册登记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关于代理报验的资格

  《试行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规定,商检机构对非法人组织或个人申请办理代理报验业务将不予注册登记。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行为的管理。由于多年来商检机构一直受理一些专业报关行和外代公司从事的代理报验业务,为方便这类企业今后继续开展代理报验业务,《试行办法》在对企业的营业范围的要求方面做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中有代理报验业务或与之内容相关的营业范围”。

  三、其他问题

  1.关于注册登记证书的发证问题

  为加强对代理报验机构的统一管理,参照其它部门对报关行的管理做法,《试行办法》将代理报验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审批发证定位在各直属商检机构。

  2.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报验问题

  无外贸经营权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通过委托或销售给外贸公司的途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尽管其不是法定的报验义务人,但其报验的性质也不同于其它代理报验。因此,对这类企业报验出口本企业产品,商检机构视同自理报验,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