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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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北政发[199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对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开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含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公司),以及外商独资、合资、内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接受市建委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综合开发

  第四条 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局统一征地,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成片进综合开发。开发公司须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施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经开发配套的土地,其资金投入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生产和销售,都要按规定编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长期计划(三至五年)由市计委和建委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备案。年度计划由各开发公司编制,经市计委、建委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审批下达。

  第六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办理程序:开发公司按规定的申报材料交市建委审查(外资、合资企业还需报市外经委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质等级和审批权限报自治区建委申领综合开发证书,审核资金工作由市建行办理。开发公司领到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办理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的公司,一律不准参加房地产综合开发,银行不给贷款,政府不批土地。对开发公司资质进行不定期复验,如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标准办理升降,对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公司,提请自治区建委取销其开发资格。

  第七条 根据各时期房地产开发量的需要,鼓励国内外开发企业进入我市进行成片开发,享受我市开发企业同等待遇,我市国营开发企业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投资者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条件的,须向市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房地产开发(包括配套设施),其具体范围是:

  ㈠成片开发(改造)地段(街道)或小区;

  ㈡接受承包编制和组织实施小区建设规划;

  ㈢承包以住宅为主的地面建筑设计、施工和各项配套设施以及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开发公司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同步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施工时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削减核定的配套项目。

  第十条 开发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制度,开发区的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设施,由开发公司在自检的基础上提请市建委组织城建、房管、规划、土地、园林、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准出售,房管部门不发产权证,配套不齐全的,限定时间由开发公司负责配套齐全,否则,市建委有权从开发公司划出相应资金,组织善后工程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因开发公司本身原因而在规定的工期内未搞好小区配套的,原则上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税后留利需要建立的各项基金具体比例应按规定由市建行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第三章 商品房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房由开发公司和市房地产业管理部门经营,对本市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屋必须实行价格审批制度,由开发公司提交造价成本资料向市物价局申报,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计委、建行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商品房所处位置根据土地类别,其价格允许有级差。属于营业性用房的高级别墅式住宅以及对外地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第十三条 本市单位购买商品房要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经营部门出售的证件,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私人和外地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凭买卖合约和经营单位的发票证件,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建成的住宅小区,可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对小区实行综合管理,以城区政府派出机构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开发企业也可以成立居住小区服务机构为小区居民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区管理要做好为住户服务的工作,小区环境和治安管理可向住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小区管理机构报市物价局批准,对车辆保管,住宅维修和向住房提供各项生活服务的可实行有偿服务经营,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必须无偿按规划配套学校、幼儿园、居委会、派出所、邮电、粮所、储蓄所等非营业性用房。小区验收合格移交政府部门管理时,还须按开发建筑总面积2%的比例拨出相应物业(如商场、娱乐场、管理用房、停车场等)交小区管理机构经营出租和使用,租金和盈利全部作为小区管理和维护市政公共设施的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可按自治区规定收取管理费,甲级(二级)公司为4%,乙级(三级)公司为3.5%,丙级(四级)公司为3%,从收取管理总费中开发公司上交自治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各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详尽之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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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焦政文〔200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焦作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焦作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和鼓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大力引进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急需各类紧缺专业人才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向市人事人才部门上报本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事人才部门审核确定后,将属于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列入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市人事人才部门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应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并结合用人单位上报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信息发布。
  第三条 引进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不含引进到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其工作和生活待遇参照《暂行办法》所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是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其工作和生活待遇可参照《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引进的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工作初期月工资不得低于1000元;对于引进的双学士学位的重点大学(重点大学指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每人给予1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六条 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或本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各类特殊人才,是指在某行业、某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建树者,其工作或生活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以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到本市短期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在加入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出国(境)审批等方面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原单位没有加入医疗保险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正式调入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引进人才的主要方式
  1.市人事人才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或全国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招聘会,通过人才招聘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2.市人事人才部门通过人才网站为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3.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引进人才。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引进的人才,需到市人事人才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拟引进人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
  (三)审批及办理程序
  l.引进或调入的人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调动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2.市人事人才部门在收到引进人才的档案及原单位的回函或有关资料(档案如不能转来,市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可根据有关证据重新为其建立相关人事档案)后,应会同公安、教育、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行“一门式”业务受理,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各项手续;
  3.引进人才需持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的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各一份)到人事人才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人才部门在办理完毕《焦作市引进人才协议书》后,用人单位持协议书(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成就、聘用单位及职务、聘用期限、执行人才引进开发资金标准、用人单位意见、人事人才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意见)到市财政部门领取有关费用。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资金使用与监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资助经费应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市人事人才部门应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挪作它用;
  (二)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本人年终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事人才部门;
  (三)市人事人才部门应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必要时可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 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人才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盘政发〔200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4年7月18日发布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盘政发〔2004〕19号)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五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盘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事机构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其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举债、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执行《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积极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民投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投诉工作制度,确保市政府与市民联系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受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直、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

(四)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讨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和政府举债等;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通报和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三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三,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十九、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于会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2天分送会议组成人员。汇报材料中应明确:相关交叉工作的沟通情况,相关工作措施的政策依据,相关工作落实的准备情况,提请常务会议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等。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市长、副市长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对相关工作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如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盘锦军分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具体会议方案,并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初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实行政府采购。
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市长审定。会议承办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会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特殊重要的,报市长批准。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承接全国性会议需提前半年向市政府请示,承接全省性会议需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报送详细经费预算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如需请各县区主要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十七、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能用其他形式部署工作和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最长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四十八、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要将下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于12月底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制定市政府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

四十九、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市政府经费列支;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承担。

五十、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会议材料,由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1周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况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研究解决意见并及时回复。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文件,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各单位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提出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如有需要,由市长签发。

五十九、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除外),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六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审签,特殊重要的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发文。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取得一致后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十二、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六十三、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盘锦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以市政府令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须同时在《盘锦日报》上公布。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发文数量,压缩公文篇幅,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内事接待工作制度

六十五、内事接待工作是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市政府的对外形象,应本着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盘锦市接待工作规则》。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接待工作的总体协调,各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六十七、在制定内事接待方案和接待过程中,当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内部工作安排与接待国务院和国家各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盘锦考察活动安排发生冲突时,内部工作安排要服从接待工作安排,以保证内事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待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市地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人迎送,分管副市长负责业务接待;需市长会见或宴请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见宴请一般安排1次,并要减少陪同人员。

六十九、接待方案形成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七十、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组成人员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和参加内外事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送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不接受邀请参加地区或部门组织的一般性庆典活动,不参加具有商业性质的剪彩、奠基、揭幕、颁奖等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新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须事先报请市政府同意。

七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前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并向市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和联络方式。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保持与市政府值班室通讯联络,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察职能,及时反馈政府各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章附则

八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八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等实施办法。

八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