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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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杜绝浪费,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本办法所指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具体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要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第九条 严肃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已批准的专项规划研究项目、提出项目。拟建项目不符合行业专项规划,项目不得列入政府前期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十条 成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委员会,建立重大项目评议专家库,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制度,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初步论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市发展计划局综合论证意见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计划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核定的标准和规模。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下达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及前期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划入市发展计划局统一管理,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

(4)项目招标投标

(5)开工报告

(6)年度投资计划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除相应职能部门外,要有相应的专家参加。500万元以上项目要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查。市发展计划局必须在审查会召开前3天将资料提交专家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概算审查制度。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并审查概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计划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单独对工程概算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审批。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公示制,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设审批之前,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标准、项目概算、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预备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后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资金总量内经综合平衡后,本着保重点、先续建后新开工原则,按项目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时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30%,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人)已确定,并通过招标投标产生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开工报告申请,报市发展计划局批准,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逐步创造条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具体实施细则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制订。



第五章 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采用“两上两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建项目需提供: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现状分析、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选址意见、资金筹措设想等);

第二阶段(一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初步计划;

第三阶段:(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初步计划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计划局;

第四阶段(二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11月底前根据政府审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中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制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意见及预算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业主)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因实际情况需进行变更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10%或金额50万元以上,由项目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原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核准后由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未经批准,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每月后3天内向市发展计划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对建设单位的借贷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原则,财务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控制,国有投资公司管理费用要与项目建设资金相分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向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抄告市发展计划局。进一步创造条件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监督、检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严格对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设置政府投资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项目竣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完工后,项目业主必须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竣工验收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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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1988年5月27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1987年12月12日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后,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贯彻,并要求对某些具体规定予以说明。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并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同意,受国务院委托,现将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驻军医院”,是指义务兵驻地的团以上级别的部队医院。
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压缩军队规模、精减部队编制或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缩减下来的人员。
三、《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
四、《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所称“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是指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成建制或成批地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
五、《条例》第三条所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主要是指,各地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既包含了对退伍军人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适当照顾,也包含了应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不能理解为个人想得到什么工作,政府就应该给予安排什么工作。
六、《条例》第四条强调了安置退伍军人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进行。
根据198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和1983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要求,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七、《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对退伍义务兵要认真组织接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退伍军人热情欢迎,亲切接待,使退伍军人感到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激发他们投身“四化”建设的热情。
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国家规定”,是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 号文件精神,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回农村的退伍军人,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的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已于1981年在国家收支预算科目中列上了“退伍军人安置费”。
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每年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及时解决退伍军人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困难,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同时包括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荣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
十、《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有一定专长的”,即指军地两用人才。对于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地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精神,进行多渠道推荐安置,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使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军人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十一、《条例》第九条所称“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号、59号文件精神, 采取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的一种指令性办法。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家庭住址变迁”,是指战士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移(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该条所称“国家另有规定”,是指国务院对某个城市、某个地区的人口迁入另外有规定的。
十三、《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条例》生效前的退伍军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龄和按工龄计发的各项待遇不再更改。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标准覆盖率,大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的制定修订工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基础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定额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

  批准发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

  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

  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发布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

  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

  十、全面推动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按照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安排,会同民政部、中残联、全国老龄办,通过采取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健全相关法规、标准,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指导,召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会议;编制无障碍建设“情况通报”,建立与地方信息反馈制度;建立无障碍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及质量监督机制,适时组织对创建城市进行检查。